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关于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交通运输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6-06-11 11:00 浏览量:

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交通执法),局交通综规科、交通运输办:

《泉州台商投资区交通运输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暂行管理规定》已经局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

                   2026年6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台商投资区交通运输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暂行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一)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提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专业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保障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树立交通运输执法队伍良好社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禁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交通运输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是指依法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资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职责的在职人员。

(三)本规定适用于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从事公务以及与执法人员身份相关的各项活动。

(四)执法人员行为规范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政治坚定,忠诚尽责。坚持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执法队伍形象。热爱交通运输事业,忠于法律,恪尽职守,勇于担当。

2.依法行政,程序正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和时限,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充分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申请回避、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

3.公正严明,过罚相当。平等对待所有行政相对人,不因身份、地域、地位等因素区别对待。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合法、合理,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等因素,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杜绝同案不同罚、处罚明显不当。

4.执法为民,文明理性。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寓服务于管理。执法过程中应当做到态度诚恳、言语文明、举止得体。积极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建议等非强制性方式,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避免过度执法

5.廉洁自律,纪律严明。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秉公用权,不徇私情。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和不正之风,做到清正廉洁,一尘不染。

二、着装与仪容举止规范

(一)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执行公务、参加重要会议和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着统一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制式服装,佩戴统一的标志标识。非因公务需要,严禁在餐饮、娱乐、商场、景区、私人聚会、棋牌室、网吧等非公务公共场所着执法制式服装;严禁着制服进入私人会所等不适宜场所。

(二)着制式服装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制式服装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2.按照规定佩戴肩章、臂章、胸徽、胸号等标志,佩戴执法证件。不得佩戴、系挂与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3.保持制服整洁得体,衣扣整齐,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着春秋常服、冬常服时,内着制式衬衣,系制式领带。着制式衬衣时,下摆扎于裤内,不得外露。

4.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着制式服装时不得戴有色眼镜。

(三)执法人员应当保持仪容端庄,举止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1.头发应当整洁,不得染彩发。男性不得留长发、大鬓角、烫卷发、蓄胡须。女性发辫不得过肩。

2.不得纹身。着制式服装时,不得化浓妆,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围围巾,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和饰物,不得戴耳环、项链、手镯、手链、脚链等饰物。

3.执勤、巡查时,步姿应当稳健有力,坐姿端正挺拔,站姿庄重挺拔。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

4.参加宣誓、集会等重大活动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在指定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举止庄重。

5.执法人员非因公务需要,不得驾驶执法车辆出入酒店、商场、娱乐场所等。严禁着制式服装在公共场所饮酒,严禁在任何情况下酗酒、酒后驾驶机动车和酒后执行公务。

三、执法用语与行为规范

(一)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使用规范、文明、准确的执法用语,做到表达清晰、用语规范、态度公允。

1.接待群众、当事人时,应当主动问候,首句使用“您好”等礼貌用语。称谓应当规范、恰当,如“同志”“先生”“女士”等。

2.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时,应当说:“您好,我们是台商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或综合行政执法队)的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请查验。

3.开展执法检查、调查询问时,应当说明事由和依据,例如:“根据《XXX法》第X条规定,现依法对您(单位)的XX情况进行检查(调查),请您配合。”

4.告知权利义务、听取陈述申辩时,应当清晰、完整,例如:“根据法律规定,您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您对拟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果认为我们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可申请回避。

5.作出执法决定、送达法律文书时,应当告知内容、依据及救济途径,例如:“这是《XXX决定书》,根据……规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XX日内向XX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在XX日内向XX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执法结束时,应当使用“谢谢您的配合”等告别用语。

(二)严禁使用以下粗俗、歧视、训斥、威胁以及可能激化矛盾的不文明执法用语:

1.“喂”“老头/老太”“那个谁”等不礼貌或歧视性称呼。

2.“你懂什么”“少废话”“我说了算”“必须听我的”等命令、训斥性语言。

3.“不交钱(罚款)就别想走”“看我怎么收拾你”“让你吃不了兜着走”等威胁、恐吓性语言。

4.“有本事你去告”“随你的便”等简单、冷漠、推诿性语言。

(三)现场执法行为应当规范:

1.实施行政检查,除依法可当场实施者外,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实施路面巡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车辆,确需检查的,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确保安全。

2.执行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实施强制措施等公务时,必须按规定佩戴执法记录仪,全程开启、全程音像记录,不得擅自关闭、遮挡镜头、删减或篡改音视频资料。

3.调查取证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进入当事人场所检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4.送达法律文书应当符合法定方式和时限。当事人拒绝接收的,可依法留置送达,并邀请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如社区工作人员、物业管理人员等)作为见证人进行见证,同时拍照或录像记录全过程。

5.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具有法定职权、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得使用、损毁或擅自处置。

(四)网络活动行为应当规范:

1.不得在微信、微博、抖音、快手等网络平台,以执法人员身份发表、转发违反法律法规、损害执法队伍形象、歧视当事人、泄露执法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言论、图片、视频;

2.不得着制式服装在网络短视频、网络直播中从事与公务无关活动。

四、廉洁纪律与执法禁令

(一)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廉洁纪律,做到:

1.清正廉洁,克己奉公。不得利用执法权或职务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2.廉洁自律,拒腐防变。不得索取、收受行政相对人及其请托人的财物、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公私分明,勤俭节约。不得占用、挪用、私分罚没财物或执法暂扣物品。不得向管理服务对象摊派、报销应由个人或单位承担的费用。

4.规范交往,界限清晰。不得与管理服务对象发生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借贷、租赁、买卖等经济往来,或违规持有企业干股、证券。

5. 严禁干预,私下接触。不得违规干预、插手其他执法人员办理的案件,不得私下接触涉案当事人、代理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得为案件说情、打招呼或传递不正当利益诉求

(二)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执法禁令:

1.严禁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或不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进行执法。

2.严禁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调查、处罚、强制等执法行为。

3.严禁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款指标,将罚没收入与单位经费、个人考核、福利待遇挂钩。

4.严禁趋利执法、选择性执法、随意执法,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5.严禁以罚代管、只罚不纠,对违法行为一罚了之,不督促整改。

6.严禁侮辱、殴打、体罚当事人或变相体罚。

7.严禁违反规定随意拦截、追截车辆船舶,或采取危险方法设卡检查。

8.严禁对当事人的合法申辩、陈述进行压制或加重处罚。

9.严禁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弄虚作假、伪造、隐匿、销毁执法证据。

10.严禁着执法制式服装、使用执法车辆从事非公务活动,或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消费。

11. 严禁泄露执法案件信息、当事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执法工作涉密内容,严禁违规公开或传播执法音视频资料。

五、监督、考核与责任追究

(一)局交通综规科、交通运输办及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交通执法)要建立健全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监督机制,通过内部督察、执法评议考核、案卷评查、受理投诉举报、引入社会监督员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执法人员遵守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将执法人员遵守行为规范的情况纳入个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职务职级晋升的重要依据。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三)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等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因管理不严、监督不力,导致本单位执法人员多次发生严重不规范、不文明、不廉洁执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应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六、附则

(一)本规定由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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