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台商投资区瑞堂华庭选房
安置实施办法
为积极稳妥做好瑞堂华庭所涉及杏秀路拓改洛阳段、东经二路洛阳段及杏纬一路、泉州市委党校新校区、葳格国际教育及滨湖东路洛阳段等6个征迁项目的回迁选房安置工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以下称征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各安置项目所依据的《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部分 总则
一、选房安置
选房安置是指被征收人在回迁安置期间根据本《实施办法》,按照选房顺序号和安置面积选取相应数量安置房,并在选房当日签订《安置协议书》;在规定时限内结清安置房补差价款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安置房交接手续的全过程。
二、基本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征收人将选房安置公告、安置房源、选房顺序、选房流程、选房结果等情况及时公示,确保选房安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二)有序选房原则。征收人根据各项目《选房顺序号》载明的选房顺序,以日为单位安排一定数量的选房对象进行有序选房。被征收人应按《选房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携带相关材料,遵照选房流程,在房源签认日进行房源签认,并签订《安置协议书》。
(三)总量调控原则
1.安置房源总量调控。征收人根据被征收人总安置面积(含照顾购买面积,下同)的具体情况,结合安置房源实际,提供略大于安置面积的安置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
2.安置面积总量调控。被征收人原则上应依据《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上的总安置面积选择安置房,严格控制扩购。
(四)差价互补原则。安置面积的等面积部分应按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结算差价款,超面积安置部分和安置不足部分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结算差价款,实行多还少补。
第二部分 房源认定
三、房源确认
(一)回迁安置总房源概况
本次涉及回迁选房共191户,总安置面积45690平方米,将提供安置房源7幢417套,总建筑面积50038平方米;以及地下室车位。
(二)房源分配与选房排序
1.安置房源分配原则。在严控扩购和适度增量安置原则指导下,采用以项目为主体进行独立分配房源。
2.项目选房顺序安排。在确保项目房源独立性前提下,以分优化房源结构,增加被征收人组合选房机遇为指导,进行科学调配选序,并依次组织选房。
具体选房顺序为:杏秀路拓改洛阳段、东经二路洛阳段、杏纬一路,泉州市委党校新校区,葳格国际教育、滨湖东路洛阳段,共6项目3批次。(批次回迁安置房源详见附件)
(三)房源信息介绍
瑞堂华庭回迁安置房源的具体楼幢、单元、户型、面积等具体情况,详见《安置房户型图册》。
四、房源面积
安置房的建筑面积(即产权登记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与公共部位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两部分组成,由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单位依据国家相关房产测绘规范进行测算。
第三部分 工作流程
五、工作流程
(一)公告送达。由征收人张贴《选房安置公告》、《安置房源公告》、《选房顺序号》,向被征收人发放《选房安置实施办法》、《宣传问答》、《选房安置告知书》、《安置房户型图册》等材料。
(二)宣传解释。征收人安排安置工作组向被征收人提供选房咨询指导服务。被征收人应自行阅读征收人发放的相关材料,高度重视选房安置过程中的有关注意事项,提前向安置工作组咨询不明事宜。
(三)熟悉房源。征收人开放一定数量安置房源在交房组的指导下供被征收人参观。被征收人应根据《安置房户型图册》、《选房名单公示》和每日发布的《选房结果公示》,提前熟悉房源情况。
(四)通知选房。征收人根据每日安排的选房对象名单发出《选房通知书》,告知被征收人应按《选房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选房。
(五)资格审查。被征收人应在房源签认当日规定时间(上午8:30、下午14:00)到达选房现场,按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提供完整的选房材料,由各安置工作组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方可参加房源签认;材料不齐的,应在材料补齐后方可参加房源签认。
(六)房源签认。每日设两个批次进行选房,签认时间为上午8:30至12:30、下午14:00至17:30。被征收人经资格审查确认后,进入待选区候选,在征收人叫号后2分钟内进入选房室,并在入室后15分钟内完成选房与签认《房源确认表》工作,选房结果同步对外公示。
(七)财务结算。被征收人房源签认后,当场进行财务结算并签订《财务结算表》,征收人发放《缴款通知书》。
(八)协议签订。被征收人财务结算后,凭相关选房材料、测量公司提供的《安置房套型平面图》,签订《安置协议书(Ⅰ)》,同时按所选安置房的套数情况分别签订《安置协议书(Ⅱ)》。
(九)款项缴交。被征收人在接到项目征迁指挥部书面通知所选的房源已符合交房条件后,7天内再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按时限足额缴清结算款项,其缴款凭证送财务组核实无误后,征收人发放《房源清单》、《交房通知书》、《安置协议书》给被征收人。
(十)房屋交接。被征收人凭《房源清单》和《交房通知书》,到交房组办理安置房交接等相关手续。
(十一)办证收件。安置房交房后一年内,被征收人按规定提交办证相关材料齐全后,由办证组通知并协助被征收人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部分 选房办法
六、选房须知
