为深入推行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令219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规〔2022〕3号)的规定,惠安县东园镇人民政府起草《惠安县东园镇人民政府关于征收2024年度垃圾处理费的意见》,并于2024年9月6日正式印发,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通过对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切实提升我镇的生态人居环境质量,促进全镇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文件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一)实行垃圾处理收费的法律依据。(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中发〔1999〕12号)明确提出:在全国“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国务院101号令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对企事业单位按量收取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费,并逐步向居民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关于2015年3月份环境卫生检查评比情况的通报》(泉台管〔2015〕8号)等文件政策规定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本文依据泉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本意见共有4部分内容,共计1条政策。行政村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公司)、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营运交通工具等都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文件的实施时间是什么?
《惠安县东园镇人民政府关于征收2024年度垃圾处理费的意见》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联系人:小郭,联系电话:0595-87592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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