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12-0101-2023-00018
- 备注/文号:泉台管民生规〔2023〕11号
- 发布机构:民生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8-17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福建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民保〔2018〕196号)、《泉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泉民保〔2018〕25号)文件精神,结合《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闽民保〔2019〕121号)以及近年来我区临时救助实施情况,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临时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细化救助对象范围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临时救助不针对特定人群、身份,只确定是否发生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或因遭遇上述等意外事件,由于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2.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因自负医疗费、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原则上家庭人均金融资产扣除刚性支出后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4倍,不拥有2套以上产权住房。因实施危房改造、灾后倒损房屋恢复重建、易地搬迁造成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和个人、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因生活不能自理集中供养或因病住院照料护理需求,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人员。
二、优化救助审批程序
临时救助一般为一次性救助,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向同一机关重复申请临时救助,原则上每个自然年度内只享受临时救助一次(属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特殊精神、传染病人的除外)。针对不同救助类型,进一步优化规范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
(一)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积极开展“先行救助”,简化审核审批程序,乡镇人民政府、区民生保障局可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进一步提高救助时效性。其中:困难程度较轻的,及时予以2000元(含)以下救助,且不得低于单人次1个月救助金额;对困难持续时间较长、后续支出压力较大的急难救助对象,可在给与急难型救助后转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并按支出型救助对象审核审批程序进行二次救助。
(二)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审核、公示、审批工作规程,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可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因就读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进入非普惠性幼儿园的,其自付费用超出当地公办同类学校、同校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部分,不予认定为刚性支出。
三、明确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与经济水平相适应,参照我区当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一次性救助金额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计算方式以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依据,一般按人按月计算核定,即:临时救助金额=临时救助标准×救助人数×救助时长(救助人数原则上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确定;救助时长以月为单位,统筹考虑困难程度、持续时间和已获得其他社会救助、各种补偿赔偿等情况)。可参考以下标准执行:
(一)对遭遇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的急难型救助对象以及对因教育、医疗费用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视困难程度及负担情况,原则上给予不超过低保标准的6个月救助。
(二)对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自负医疗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按照个人自负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具体可参考以下标准执行:
1.个人负担部分的合规医疗费用3万元以内的,按不超过低保标准的5个月补助;3-5万元的,按不超过低保标准的8个月补助;超过5万元的,按不超过低保标准的12个月予以补助。
2.扣除大重病患者已获得各种医疗保障报销、保险机构理赔、医疗救助以及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其临时救助金额一般不得高于自负医疗费部分。
(三)对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难、救助金额已达上限仍不能缓解的特殊个案,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四、强化分级审批制度
强化分级审批制度,对救助金额在5000元(含)以下的,由乡镇政府负责审批,并报区民生保障局备案,对需要给予5000元以上救助金的,由乡镇政府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民生保障局审批。各乡镇要切实负起临时救助审批责任,严格执行申请审批工作程序,认真审查相关申报材料,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复查核对、入户调查等工作,确保救助申报材料齐全完整,救助对象准确。同时,区民生保障局也将组织对救助对象按比例进行入户实地抽查。
五、拓展完善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可综合运用以下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如遇特殊情况必要,可直接发放现金,提高救助实效性,但应完善资金发放手续和建立台账,并向社会公示发放情况。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发放过程中,应严格发放程序、建立台账,并向社会公示发放情况。
(三)提供转介服务。充分运用转介服务机制,使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物质帮扶与专业服务联动互补。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帮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救助、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四)完善主动发现机制。要进一步依托城乡基层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公共服务机构、志愿服务力量等,积极排查寻访困难群众,调查核实困难情况,主动帮助其提出救助申请,做到早发现、早核查、早救助。
(五)推进“一事一议”制度。要切实把维护群众利益、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作为出发点,通过建议社会救助“一事一议”制度,推动社会救助领域改革创新。规范“特事特办”工作流程,确保困难群众“应救尽救”,进一步织密织牢民生保障网。
六、加强救助政策制度衔接
各乡镇、区直有关部门要加强临时救助制度与低保、特困供养等其他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统筹用好各项救助政策,更好发挥临时救助应急、过渡、补充的作用,进一步兜牢民生底线。对符合低保或特困供养条件的困难群众,要做到应保尽保、应养尽养,不得用临时救助替代;纳入低保或特困供养后仍有严重困难的,应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对支出型贫困家庭,同时符合低保、临时救助条件的,应优先适用低保政策,并视情辅以临时救助;对急难型救助对象,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先行给予临时救助,再按程序纳入低保。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按相关规定实施救助。对持居住证的申请人,乡镇民政部门实施救助后,应将救助情况书面函告区级民政部门。
七、落实救助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乡镇、区直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民生兜底目标要求,组织各方力量抓好落实。利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扎实推进社会救助部门协同、政策衔接、资源统筹和信息共享,并及时协调解决需要“一事一议”或跨部门综合施策的特殊救助个案。
(二)加大资金保障。我区按照户籍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8元的标准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建立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区民生保障局按乡镇户籍人口每人每年4.5元的标准预拨备用金,并根据资金使用情况统筹调剂、适时结算。鼓励乡镇政府通过政府出资、社会捐助等渠道为临时救助基金筹资。各乡镇要确保在政策范围内用足用好临时救助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率。
(三)提升基层能力。根据省民政厅、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闽民保〔2018〕58号)及区民生保障局、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基层养老救助协理员岗位购买实施方案〉的通知》(泉台管民生〔2018〕337号)等文件精神,各乡镇、区直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着力增强基层救助工作力量,提升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综合服务站等基层服务平台,统一受理、分办(转办、代办)社会救助服务事项,实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制度,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四)加强监督管理。区民生保障局、区财政金融与国资局将切实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充分运用低保信息系统、扶贫资金在线监管系统等信息平台,对临时救助资金“流向、流量、流速”实行全程跟踪监管,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向社会公开临时救助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坚持追责问责与容错纠错相统一,激励担当作为,弘扬清风正气。注意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形,对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对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
本通知由区民生保障局会同区财政金融与国资局负责解释。
本文件自2023年8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16日止。《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民生保障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泉台管民生〔2019〕25号)同时废止。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民生保障局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与国资局
2023年8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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