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公安机关户口迁移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9-19 10:15:00

  

   

   

   

   

   

  泉公综〔2016〕284号

   

  泉州市公安局关于发《泉州市公安机关

  户口迁移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分、县(市)公安局:

  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我市落户限制,市局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闽政〔2015〕6号)的要求,制定了《泉州市公安机关户口迁移暂行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现传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规定》的重要性,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做好我市居民的户口迁移工作,全面放开我市落户限制。对于群众的迁移申请,《规定》中没有明确条款规定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规定》相应类似条款给予办理。凡不按规定受理群众申请的,督察、纪检部门将严格按照“九个严禁”的规定进行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地户政业务部门要加大对派出所户籍窗口的业务培训、指导、检查工作,督促派出所户籍窗口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我市居民的户口迁移工作。各基层派出所所长、分管所领导要加强对户籍民警、社区民警相关责任落实情况的督促及业务办理情况的抽查,确保政策执行落地。对违规自设限制性条件、不认真执行户口迁移规定的,市局发现一起将通报一起。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迅速传达至派出所。在执行中若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户政管理支队。

   

  附件:1. 不予受理户籍事项告知单

  2. 受理(缺件)材料一次性告知单

  3. 泉州市户口迁移申请审批表

   

   

  泉州市公安局

  2016年9月17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公安机关户口迁移暂行规定(试行)

   

  认真贯彻落实市局党委关于打造“五大提升工程”的工作部署,全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切实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做好我局推进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我市落户限制适应我市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合法稳定住所迁入

  (一)合法稳定住所是指:

  1、自有产权房产:自有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投靠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

  2、非自有产权房产: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就业单位名下住房、就业单位有设立集体户的、连续租住2年以上(含2年)已经登记备案并签订治安责任状的出租私房

  (二)合法稳定住所迁入条件

  1、居住在我市,有自有产权房产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均可将户口迁入该住所

  2、居住在我市的中心城区(鲤城区、丰泽区所辖区域),有非自有产权房产的,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在编或者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及其配偶、未婚子女(迁入集体户的为未成年子女)、父母,均可将户口迁入该住所

  3、居住在除中心城区外的其他县(市)城区和建制镇,有非自有产权房产的人员及其配偶、未婚子女(迁入集体户的为未成年子女)、父母,均可将户口迁入该住所

  (三)合法稳定住所迁入所需材料

  公民符合合法稳定住所迁入的,提供申请书、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是指:

  1、自有产权房产:

  1)自有商品住房提供私有房屋产权证。尚未办理房产证的,提供购买合同和购房发票、安置房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在交房时间到达后可申请迁入,交房时间以购买合同或安置协议的交房时间为准。

  2)自建住房提供土地使用证。

  3)集资住房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

  4)投靠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提供私有房屋产权证及关系证明。尚未办理房产证的,提供购买合同和购房发票,在交房时间到达后可申请迁入,交房时间以购买合同或安置协议的交房时间为准。

  2、非自有产权房产:

  1)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等提供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2)就业单位名下住房提供就业单位名下的房屋产权证明及劳动(聘用)合同或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编在职证明。尚未办理房产证的,提供购买合同和购房发票,在交房时间到达后可申请迁入,交房时间以购买合同或安置协议的交房时间为准。

  3)就业单位有设立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户口簿及劳动(聘用)合同或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编在职证明材料。

  4)连续租住2年以上(含2年)已经登记备案并签订治安责任状的出租私房,提供房东同意的书面证明或房东委托的房屋实际管理者同意的书面证明及房东书面委托(需加盖房东私章或按捺指纹)、房屋租赁登记证、租赁合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出租私房所在中心城区、县(市、区)内的无房证明。租住期限以户籍民警查询福建省治安管理信息的暂居住登记及租赁合同为准;本县(市)或市辖区居民,无法办理暂居住登记的,租住期限以租赁合同及水费或电费缴纳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准,如无法提供水费或电费缴纳的相关证明材料,由责任区民警走访调查后出具调查报告给予认定。

  (四)合法稳定住所迁入审批程序

  1、市内迁移的,由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受理办结,从“市内变动-合法稳定住所”入口办理。

  2、市外迁入的,由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从“市外迁入-批准人员迁入落户-合法稳定住所”入口办理后,提交县级户政部门审批。

  (五)注意事项

  1、投靠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范围为申请人父母或者子女的住房,符合合法稳定住所迁入条件的,不受直系亲属户口是否在住房内或户内有其他子女的限制,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父母也可随迁,未随迁的,之后也按合法稳定住所直接迁入。

  2、就业单位有设立集体户的,无需提交无房证明,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随迁,在单位集体户地址上设立家庭户,未随迁的之后也按合法稳定住所直接迁入;除上述直系亲属外,其余亲属不得再申请迁入该户(新生儿申报、夫妻投靠除外)。设立集体户按照《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的要求提供所需材料,其中办公场所或者职工集中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产权证明为单位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的产权证明。

