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为全面贯彻落实《福建省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民保〔2018〕196号)文件精神,结合近年来我区临时救助实施情况,我局于2023年8月17日联合财政局制定印发了《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民生保障局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与国资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基本民生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稳住经济、完善社会民生兜底保障措施有关部署,按照省民政厅、市民政局工作要求,切实做好临时救助规定实施的加强和改进。
二、制定依据
《福建省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民保〔2018〕196号)、《泉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泉民保〔2018〕25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闽民保〔2019〕121号)。
三、政策内容
(一)救助对象
临时救助不针对特定人群、身份,只确定是否发生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二)救助标准
参照我区当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即:临时救助金额=临时救助标准×救助人数×救助时长
(三)分级审批制度
强化分级审批制度,对救助金额在5000元(含)以下的,由乡镇政府负责审批,并报区民生保障局备案,对需要给予5000元以上救助金的,由乡镇政府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民生保障局审批。
(四)工作要求
各乡镇、区直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民生兜底目标要求,组织各方力量抓好落实。区民生保障局、区财政金融与国资局将切实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充分运用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系统、扶贫资金在线监管系统等信息平台,对临时救助资金“流向、流量、流速”实行全程跟踪监管,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问题发生。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