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民生保障局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与国资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时间:2023-08-17 16:17 浏览量:

  为全面贯彻落实为全面贯彻落实《福建省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民保〔2018〕196号)文件精神,结合近年来我区临时救助实施情况,我局于2023年8月17日联合财政局制定印发了《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民生保障局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与国资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

  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基本民生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稳住经济、完善社会民生兜底保障措施有关部署,按照省民政厅、市民政局工作要求,切实做好临时救助规定实施的加强和改进。

  二、制定依据

  《福建省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民保〔2018〕196号)、《泉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泉民保〔2018〕25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闽民保〔2019〕121号)。

  三、政策内容

  (一)救助对象

  临时救助不针对特定人群、身份,只确定是否发生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二)救助标准

  参照我区当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即:临时救助金额=临时救助标准×救助人数×救助时长

  (三)分级审批制度

  强化分级审批制度,对救助金额在5000元(含)以下的,由乡镇政府负责审批,并报区民生保障局备案,对需要给予5000元以上救助金的,由乡镇政府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民生保障局审批。

  (四)工作要求

  各乡镇、区直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民生兜底目标要求,组织各方力量抓好落实。区民生保障局、区财政金融与国资局将切实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充分运用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系统、扶贫资金在线监管系统等信息平台,对临时救助资金“流向、流量、流速”实行全程跟踪监管,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问题发生。

  (五)政策期限

  本文件自2023年8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16日止。

  四、关键词诠释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或因遭遇上述等意外事件,由于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2.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因自负医疗费、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原则上家庭人均金融资产扣除刚性支出后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4倍,不拥有2套以上产权住房。因实施危房改造、灾后倒损房屋恢复重建、易地搬迁造成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和个人、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因生活不能自理集中供养或因病住院照料护理需求,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人员。

  五、政策咨询方式

  可通过各乡镇咨询相关事宜,或电联区民政科0595-27398827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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