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打造“蓝色海湾”文旅品牌,加快泉州台商投资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闽政〔2021〕8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22〕7号)等文件精神,借鉴学习惠安县、南安市、德化县等县区先进做法,结合我区文旅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对《泉州台商投资区支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泉台管办〔2021〕75号)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本《政策措施》。
二、范围期限
本措施自2023年1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三、主要内容
本措施主要包括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支持旅游标准化创建、支持文旅融合发展、支持特色文旅产品供给、支持文旅宣传营销、支持旅游市场开拓、支持文旅人才队伍建设、附则等八个方面。
(一)支持市场主体发展。鼓励境内外企业投资文化旅游项目,对首年实际完成工程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支持发展滨海旅游、康养休闲、乡村旅游、体育运动等文旅项目;扶持海洋经济、文化旅游龙头企业发展,按其经济贡献进行奖励;对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海洋经济、文化旅游企业,除享受区对上市企业专项奖励外,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二)支持旅游标准化创建。对新获评的A级景区、星级饭店、旅游度假区、全域生态旅游小镇、金牌旅游村、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帐篷露营地等进行奖励。其中,对新获评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新获评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对新获评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三)支持文旅融合发展。对新获评为国家级、省级、泉州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新获评为国家级、省级、泉州市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年度行业或文化企业发展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荣誉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四)支持特色文旅产品供给。鼓励开发建设特色餐厅、精致露营、数字技术、旅游演艺、夜间旅游产品等文旅项目。对总投资达到200万元、客房数量在5-14间的单个民宿,每间客房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对新获评为国家甲级、乙级、丙级的旅游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在我区正式挂牌开展经营管理,且取得相关从业资质的农家乐进行分级奖励。
(五)支持文旅宣传营销。对乡镇举办的文旅活动,按活动经费的50%给予补助,每场最高不超过3万元,每个乡镇每年最高补助10万元。鼓励文旅企业参加展会活动,对开发具有我区特色的文创产品并获奖的企业进行奖励。
(六)支持旅游市场开拓。对新获评为服务质量信用等级国家5A、4A、3A级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获评出境游(含台湾游)组团社资格的旅行社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鼓励区域内外的旅行社组织游客来我区旅游,按年接待游客量进行分级奖励。
(七)支持文旅人才队伍建设。支持文旅从业人员参加各级举办的技能竞赛,对获奖的团体或个人进行分级奖励;对在区内工作的导游人员,按职称进行奖励。
(八)附则。明确申报单位的基本要求及政策奖励制度,对申报单位(个人)在申请政策资金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情况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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