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01-1700-2025-00001
    • 备注/文号:泉台管规〔2025〕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2-12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5-02-20 17:04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省、市驻区有关单位,区属各国有企业:

    《泉州台商投资区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台商投资区促进影视产业

    发展的若干措施

     

    促进我区影视产业发展,进一步推进文化强区发展,推动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鼓励影视精品创作

    (一)扶持剧本创作立项

    对通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立项、开机拍摄的影视作品,给予第一出品方备案立项扶持最高30万元。对入选中宣部(国家电影局)和国家广电总局重点支持的影视作品项目,给予第一出品方扶持最高300万元。

    (二)奖励热映(播)影视作品

    对在院线、电视台、网络平台首轮播放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影视作品,给予第一出品方奖励

    1.电影在院线公映经猫眼统计票房达2000万元及以上的,奖励最高500万元。电影在央视六套首播的,奖励最高10万元。

    2.电视剧在央视一套黄金时段首播的,黄金时段播放的集数每集8万元的标准认定奖励,奖励最高300万元;在央视八套和国内一线省级卫视黄金时段首播的,黄金时段播放的集数每集5万元的标准认定奖励奖励最高200万元;在央视其他频道、其他省级卫视台黄金时段首播的,黄金时段播放的集数每集2万元的标准认定奖励奖励最高80万元。

    3.网络电影、网络剧(含短剧)在国内主要网络视听平台上热播的,按照分账收入(购播交易收入)的2%认定奖励,奖励最高200万元。

    (三)奖励获奖作品

    影视作品获得国际、国内重大奖项(不含个人奖项)的,给予第一出品方奖励最高300万元。

    二、鼓励影视剧组宣传城市名片

    (四)鼓励来区取景拍摄

    影视剧组在我区影视主管部门报备后开机连续拍摄灯光、录音、服化道进场超过5天,且在我区取景,正面宣传我区城市形象的,对在区拍摄期间所产生的交通、住宿、餐饮、群演劳务费用及道具、设备、场地租赁等费用,按所提供的正式发票及相应协议的15%予以补贴,单一剧组补贴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影视数字技术

    (五)扶持影视数字技术应用

    对投资总额200万元以上的影视数字科技和信息技术类的新建或技改类项目,按项目技术设备投入的10%给予项目运营方扶持最高200万元

    四、支持重点园区和平台建设

    (六)鼓励园区(企业)争先创优

    鼓励社会资本在区投资建设影视拍摄基地和后期制作基地。对成功创建国家、省、市影视类示范园区,获得国家、省、市影视工作重大荣誉的重点园区(企业)给予奖励最高300万元。

    (七)支持招商平台运营发展

    对入驻影视企业超过20家(含20家)、合并营收超过5000元(含5000规模以上影视企业超过5家(含5家)的园区招商平台运营企业,按照引进拍摄周期20天以上影视剧组每个5万元,给予园区招商平台运营企业每年奖励最高300万元

    五、鼓励新兴业态发展

    (八)扶持微短剧拍摄制作

    对在区内拍摄、出品发行微短剧(小程序剧)单部分账达到100万元的,单部作品按照分账金额的1%给予出品方或发行方奖励最高5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100万元。

    六、附则

    (九)本措施所称影视企业为在泉州台商投资区生产经营的影视文化类主体,主营业务前三项包含广播电视、电影、网络视听作品的策划、出品、制作、宣传、发行、播映,文艺表演、演出经纪,影视基地运营等。本措施所指第一出品方,指注册地在区内,影视作品实际署名排第一、作品版权收益的主控方。

    (十)上述金额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扶持资金在区财政年度预算内安排实施。

    (十一)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享受本措施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与市、区出台的其它扶持政策措施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取最高项只奖励一次。

    (十二)措施202531日开始实施每半年兑现一次,有效期至20271231止。措施执行期间,如遇上级重大政策变化,与本措施存在冲突的,本措施相应废止。具体解释工作由区教育文体旅游局承担。

    附件:《泉州台商投资区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送: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省、市驻区有关单位,区属各国有企业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5212日印发



    附件

     

    泉州台商投资区促进影视产业发展

    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为有效落实《泉州台商投资区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区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扶持标准

    (一)鼓励影视精品创作

    1.扶持剧本创作立项

    对通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立项、开机拍摄的影视作品,给予第一出品方备案立项扶持最高30万元具体如下:

    1通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立项并开机拍摄,且承诺不在获得扶持后转立项的影视作品第一出品方,正式开机拍摄后补贴30%,拍摄完成补贴40%,放映或播出后补贴30%

    2补贴额度=30万元×(系数1+系数2)。其中,系数1:院线电影,总时长900分钟及以上的电视剧、网络剧为0.3总时长400(含)-900分钟的电视剧、网络剧(含短剧)为0.2;总时长200(含)-400分钟的电视剧、网络剧(含短剧),网络电影以及电视电影、总时长200分钟以下的短剧为0.1。系数2: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为0.75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的为0.62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的为0.51000万元(含)-2000万元(不含)的为0.45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的为0.3100万元(含)-500万元的为0.1

    对入选中宣部(国家电影局)和国家广电总局重点支持的影视作品项目,给予第一出品方扶持最高300万元具体如下:

    3入选中宣部(国家电影局)和国家广电总局重点支持的影视作品项目,通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立项并开机拍摄,且承诺不在获得扶持后转立项的影视作品第一出品方,项目开机拍摄后即可申请拨付。在备案立项开机拍摄后补贴30%,拍摄完成补贴40%,放映或播出后补贴30%

    4补贴额度:院线电影300万元,电视剧、网络剧200万元。

    5同一部剧本仅能享受一次补贴。

    2.奖励热映(播)影视作品

    对在院线、电视台、网络平台首轮播放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影视作品,给予第一出品方奖励如下:

    1电影在院线公映经猫眼统计票房达2000万元及以上的,奖励最高500万元。电影在央视六套首播的,奖励最高10万元。

    ①电影在院线公映的,按照首轮票房分账收入的5%给予第一出品方奖励。

    ②电影在央视六套黄金时段1800-2200,下同首播的,给予第一出品方10万元补贴,在央视六套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第一出品方5万元补贴。

    2电视剧在央视一套黄金时段首播的,黄金时段播放的集数每集8万元的标准认定奖励,奖励最高300万元;在央视八套和国内一线省级卫视黄金时段首播的,黄金时段播放的集数每集5万元的标准认定奖励奖励最高200万元;在央视其他频道、其他省级卫视台黄金时段首播的,黄金时段播放的集数每集2万元的标准认定奖励奖励最高80万元。

    ①以上首播单指电视平台首次播放的电视剧,不包括网络视听平台和上述电视台同步播出的电视剧。

    ②电视剧购播款回款额度不得低于协议收入的50%

    ③国内一线省级卫视包括北京卫视、东方卫视、江苏卫视、浙江卫视、湖南卫视。

    3网络电影、网络剧(含短剧)在国内主要网络视听平台上热播的,按照分账收入(购播交易收入)的2%认定奖励,奖励最高200万元。

    ①热播是指网络电影分账金额(购播交易额)达到500万元;网络剧分账金额(购播交易额)达到1000万元(含);网络短剧分账金额(购播交易额)达到200万元(含)。

    ②分账收入(购播交易收入)以实际入账收入为准。

    ③国内主要网络视听平台包括优酷、腾讯视频、爱奇艺、芒果TV、哔哩哔哩、抖音、快手、咪咕、搜狐视频、西瓜视频等视频平台。

    3.奖励获奖作品

    影视作品获得国际、国内重大奖项(不含个人奖项)的,给予第一出品方奖励最高300万元。

    1作品获得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等国内重大奖项;威尼斯国际电影节、戛纳国际电影节、柏林国际电影节以下简称三大国际电影节主竞赛单元奖项及奥斯卡金像奖等国际重大奖项,给予第一出品方300万元奖励。

    2作品获得国内华表奖、金鸡奖、百花奖、飞天奖白玉兰奖、金鹰奖等国家级政府常设奖项;除上述三大国际电影节之外的其他国际A类电影节主竞赛单元奖项,给予第一出品方100万元奖励。

    3作品获得“金熊猫奖”“中国大学生电影节”奖项的,给予第一出品方50万元奖励。

    (二)鼓励影视剧组宣传城市名片

    4.鼓励来区取景拍摄

    影视剧组在我区影视主管部门报备后开机连续拍摄灯光、录音、服化道进场超过5天,且在我区取景,正面宣传我区城市形象的,对在区拍摄期间所产生的交通、住宿、餐饮、群演劳务费用及道具、设备、场地租赁等费用,按所提供的正式发票及相应协议的15%予以补贴,单一剧组补贴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影视数字技术