  3、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相互投靠的,按投靠直系亲属名下住房迁入办理,不受是否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区域内的学校就读、是否共同居住生活的限制;儿媳或者女婿与公婆或者岳父母相互投靠的,按投靠直系亲属名下住房迁入办理,不受是否夫妻一方死亡、失踪、出国(境)定居、加入外国国籍、服兵役及确与公婆或者岳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限制。

  4、连续租住2年以上(含2年)已经登记备案并签订治安责任状的出租私房,房东或房东委托的房屋实际管理者不同意迁入的,迁入居住地派出所公共地址,派出所应同时登记其实际居住地址。

  5、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符合迁入条件的新住户要求户口迁入而原住户户口未迁出的,新住户可以申请在该住址上另立一户,派出所不得以原户主未迁出而拒绝受理新户主迁入。在办理新住户户口迁入时,应当同时通知原户主将户内成员户口迁出,超过6个月拒不迁出或无法联系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将其移至该公安派出所确定的乡(镇、街道)公共地址上另立一户。

  6、公民户口登记在拆迁地址上的,不得办理除出生户口登记、户口注销、迁出、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居民身份证》以外的户政业务;办理子女出生登记、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以及《居民身份证》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户籍所在地中心城区、县(市、区)内的无房证明;对于已有住房,但交房时间尚未到达的,应先给予办理,待交房时间到达后,通知其迁出。

  7、非住宅用房不得办理迁入;未成年人不得单独立户,但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其他情况迁移

  (一)人才引进迁入

  1、人才引进迁入是指:

  1)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引进(聘用)专业人才的,但不符合合法稳定住所迁入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父母可将户口迁入市、县(区)政府所属人才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在单位集体户地址上设立家庭户。

  2)有意来我市创业、就业(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普通院校专科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专业人才,不符合合法稳定住所迁入的,可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将本人户口随其档案迁入市、县(区)政府所属人才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

  3)与我市市、县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公共服务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合同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本人可将户口迁入经办人事代理的市、县(区)政府所属人才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

  2、人才引进迁入所需材料:

  1)提交申请书、政府人事部门出具的调令或者批件、接收单位介绍信及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提交申请书、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提交申请书、人事代理协议书、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人才引进迁入审批程序:

  1)市内迁移的,由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受理办结,从“市内变动-引进(聘用)专业人才”入口办理。

  2)市外迁入的,由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从“市外迁入-批准迁入人员落户-引进(聘用)专业人才”入口办理后,提交县级户政部门审批。

  (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迁入

  1、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迁入是指:普通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在本市落实就业单位或待就业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在本市落实就业单位,不符合合法稳定住所迁入的,可将户口迁入市、县(区)政府所属人才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

  2、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迁入所需材料:申请书、提供毕业证书、劳动(聘用)合同、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迁入审批程序:

  1)市内迁移的,由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受理办结,从“市内变动-就业”入口办理。

  2)市外迁入的,由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从“市外迁入-批准迁入人员落户-就业”入口办理后,提交县级户政部门审批。

  4、注意事项

  其他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按《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投资迁入

  1、投资迁入是指: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年纳税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每年度可为其不符合合法稳定住所迁入的2名境内亲友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申请迁入其投资兴办企业所在地地址;本市以外的企业和个人到我市投资兴办企业,不符合合法稳定住所迁入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可将户口迁入企业所在地地址。

  2、投资迁入所需材料:申请书、投资人照顾亲属落户的书面声明、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投资迁入审批程序:

  1)市内迁移的,由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受理办结,从“市内变动-就业”入口办理。

  2)市外迁入的,由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从“市外迁入-批准迁入人员落户-其他”入口办理后,提交县级户政部门审批。

  (四)不规范房产迁入

  1、不规范房产迁入是指:建设、交易等手续不齐全的自建住房或商品住房,如:公民双方私下交易形成契约、向原来村委会购买土地自建、向村民购买老宅翻建、原村委会自建后向外出售、村民自建、多次买卖、房产手续不完整又经过多次交易、经过法院判决但无法办理产权过户、因房地产商原因无法办理产权等手续不齐全的房产,只要申请人取得房屋的契约或所有权或使用权或签订购房协议书,可确认申请人为该房产的实际保有人,并已实际入住3年以上的,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一起迁入该自建住房。

  2、不规范房产迁入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居民身份证;

  3)居民户口簿;

  4)房产的实际保有人证明材料,如:用地申请表、动用土地申请表、翻建申请表、交易协议书、法院判决书、购房合同等材料,如无此类材料的,由责任区民警走访调查核实后出具调查报告给予认定。

