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关于打造蓝色海湾文旅综合体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泉台管办规〔202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省、市驻区有关单位,区属各国有企业:

  《泉州台商投资区关于打造蓝色海湾文旅综合体的政策措施》已经2023年区管委会第1次委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台商投资区关于打造蓝色海湾文旅综合体的政策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根据《泉州台商投资区关于打造蓝色海湾文旅综合体的意见》,为打造“蓝色海湾”文旅品牌,加快泉州台商投资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根据国家、省及泉州市支持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市场主体发展

  (一)对新引进的境内外企业投资文化旅游项目,落地开工且首年实际完成工程投资额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不含土地出让金),给予每个100万元奖励。

  (二)对新建或扩建的滨海旅游、康养休闲、乡村旅游、体育运动等文旅项目实际投资额达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不包括土地出让金),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同一景区为同一项目)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新设立的旅游企业,自企业经营之日起,前2年、再3年按其年度区级经济贡献的60%、40%给予奖励。

  (四)扶持海洋经济、文化旅游龙头企业,对经济贡献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当年按区级经济贡献部分给予全额奖励;第二年经济贡献比前一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按区级经济贡献部分给予全额奖励;第三年经济贡献比前一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按区级经济贡献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实现前三年增长率后,第四、五年经济贡献分别比前一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当年按区级经济贡献部分的90%给予奖励。

  (五)对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海洋经济、文化旅游企业,除享受区对上市企业专项奖励外,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二、支持旅游标准化创建

  (六)对新获评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每个A级景区,每年安排不少于10万元的提升经费补助。

  (七)对新获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

  (八)对新获评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九)对新获评为福建省全域生态旅游小镇、福建省金牌旅游村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十)对新获评为5C、4C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对新获评为福建省帐篷露营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一)对经区文旅部门推荐,新获评其他类别的“旅游品牌”单位,分别按国家级、省级、市级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旅游品牌”指由各级文旅部门正式发文认可的各类称号,包括但不限于旅游休闲街区、观光工厂、研学旅游基地、“水乡渔村”休闲渔业示范基地等。

  三、支持文旅融合发展

  (十二)对新获评为国家级、省级、泉州市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十三)对新获评为国家级、省级、泉州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十四)年度行业或文化企业发展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荣誉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荣誉包含但不限于“全国文化企业30强”“国家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福建省文化产业十强企业”“福建省文化企业十强提名企业”“福建省十佳影视创作机构”“福建省最具成长性文化企业”“福建省文化出口重点培育企业”“泉州市文化产业发展十佳企业”“泉州市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等重点文化企业。

  四、支持特色文旅产品供给

  (十五)鼓励合理利用山林、湖泊、海洋等自然资源优势,通过开放式、透水构筑物等未改变土地用途及功能、未破坏林木和耕作层、未改变水域海域自然属性的方式,依法依规开发建设特色餐厅、精致露营等文旅项目,投资额不少于100万元的,经文旅部门认定后,按项目实际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六)鼓励运用5G、VR/AR、人工智能、多媒体等数字技术,发展“互联网+旅游”新模式,开发沉浸式旅游演艺、全息互动投影、无人机表演、夜间光影秀等产品。对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项目实际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七)对总投资达到200万元、客房数量在5-14间的单个民宿,每间客房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

  (十八)依据《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新获评为国家甲级、乙级、丙级的旅游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十九)在我区正式挂牌开展经营管理,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等从业资质的农家乐(以农民或投资业主为主的各类自然人及法人,利用农村家庭实用住房或新建经营用房,并取得相应房屋产权证明,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以旅游经营方式为游客体验乡村生活提供吃住的接待场所),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容客在10桌以上且餐饮面积大于200平方米,补助1万元;容客在30桌以上且餐饮面积大于600平方米,补助3万元;容客在50桌以上且餐饮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补助5万元。