(一)被征收人本人前来选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原件,经安置工作组审核合格后方可参加选房。
1.《选房顺序号》。
2.《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3.公民身份证原件并附复印件。
4.被征收人户口簿。
(二)属于继承、委托、判决等非被征收人本人前来选房情形的,还应在房源签认日的前3天内向安置工作组提交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经核实后方可参加选房。
(三)《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载明的被征收人为两人及以上,共有权人要求对所选安置房进行内部分割析产的,应在房源确认当日提供全体共有权人签订的内部分割析产协议书,并由全体共有权人共同委托不超过两人作为受托人在房源签认日办理选房安置相关手续。
(四)遗失材料的处理:
1.被征收人遗失《选房顺序号》或《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原件的,应在选房前提供在《泉州晚报》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出具《具结保证书》,并在选房现场进行公示。
2.被征收人遗失公民身份证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七、选房细则
(一)按时参加选房。被征收人应按《选房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携带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参加选房活动。
(二)依规进行选房。
1.各批次项目均独立分配房源,选房时前项目不得选后项目房源,后项目可选前项目结余房源。
2.一号单选的,被征收人可在区间内以最接近安置面积的房源上,再向上浮动2个套型进行选房,即区间内“3选1”;若选房时已没有房源的,可在向上顺延区间内“3选1”。
3.一号多选的,被征收人在选择最后一套房源时,允许在区间内以最接近安置面积的房源上,再向上浮动1个套型进行选房,即区间内“2选1”;若选房时已没有房源的,可在向上顺延区间内内“2选1”。
4.7#、8#楼房房源户型(原外售房)由于配建有产权登记面积以外的可扩改建筑面积(原设备用房),结算时需补交可扩改部分的房屋建安费用(建筑面积按测绘提供为据)。
(三)服从区间调控。根据安置房源实际情况,每个选房号须在合理的套型调配区间内组合选房:
1.安置面积40平方米(含)以上85平方米以下的,选二房二厅套型;
2.安置面积85平方米(含)以上的,选三房二厅套型及以上套型。
3.原则上不允许跨区间向上选房,鼓励向下区间选房。
(四)选房调剂原则。被征收人申请在本期进行多号合并选房的,允许全部合并或局部合并到其下一个选房顺序号内进行选房。
(五)车位申购。每个选房顺序号允许按已选普遍套房数的1:1申购车位(含人防区车位);若房源不足的,选完就止。
(六)剩余面积处理。
1、选房时剩余的安置面积,允许申请合并到本人在本安置区其他项目的选房顺序号内进行选房。
2.选房时剩余安置面积(小于40平方米)若被征收人不申请合并选房的,按3855元/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结算。
八、保障措施
(一)被征收人选房过程中出现下列延误选房情形之一的,视为自愿放弃当日同批选房号。
1.未提供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完整选房材料的。
2.经资格审核确认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房源确认表》的。
3.未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全部选完安置房的。
4.被征收人在通知选房签认日内,未按时到达选房现场的,由同批次的后一位选房人顺接选房;若被征收人在本批次选房结束前到位的,顺接在同批次正在选房的被征收人后面进行选房。
5.被征收人在通知选房签认日内,同批次选房人选房工作结束时仍未到达选房现场的,需自动顺延至下一个选房批次,连续两次顺延仍未到达选房现场的,待整体正常选房工作结束后,由征收人另行调配安置。
6.被征收人在本次正常选房工作结束时仍未到达选房现场的,待整体正常选房工作结束后,由征收人另行调配安置。
(二)被征收人选房过程中出现下列不配合办理手续情形之一的,视为自愿放弃所选安置房。征收人有权对所选安置房另行处置并取消其选房号,待整体正常选房工作结束后,由征收人另行调配安置。
1.选房工作组叫号后被征收人15分钟内没有进入选房工作区并按要求进行房源签认的,将取消该选房顺序号,自动顺延至同批次的最后一个选房号后进行选房;若再次叫号仍不进行房源签认的,待整个小区所涉项目的整体正常选房工作结束后,由征收人另行调配安置。
2.在选房签认日未按规定签订《房源签认表》的。
3.在选房签认日未按规定签订《财务结算表》的。
4.在选房签认日未按规定签订《安置协议书》的。
5.未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安置房应补差价款的。
(三)被征收人选房过程中申请变更房源的处理。
1.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房源确认表》或提交《房源确认表》后要求变更确认房源的,须待同批次最后一个选房号结束选房后,再按各申请人的选房号顺序给予重新进行确认房源。
2.重新确认房源后,若被征收人再一次申请变更房源的,需待本期选房工作结束后方给予更换。更换后房源面积超出被更换房源面积的,超出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第五部分 财务结算
九、财务结算
(一)住宅结算
被征收人选房签认后,住宅安置面积的安置价按下列办法分别结算:
1.住宅总安置面积部分,按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结算补差价款。
2.选房时因安置房户型、建筑结构等原因,导致实际选取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产权调换面积的,超安置面积选房部分具体结算如下:
