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剩余砂石有偿处置暂行规定》公开
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充分利用和规范处置建设项目产出自用外剩余砂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有效遏制以项目工程建设名义非法开采砂石行为,我区制定了《泉州台商投资区工程施工涉及剩余砂石有偿处置暂行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及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6年3月17日—2026年3月28日
二、反馈意见方式
请以书面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可通过以下渠道提交:
联系电话:0595-27398837
电子邮箱:qz27398833@126.com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
2026 年3 月17日
泉州台商投资区工程施工涉及剩余砂石
有偿处置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规范我区工程建设涉及的砂石管理工作,防止矿产资源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管理的通知》和《泉州市砂石资源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泉州台商投资区工程施工涉及剩余砂石有偿处置暂行规定》,对全区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砂石实行统一管理,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二)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采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三)禁止以临时用地、临时取土点、土地整治、工程建设、 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设施农用地等名义非法开采砂石资源。
(四)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的处置应当遵循“依法公开有偿”原则。
二、处置主体
(一)场地平整类项目。场地平整类项目主要指商住、商服、工业、公共管理和收储等用地项目,由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委托区属国企作为砂石处置单位,具体负责场地平整和砂石资源的处置工作,剩余砂石有偿处置工作应在土地出让前完成;
(二)非场地平整类项目。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剩余砂石资源的处置工作,具体可委托区属国有企业承接处置工作,剩余砂石有偿处置方案应在工程招投标前完成。
三、处置范围
工程施工涉及剩余砂石资源是指建设用地平整、工程建设施工、生态修复治理等产生的剩余砂石资源。除上述范围外,海砂、河砂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具体范围包括:
(一)建设用地宗地红线范围内场地平整产生的工程施工剩余砂石。
(二)经依法批准的各类地表、地下工程项目在建设用地宗地红线范围内施工建设产生的剩余砂石。
(三)河道清淤疏浚、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生态修复治理等工程建设涉及的砂石。
(四)行政执法中查扣罚没的砂石、河砂等砂石资源。
(五)工程项目自用后剩余的砂石料。
四、处置流程
(一)储量核实和处置期限
区属国企或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要根据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土地平整的平面范围和竖向控制高程等要求,委托地质勘查资质单位编制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资源储量报告,剩余砂石资源储量报告应明确砂石总量、自用量、剩余量等内容。其自用范围仅限于本项目挡土墙、围墙和截排水沟砌筑、场地回填等非主体工程。砂石评估勘查控制程度原则上应达到普查,砂石总量超过50万立方米的,原则上勘查控制程度应达到详查。
工程建设项目和场地平整剩余砂石处置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确需超过2年的,须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最长不得超过4年。
(二)专家评审和价格评估
剩余砂石资源储量报告经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由区属国企或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委托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公示的矿产资源价值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集体研究确定出让起始价。
(三)编制处置方案和方案批复
由区属国企或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编制处置方案报区管委会批复同意。处置方案应明确以下内容: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产生砂石总量、自用量、剩余量情况和出让起始价,以及砂石处置方式。
2、项目施工时间期限以及施工方式。
3、建设工程的其他要求。
4、相关监管部门和区属国企的工作责任和监管职责。
5、对不按照处置方案和合同约定要求出现违规违约行为的处理办法。
(四)组织实施处置
区属国企或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要按照批复的处置方案,负责将剩余砂石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公开有偿处置。
五、 收益管理
(一)建设工程项目剩余砂石资源原则上应单独公开有偿处置,实行“收支两条线”原则,不得扣除开挖成本,不得将工程采出的砂石资源抵扣工程款。区属国企要根据场地平整施工方案编制施工费用预算,报相关部门审核。非场地平整类项目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将涉及多余砂石的施工费用纳入主体工程一并公开招投标。
(二)剩余砂石经公开有偿处置后,剩余砂石处置竞得人(以下简称“处置竞得人”)原则上应在30天内将有偿使用费全额上缴国库,未足额缴清的,不得进场施工。
(三)剩余砂石有偿使用费财政收入应优先安排用于承办单位剩余砂石处置相关的成本性支出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相关支出。
六、工作职责
区自然资源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的日常监管,发现未按照规定处置自用外剩余砂石的,应当予以制止并报区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处理,相关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一)乡镇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所辖区域内涉砂石资源工程建设项目的排查摸底,将辖区内各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砂石纳入日常监督管理范围,配合相关职责单位做好工程建设项目砂石的处置工作;加强对管辖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的砂石堆放、运输等日常巡查工作,发现非法外售、加工、违法堆放等违法行为,要立即制止。