  (二十)支持开发旅游演艺和夜间旅游产品。凡开发体现地方特色的旅游驻场演出、旅游实景演出、地方曲艺、原生态民族音乐表演等项目,以及建设丰富游客夜间休闲的特色酒吧街区等的旅游企业,按照投资额度、产品创新性和市场认知度等,经文旅部门报备并认定的旅游演艺和夜间旅游产品,年演出场数不少于50场,每场不少于1小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二十一)鼓励企业参与国道、省道沿线自驾游驿站建设(需交通便利,新建的具备咨询、导览等服务功能,且停车场所不少于20个小车位,标识标牌完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补助。

  五、支持文旅宣传营销

  (二十二)对乡镇结合我区品牌元素(如海丝、雕艺、侨乡、海洋等)主办的大型文旅活动(如旅游节、文化节、美食节、特色小吃评选、摄影大赛、短视频大赛、讲解员大赛等),按活动经费的50%给予补助,每场最高不超过3万元,每个乡镇每年最高补助10万元。

  (二十三)文旅企业(含伴手礼商家)参加由市级及以上文旅主管部门举办的展会活动,省外每场补助0.3万元,省内每场补助0.2万元,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1万元。

  (二十四)开发具有我区特色的文创产品并获文旅相关部门奖项的,国家金、银、铜奖(或一、二、三等奖,以下等同)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省级金、银、铜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0.8万元、0.5万元;市级金、银、铜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0.3万元、0.15万元。

  (二十五)对与台商区无营销及媒体业务合作的企业媒体、自媒体或个人摄制台商区各类文旅短视频,供稿到区文旅主管部门并被采纳发布的,按短视频摄制费用的50%给予奖补,每个短视频最高不超过1万元。

  六、支持旅游市场开拓

  (二十六)对新获评为服务质量信用等级国家5A、4A、3A级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二十七)对新获评出境游(含台湾游)组团社资格的旅行社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十八)对台商区域内旅行社组织区外游客来我区旅游2天以上(含住宿一晚)实行分级奖励,年接待游客500人次(含500人次)以上2000人次以下的每人次奖励10元,2000人次(含2000人次)以上3000人次以下的每人次奖励15元,3000人次(含3000人次)以上的每人次奖励20元,每家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十九)对台商区域外旅行社组织到我区旅游2天以上(含住宿一晚)且年接待游客不少于3000人次的,按接待量排名前十名的旅行社分别给予奖励。第一、二名奖励8万,第三至五名奖励6万元,第六至十名奖励4万元。

  七、支持文旅人才队伍建设

  (三十)对在我区从事文旅行业工作,并在各级文旅部门举办的技能竞赛中参加团体或个人比赛项目获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团体项目奖励具体标准为获国家级金、银、铜(或一、二、三等奖,以下等同)的分别奖1.5万元、1.2万元、1万元;获省级金、银、铜的分别奖1万元、0.8万元、0.5万元;获市级金、银、铜的分别奖0.5万元、0.4万元、0.3万元;个人项目则分别按团体项目50%标准进行奖励。

  (三十一)对获得全国导游资格证书,并在我区从事导游工作满两年的导游员,高级导游员、中级导游员、普通导游员分别给予奖励1万元、0.5万元、0.1万元。

  八、附则

  (一)申报单位需产权明晰,规划、用地等手续完备,不符合区总体规划的项目不享受此政策措施。

  (二)申报单位当年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不达标、恶意欠薪、偷逃税、违法违规使用土地、租用无营运资质车辆、失信、涉黑涉恶等行为,自其被查出(或发现、认定)直至整改达标或按规定接受处罚之日起的三年内,不予享受此政策措施。

  (三)对申报单位(个人)在申请政策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政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政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有权依法依规取消其享受政策资金资格,追回骗取、套取的政策资金,并限制其五年内不得申请政策资金。同时,有关部门可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对当事企业、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同一项目符合全区各扶持政策的多项扶持政策奖励条款或性质相似条款的,取最高奖项(标准)给予奖励,不重复享受;同一奖励条款,往年已取得低等级奖励,级别提升的,按差额进行奖励。

  (五)由区教育文体旅游局牵头、农林水与生态环境局等部门配合,承担本政策措施具体解释工作。

  (六)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支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泉台管办〔2021〕75号)同时废止。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3年1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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