(1)2018年3月22日泉台管〖2018〗49号文件实施前签约的,超出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部分,按1500元/平方米计算;超出面积在10平方米至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部分,按2600元/平方米计算;超出面积在20—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部分按3000元/平方米结算;超出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5600元/平方米结算。
(2)2018年3月22日泉台管〖2018〗49号文件实施后签约的,超出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部分,按3000元/平方米计算;超出面积在10平方米至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部分,按4000元/平方米结算;超出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5600元/平方米结算。
3.7#、8#楼房(原外售房)房源户型内配建的可扩改建筑面积(原设备用房),按1500元/平方米照顾购买价结算,不予办理房产登记确权。
4.选房时因安置房套型、建筑结构等原因,导致实际选取的安置房建筑面积不足总安置面积的,不足部分按3855元/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
(二)过渡补助费结算
1.超出过渡期限36个月按12元/平方米·月计算过渡补助费,纳入选房安置财务结算。
2.被征收人按规定结清安置房应补差价款并办理交房手续的,再按6元/平方米·月发给3个月过渡补助费(交房装修过渡期),纳入选房安置财务结算。
(三)车位结算
车位(含人防区车位)申购价格按 7万元/位,子母车位按10万元/位。
备注:人防区的车位仅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采用租赁形式提供使用,租赁期限与安置房使用期限一致。
(四)结算方式
1.安置房应补差价款采取“一次性结算、一次性结清”。
2.被征收人应在选房签认日当日一次性结算安置房总应补差款。
3.属于安置房(含扩购)按安置面积置换部分的补差价款在房源符合交房条件后,被征收人应在征收人发出书面通知交房后的30日内缴清。
4.属于申购部分(车位)的申购价款,在房源符合交房条件后,被征收人应在征收人发出书面通知交房后的30日内缴清。统一办证后仍未缴清的,申购协议自动取消。
5.属于征收人应退还的差价款,在房源符合交房条件后,征收人在发出书面通知交房后的15日内汇入被征收人开设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存折账户。
6.征收人未发出书面通知交房前,过渡补助费仍继续发放;书面通知交房后的次月,过渡补助费终止发放。
十、老年人生活费补助结算
老年人生活费补助发放至征收人发出书面通知交房后,在规定的缴款期限后3个月止。
十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交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泉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泉建综【2011】70号)规定的标准(90元/平方米),现按 10元/平方米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安置房补差价结算时收取,并存入专户,剩余部分由物业服务公司按3元/平方米·年的标准代收后上缴专户,直至100%交存。成立业主大会的,可由业主大会自行决定收取方式。
第六部分 交房对接
十二、物业管理费缴交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进行安置房安置的,享受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的“五免五减半”物业管理费优惠政策,即享受物业管理费补助的部分面积自交房后起前五年物业管理费免交,后五年物业管理费减半缴交,免交和减半缴交的物业管理费用由区管委会财政补助。
2、物业管理费减免时间起算点,从征收人发出书面通知交房后的次月开始。
3、产权人家庭人口数的认定:在物业管理费减免期限内,实行动态增减计算。
4、被征收户申请物业管理费减免的人口数认定:按《安置协议书(Ⅱ)》产权人户口薄登记的人口数进行认定,产权人的父母可纳入申请减免的对象,但不可重复计算。
5、若《安置协议书(Ⅱ)》产权人是被征收人已婚女儿的,本人的配偶和子女可享受物业管理费减免优惠政策。
6、同一个减免对象,只能享受一次减免优惠;若属不同时期的回迁安置,物业管理费减免优惠可享受至最后一个回迁项目的最后减免期限。
十三、安置房交接
(一)房屋交接。被征收人在征收人发出书面通知交房后的30日内缴清应补差价款,并凭征收人出具的《房源清单》和《交房通知书》与交房组办理安置房交接手续。
(二)物业管理。被征收人应与所在安置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签订《业主临时规约》和《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协议书》,自觉遵守小区物业管理规定。
(三)协议发放。被征收人应补差价款缴清后,征收人发放《安置协议书(Ⅰ)》和《安置协议书(Ⅱ)》。
第七部分 附则
十四、特殊情形
本实施办法未明确的其他特殊情形,由各安置工作组集体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片区项目土地房屋征收拆迁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十五、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仅适用于泉州台商投资区瑞堂华庭回迁项目的选房安置,不作为其他项目回迁选房安置的依据。
十六、解释权
本实施办法由泉州台商投资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十七、生效时间
本实施办法自征收人发布《选房安置公告》之日起生效。
附表:瑞堂华庭征迁项目安置房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