(二)区属国企或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严格按照相关审批文件及处置方案要求,落实砂石开采、施工期间安全生产责任和砂石源头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扬尘防治等各项工作,按期完成处置任务;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用拍卖等公开竞争方式对收储的砂石进行有偿化处置;对超出工程批准范围和标高采挖砂石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相关职能部门查处。
(三)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负责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工程施工剩余砂石处置工作,组织审查砂石资源量评估报告,会同相关单位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砂石开采的监管工作,会同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依法查处超范围采挖砂石、非法采矿和违法占地等行为;
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场地平整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公路建设项目等线性工程建设单位参照本规定规范剩余砂石处置;督促监理、施工单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按规定报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类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区农林水与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水利设施建设类项目场地平整、河道清淤、水库、工程建设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依法查处剩余砂石处置过程的破坏水土保持、生态环境、林地等违法行为;
(五)区公安分局: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民爆物品的安全监管工作,对工作中发现或相关部门移交的非法采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严厉打击砂石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六)区财政金融与国资局:配合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区属国企等处置单位对剩余砂石处置收入上缴国库管理工作,保障剩余砂石收储处置工作的经费。
(七)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负责对相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对涉及运输砂石车辆运输过程沿途滴撒漏、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砂石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
(九)区供电服务中心:依规负责电力供应审批,对未经批准的碎石加工单位擅自用电行为予以规范制止,依规配合属地乡镇政府或职能部门对决定关闭取缔的碎石加工点电力设施设备进行停电拆除。
七、处置要求
(一)资源处置作业不得危害周边道路、桥梁、隧道等设施安全,如因处置作业对周边道路、桥梁、隧道等设施产生破坏,处置竞得人应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涉矿处置相关单位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扬尘防治的主体责任;要按照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组织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要按照环保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要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扬尘防治措施。因处置工作造成周边地表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地灾隐患的,应负责在限期内完成生态修复治理工作。
(三)剩余砂石处置需临时堆放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堆放场必须做好安全、环保、水土保持等措施。项目场地平整或建设项目施工期结束后,处置竞得人应及时按要求做好清场工作。
(四)资源处置单位需认真履行砂石开采及施工期间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得超出批准的范围、标高进行开采。处置作业应执行相关行业规范,鼓励采用先进技术,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好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边坡复绿等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引起环境污染、水土流失、次生灾害等安全隐患。涉及爆破作业的,依法向公安部门申请,确保爆破作业安全。
(五)处置单位要认真做好渣土运输源头管控工作,运输车辆需为平台车辆,禁止运输车辆出现未冲洗干净、带泥上路和滴撒漏现象,严禁车辆超限超载出场。
八、其他事项
(一)大型建设项目(如水利设施、公路、产业群等工程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剩余砂石处置前,应按照《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压覆矿产资源区域评估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19〕138号)要求开展压覆矿产资源区域查询和评估工作。
(二)涉及保密、军事、应急、特殊性工程和存在特殊情况等项目的可利用余弃砂石处置项目,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制定处置方案上报区管委会批复同意后自行组织实施。
(三)出现下列行为的,认定为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将依法依规处理,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1)在批准占地范围(控制高程)外采挖砂石用于本项目建设的;
(2)在批准占地范围内采挖砂石但私自销售获利的;
(3)假借工程建设为名违法采矿的;
(4)通过虚报、谎报增加砂石自用量的,并将砂石用于自用范围以外或私自销售获利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对本规定实施前已处置但尚未完成的,按照已批处置方案或签订合同约定继续执行,其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要求执行;对已供地但未处置的地块按本规定要求执行。
(五)对于在行政执法中查扣罚没的砂石、河砂等砂石资源统一由区属国企负责集中堆放、测量、评估、编制处置方案、拍卖等处置工作。
(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两年,原有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若试行期间本规定与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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