    5.扶持影视数字技术应用

    对投资总额200万元以上的影视数字科技和信息技术类的新建或技改类项目,按项目技术设备投入的10%给予项目运营方扶持最高200万元。

    1影视数字科技和信息技术类项目包括:虚拟拍摄制作平台、LED摄影棚、XR虚拟拍摄影棚等开发数字应用场景的前瞻性项目;利用云计算、大数据、5GVR、人工智能等新一代技术在影视全产业链信息化建设、云化和智能化升级中整体解决方案的项目等。

    2补贴方式为先立项,待项目完成且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款项。

    3项目运营方需为影视实体配套企业。

    4投资额度的认定以措施有效期内正规发票(不含税部分)为准。

    (四)支持重点园区和平台建设

    6.鼓励园区(企业)争先创优

    鼓励社会资本在区投资建设影视拍摄基地和后期制作基地。对成功创建国家、省、市影视类示范园区,获得国家、省、市影视工作重大荣誉的重点园区(企业)给予奖励最高300万元。

    1国家、省、市重点示范园区(基地)称号和国家、省、市影视重大荣誉,为政府决定和授予,具体以上级部门正式文件为准。

    2对获得国家、省、市称号、荣誉的园区运营方或企业,在获得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区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仅对企业在我区设立或投资后所获荣誉进行补助。

    7.支持招商平台运营发展

    对入驻影视企业超过20家(含20家)、合并营收超过5000元(含5000规模以上影视企业超过5家(含5家)的园区招商平台运营企业,按照引进拍摄周期20天以上影视剧组每个5万元,给予园区招商平台运营企业每年奖励最高300万元。

    1平台招引企业总数须达到20及以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不少于5000元,其中规模以上影视企业5家及以上。

    2平台需有不低于5人的专业招商和运营队伍,具有一体化服务能力。

    3奖励额度=引进拍摄周期20天以上剧组个数×5万元,上限不超过300万元。

    4)剧组拍摄周期以项目在区内开机和杀青时间达到或超过20天为准。

    (五)鼓励新兴业态发展

    8.扶持微短剧拍摄制作

    对在区内拍摄、出品发行微短剧(小程序剧)单部分账达到100万元的,单部作品按照分账金额的1%给予出品方或发行方奖励最高5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100万元。

    1奖励对象为在区内完成摄制并以区内企业出品发行的作品。

    2优秀微短剧小程序剧:为通过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内容审查并取得《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或按照网络剧片管理的有关规定完成网络视听节目备案。播出平台需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许可证》(第二类第四项)或《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正规平台。

    3扶持额度=单部作品分账收入×1%,上限不超过50万。

    二、项目评审和资金拨付

    (六)符合上述措施扶持奖励条件的企业,需在以上申报条件达成满6个月后才能向区行业主管部门持申报材料申报项目专项扶持奖励;若企业在申报条件达成满12个月内以及《泉州台商投资区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和本细则失效或废止未提出申报申请的,我区不再受理相关申报申请(若企业在《泉州台商投资区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和本细则失效或废止前的6个月达成申报条件的,申报申请时间顺延至申报条件达成满的6个月

    (七)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受理项目申报、项目验收,负责程序性审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

    (八)原则上于每年第一季度、第三季度组织对上个周期(上年度71-1231日,本年度11-630)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兑现。

    三、附则

    (九)上述金额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扶持资金在区财政年度预算内安排实施。

    (十)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享受本细则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与市、区出台的其它扶持政策措施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取最高项只奖励一次。

    (十一)申报企业条件:在区内合法经营主体,所涉及业务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未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舆情和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公司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和不良信用记录(违法违规和不良信用记录以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查询结果为准)

    (十二)本细则所称影视企业为在泉州台商投资区生产经营的影视文化类主体,主营业务前三项包含广播电视、电影、网络视听作品的策划、出品、制作、宣传、发行、播映,文艺表演、演出经纪,影视基地运营等。本细则所指第一出品方,指注册地在区内,影视作品实际署名排第一、作品版权收益的主控方。

    (十三)影视企业申请专项资金时,应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依法履行纳税纳统各项义务,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申请资格,已发放的专项资金以追缴。同时,将该影视企业列入失信名单,5年内不能享受我区各类扶持奖励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四)本细则自202531日开始实施每半年兑现一次,有效期至20271231止。本细则执行期间,如遇上级重大政策变化,本细则相应废止。具体解释工作由区教育文体旅游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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