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泉州市关于推动影视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加快泉州台商投资区(以下简称“我区”)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文化强区,我区制定了《泉州台商投资区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在文化产业蓬勃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影视产业作为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升区域文化影响力、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积极响应文化强区战略,推动我区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吸引更多优质影视资源汇聚,提升区域文化软实力,特制定本措施。
二、主要依据
本措施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扶持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21〕10号)文件精神,参考《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泽区促进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丰政规〔2022〕3号)做法,并紧密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而制定。
三、主要内容
本措施主要包括鼓励影视精品创作、鼓励影视剧组宣传城市名片、支持影视数字技术、支持重点园区和平台建设、鼓励新兴业态发展、附则等六个方面。
(一)鼓励影视精品创作:对备案立项并开机拍摄的影视作品给予最高30万元扶持;入选重点支持项目的,最高扶持300万元。票房、播放平台和获奖作品均有相应奖励,最高可达500万元。
(二)鼓励影视剧组宣传城市名片:对在我区报备并连续拍摄超5天、正面宣传我区城市形象的影视剧组,按拍摄费用15%补贴,最高50万元。
(三)支持影视数字技术:对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影视数字科技和信息技术类新建或技改项目,按技术设备投入10%扶持,最高200万元。
(四)支持重点园区和平台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影视基地,对创建国家、省、市示范园区或获重大荣誉的园区(企业)最高奖励300万元;对符合规模要求的园区招商平台运营企业,按引进剧组数量给予奖励,最高300万元。
(五)鼓励新兴业态发展:对在区内拍摄、出品发行且单部分账达100万元的微短剧,按分账金额1%奖励,单部最高5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最高100万元。
(六)附则:本措施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每半年兑现一次,由区财政专项资金保障,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
四、关键词解释
(一)影视企业:指在我区生产经营,主营业务包含广播电视、电影、网络视听作品的策划、出品、制作、宣传、发行、播映,文艺表演、演出经纪,影视基地运营等影视文化类主体。
(二)第一出品方:指注册地在我区,影视作品实际署名排第一、作品版权收益的主控方。
(三)分账收入:网络影视作品通过平台播放产生的分成收入或购播交易收入。
(四)黄金时段:根据行业惯例,一般指电视台每日18:00-22:00的收视高峰时段。
五、申报与咨询
(一)申报时间:每年3月、9月集中受理。
(二)咨询电话:泉州台商投资区党群工作部(电影方面)0595-27559192;泉州台商投资区教育文体旅游局(电视及短剧方面)0595-27398857。
-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2025-02-20
- 《泉州台商投资区促进影视产业发展 的若干措施》图片解读2025-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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