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902-0101-2024-00006
- 备注/文号:惠东政〔2024〕35号
- 发布机构:东园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9-06
各行政村(居):
垃圾处理费征收是保障环卫工作的长效机制,为进一步加强2024年度垃圾处理费征收,根据《泉州台商投资区关于加强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工作意见》(泉台管〔2012〕184号)、《关于2015年3月份环境卫生检查评比情况的通报》(泉台管〔2015〕8号),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征收目的
通过对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切实做好我镇的生态人居环境,促进了全镇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发生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环节的成本费应通过确立收费制度来进行补偿,建立和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要要求。
二、收费范围及对象
行政村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公司)、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营运交通工具等都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征收标准
1.常住人口、流入人口每人每月5元。
2.营业性场所:餐饮营业店铺每月60元;普通营业店铺每月30元、室外大排档每月110元;农贸市场、固定、流动摊点中肉、水产、水果、蔬菜等摊点每天每摊2元;其他摊点每天每摊1元。企业由各村根据人员数量、垃圾量等因素自行制定标准。
四、工作措施及具体要求
1.各村党支部书记为垃圾处理费征收第一责任人,要通过村民代表大会“一事一议”确定垃圾收费标准、时间节点,要将征收工作任务分解到包组村两委,收取的费用实行专款专用。9月20日前须上报村级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含任务分解情况、相应责任人、征收时间节点)。
2.各行政村要加强对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管理,统一使用《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据》票据,按人口、企业、商铺店面等做好分类,严格做到一户一票,专用票据的领取、管理、核销由村级报账员负责,记账中心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
3.凡发现行政村有存在造假或套取奖励现象的情况,将取消该行政村的全部奖励,并按实际征收金额的1-5倍予以处罚。
4.垃圾处理费实际征收金额严格按照相关通知内时间节点计算,按要求填写清楚征收年度,且上一年度未及时征收金额不得纳入下一年度处理费征收金额进行统计。
5.村级为企业、单位转运生活垃圾所收取的转运费用,列入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
五、奖惩措施
各行政村应于11月30日前全额完成征收任务,且常住人口征收率需达到90%,完成任务的给予征收金额30%的奖励;未按时足额完成的,对垃圾处理费专项奖励金实行逐月扣罚10%且不下拨当月环卫相关费用直至足额完成征收任务;处理费征收存在弄虚作假的,将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六、起止时间
本文件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止。
附件:惠安县东园镇2024度垃圾处理费征收任务表
惠安县东园镇人民政府
2024年9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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