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户籍证明全省通办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1-13 10:13:00

  关于开展户籍证明全省通办等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户政(社区警务指导、人口管理)、治安支队、处、大队(科),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治安巡特警、行政审批支队

  进一步推进公安机关“放管服”改革,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经研究,定于2021年2月18日起在全省开展出具户籍证明全省通办、省内夫妻投靠迁移派出所直办及推广电子证照应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出具户籍证明全省通办

  公民户口登记在我省期间,依据《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需申请开具《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等户籍证明的,可就近到行政服务中心公安业务窗口或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受理地户籍窗口根据申请,在福建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中采录相关申请材料信息,由系统流转到相关户籍地派出所,并通过“我的短信箱”发送提示。户籍地派出所户籍窗口根据系统受理内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生成电子档户籍证明,加注经办民警名字,并加盖户口专用章电子印章,反馈至受理地户籍窗口。受理地户籍窗口收到反馈信息后,打印输出该户籍证明通知申请人领取。

  二、省内夫妻投靠迁移派出所直接办结

  公民夫妻双方户口均登记在我省的,依照《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第一百零五条申请办理夫妻投靠户口迁移的,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受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办结,并将相关档案材料扫描采录系统。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加强事后监管,每月对上月办件情况进行全量复核,发现问题的及时予以纠正或撤销相关业务。

  三、全面推广电子证照应用

  各户籍窗口在办理相关户籍业务需申领人提供结婚证、离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和工商营业执照等材料的,应先调用电子证照。电子证照与实体证件内容一致的,电子证照(出生申报户口登记所需的出生医学证明除外)需打印输出,交由群众签字确认,并将该电子证照作为存档材料进行存档;电子证照与实体证件内容不一致的,经核对实体证件真实有效的,将实体证件扫描采录系统,并将电子证照打印输出,交由群众签字确认,对不一致情况作说明后,作为存档材料进行存档;无法调用到电子证照,以及发现电子证照存在差错的,在系统中登记反馈。

  各地接通知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户籍民警的业务培训和相关打印设备的采购工作,做好相关准备,确保新举措顺利试行。工作情况及时报省厅治安总队。联系人:郑臣霖,联系电话:0591-87093327。

         

              

                                  福建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

                                       202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