  5)居住3年以上的证明材料,如:水费或电费缴交材料,如无此类材料的,由责任区民警走访调查后出具调查报告给予认定。

  3、不规范房产迁入审批程序:

  1)市内迁移的,由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受理办结,从“市内变动-购建房”入口办理。

  2)市外迁入的,由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从“市外迁入-批准迁入人员落户-购建房”入口办理后,提交县级户政部门审批。

  4、不规范房产迁入注意事项:

  1)需要责任区民警出具调查报告的,由户籍民警转交责任区民警走访调查,不得让申请人自己找责任区民警,责任区民警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调查报告。

  2)户籍民警将审批表转交责任区民警时,需在审批申请表中注明转交时间。

  (五)其他特殊情况迁入

  1、其他特殊情况迁入包括:

  1)退休、退职、辞职、下岗或无业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有居住条件但不符合合法稳定住所迁入的,可将本人、配偶和子女、父母户口迁入其本地亲友处,独立一户。

  2)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在我市拥有自有产权房产的,可照顾其已入住该房屋生活的1名亲友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

  2、其他特殊情况迁入所需材料:

  1)申请书、上山下乡知青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亲友同意迁入的书面声明、亲友名下自有产权房产证明材料。

  2)申请书、产权所有人同意迁入的声明、自有产权房产证明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3、其他特殊情况迁入审批程序:

  1)市内迁移的,由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受理办结,从“市内变动-购建房”入口办理。

  2)市外迁入的,由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从“市外迁入-批准迁入人员落户-购建房”入口办理后,提交县级户政部门审批。

  三、责任追究

  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本迁移规定,切实做好简政放权,下放审批权限,减少审批环节的相关工作,对符合本迁移规定的,不得以其他文件规定限制迁入,要严格按照本规定所需的材料和审批时限受理群众的申请,严禁私设门槛、增加材料、体外循环审批及增加审批环节。对不按规定受理群众申请的,市局将按违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六条及“福建省公安机关九个严禁”中“严禁在证照办理中推诿拖延、附加条件、刁难群众”的规定进行查处。

  四、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中的中心城区指鲤城区、丰泽区;市辖区指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台商投资区;市内变动包含跨所迁移、跨县(市)、区迁移;市外迁入指跨设区市迁入、省外迁入;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亲友是指申请人自行指定的亲属或朋友。

  (二)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有效的劳动(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三)夫妻投靠,不受合法稳定住所限制。对于申请迁入集体户的,除本文规定允许随迁的情况外,人才派遣单位、人才中介机构、人才储备机构、已撤销企业单位等非直接用工单位集体户不得办理夫妻投靠。

   符合本文规定子女可随迁的情况,若子女尚未办理出生申报的可直接随父母办理出生申报,不受集体户或家庭户的限制,均无需提供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房产证明。

  (四)符合本规定迁移条件,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办结或5个工作日内由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送县级户政部门审批,县级户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结,无需社区民警签字、所领导审批及县级局领导审批,审批表审批时间应与系统审批同步进行;材料不全的,户籍窗口应开具一次性告知书;不符合本规定迁移条件的,户籍窗口应开具不予受理户籍事项告知单;市内变动业务由户籍窗口民警直接办结,市外迁入的业务实行户籍窗口民警受理,县级户政部门经办民警或分管领导审批后,由户籍窗口民警办结。

  (五)办理迁移业务的过程中,发现群众出生地、籍贯(台湾省除外)等信息有误的,应先予以办理迁入,同时依据正确的出生地、籍贯等信息为其更正,不得要求群众返回迁出地更正后重新申请,对于系统未明确记载具体出生地、籍贯等信息的,应按照群众提供的材料或声明,明确具体出生地、籍贯等信息后,主动联系迁出地派出所为群众更正后,办理迁入。对于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足以证明其相互间关系的或公安机关通过公安内部网络可直接核查的,不得再要求申请人出具关系证明。由申请人提供可证明相互间关系的材料指:居民户口簿、户籍档案、出生医学证明、亲权鉴定、医院出生医疗记录、结婚证、准生证、独生子女证、计生部门的婚育登记情况、单位保管的个人档案等。

  (六)各地要加强对集体户及集体户地址上的家庭户的管理,对符合设立集体户条件的部队、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其申请设立集体户;对辖区内的集体户要定期与集体户管理员核对在编在职人员的名单,对于已离职、被开除、已死亡的人员要及时清理并冻结户内成员除迁出以外的户政业务,对暂时无处迁移落户或无法联系或不配合迁出的人员,应将其户口迁移至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公共地址。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涉及迁移的内容,均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根据国家、公安部、省政府、省厅最新政策适时进行调整,未涉及事项的内容根据国家、公安部、省政府、省厅相应政策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