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904-0101-2022-00028
    • 备注/文号:惠百政〔2022〕40号
    • 发布机构:百崎回族乡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2-10-27
    百崎回族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崎回族乡餐饮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2-10-31 16:59

    各村委会、乡直各部门:

      现将《百崎回族乡餐饮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百崎回族乡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百崎回族乡餐饮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规范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改善人居环境,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属地管理、行业指导、部门联动、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通过开展餐饮油烟污染专项整治行动,规范油烟排放处理标准,严厉查处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和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行为,改善空气环境质量,解决油烟扰民问题,逐步建立长效监督机制,推进餐饮油烟污染防控常态长效。

      二、整治范围及标准

      (一)整治区域

      乡所有管辖区域。

      (二)整治对象

      所有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单位和个体户(包括企事业单位食堂、宾馆内设酒店、餐厅)。

      (三)整治内容

      1.检查所有会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单位是否安装与油烟烟气污染物排放规模相匹配的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委托具备专业清洁设备的单位定期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和油烟排放管道,做好台账记录。记录台账材料保存时限应当不少于1年,排放的油烟浓度和去除效率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的规定。鼓励业主实施整体改造,或使用高效抽油烟净化整体装置,确保外排油烟达到排放要求,油烟净化装置排放口的高度和位置应当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环境。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装置处理的油烟排放视同超标排放。油烟废气应当通过专门的内置或者结合建筑主体外墙设置的烟道高空排放,不得排入城市及住宅小区地下管道。

      2.检查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是否正常使用,如发现油烟净化设施无安装静电集板、厨房作业期间设施未运行、损坏等问题,不能达标排放的,要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整改措施,确保外排油烟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要求;

      3.检查是否安装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定期组织清理,确保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内无油污淤积,运行通畅;

      4.依法取缔非法临时设摊经营点以及设置餐饮店外经营的露天直排油烟行为;

      5.新建、改建、扩建餐饮业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每间裙房商业店铺合适位置应预留接入污染防治管道的接口等基本条件。新开办餐饮业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的,不得进行营业;

      6.使用燃气的餐饮服务业经营单位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正常使用。

      (四)处罚标准

      1.对未安装、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或者封堵、改变专用烟道直接向大气排放油烟的:经责令整改后自行纠正违法行为的,处以5000元(含)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整改,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以下罚款;经责令整改,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处以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整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治。

      2.对在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经责令改正后自行纠正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拒不改正,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处以10000元(含)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予以关闭;拒不改正,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处以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予以关闭;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予以关闭。

      3.在国家层面明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监管执法职责分工前,由城管部门负责查处餐饮服务业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或未保障正常使用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整治步骤

      (一)摸排调查阶段(即日起至2022年10月30日)。按照“不漏一个,分类排查”的原则,对全乡所有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单位和个体户以及露天烧烤、大排档等各类餐饮单位及餐饮油烟净化处理等情况进行过细排查并建档造册。重点检查是否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油烟净化设施是否正常使用、是否定期清洗油烟净化设施且有记录、是否安装排烟管道、排放口高度和位置设置是否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环境、是否排入地下管道、油烟排放是否达标、是否安装隔油设施、隔油设施是否定期清洗,无淤积等问题,确定需要整治的名单、整治要求、整治期限,并及时告知有关单位。

      (二)集中整治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一是根据摸排情况梳理存在油烟问题的餐饮服务业经营单位和个体户,督促业主进行整改,对油烟排放是否达标无法直接判定的,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普检,出具报告后督促业主自行整改,拒不配合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二是对群众投诉的油烟污染事项要严格按照办理期限,到现场核查、取证、处理,及时化解群众矛盾,提高群众满意率。三是取缔露天烧烤、大排档,严禁店外经营,引导摊点入店(规范点)经营。四是由执法部门牵头,联合乡工作队、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餐饮油烟超标排放、污染市容环境等现象进行集中整治、依法查处。

      (三)常态管理阶段(12月1日以后)。一是各责任单位要加强巡查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确保油烟污染问题不回潮,不反弹。二是各单位要总结整治相关经验做法,不断完善、创新治理工作方法,不断完善管理台账,建立常态管理机制。三是积极探索餐饮油烟处理设施安装运维标准化、市场化,推进餐饮企业的在线监控试点工作,建立餐饮单位信用积分管理制度。四是按照餐饮油烟整治示范街的标准和示范单位建设标准强化示范街和示范单位建设,以点带面,拓宽整治工作范围。

      四、职责分工

      (一)乡综合执法队:负责组织牵头指导、协调各单位开展油烟整治工作;负责组织执法人员对油烟治理技术、设备操作运行环节、相关法律法规、案件办理等知识进行培训;负责对《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涉及油烟的相关条款的宣传;负责协调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对油烟净化效果进行普检,出具油烟排放监测报告。

      (二)乡各工作队:负责对辖乡范围内所有餐饮服务业经营单位和个体户油烟污染情况及露天烧烤、大排档的全面摸排、督促整改工作;负责对整治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宣传。

      (三)各村委会:负责配合乡综合执法队和乡工作队做好整治行动协调商户工作。

      (四)乡市场监督管理所、乡企业办:负责提供全乡所有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和个体户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相关信息,对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和个体户营业执照的颁发严格依法审核;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的无证无照餐饮服务经营单位。

      (五)乡文体中心:负责提供全乡所有开设食堂的学校明细,协助做好学校内部食堂油烟整治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餐饮油烟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是解决油烟扰民和改善空气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油烟治理工作,精心组织,全面部署,认真落实好主体责任,倒排进度,扎实推进,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加强要素保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行业指导,组织人员集中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同时组织各类餐饮单位培训大气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以及餐饮油烟处理标准要求等,动员餐饮业主签订餐饮油烟管理信用承诺书。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各类媒介和平台,广泛宣传报道餐饮油烟治理的实施背景和意义,专项整治行动中取得的成效、典型案例和先进做法。畅通群众投诉监督渠道,及时曝光反面典型,共同推动餐饮油烟污染治理深入开展。

      (四)加强检查督查。乡综合执法队会同乡环保部门、乡企业办、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定期通报检查情况。2022年10月30日前,各村报送《百崎乡餐饮服务业油烟专项整治工作摸排调查表》(附件1),乡文体中心报送《百崎乡各学校(含幼儿园)食堂明细表》(附件3),乡市场监督管理所提供《全乡餐饮经营企业(含门店)信息表》;即日起每月25日前,各村报送《百崎乡餐饮服务业油烟专项整治工作问题清单表》(附件2)。

      (联系人:王淑芳,联系电话:18160909138,邮箱:tsbqzd@163.com)

      附件:1.百崎乡餐饮服务业油烟专项整治工作摸排调查表

          2.百崎乡餐饮服务业油烟专项整治工作问题清单表

          3.百崎乡各学校(含幼儿园)食堂明细表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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