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9-27 17:31:00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现将《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110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有关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抓好贯彻落实和督促指导。各地要按照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征地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规定要求。设区市自然资源部门要做好督促、检查、指导;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要主动作为,加强宣传,强化基础,协同各方,扎实有效地做好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工作。

  二、规范征地信息公开管理。各地要按照标准指引的要求,规范公文属性源头管理,按规定的公开内容、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和公开方式,依法依规公开4个一级公开事项和10个二级公开事项。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明确公开有关规定要求。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做好政策解读。要创新公众参与形式,扩大政民互动交流,回应群众关切问题,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历史征地信息处理。从今年8月1日起,县(市、区)新受理的土地征收申请及其审查报批、组织实施等有关征地信息按标准指引予以公开。此前受理的土地征收申请形成的信息和历史形成的信息,可通过相关系统升级,转移到新的平台。有条件的地方,可按新的要求逐步补充完善历史征地信息。

  四、衔接省征地信息公开平台。要做好与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的衔接,保持信息完整性、一致性。省厅将按照本标准指引的规定,完善省征地信息公开平台。改造期间,各地应按照《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运行省征地信息公开平台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7〕239号)的要求在省征地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开相关征地信息。平台改造后,各地应按标准指引要求将主动公开的征地信息共享到该平台。

  附件:《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1105号)。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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