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时间:2025-01-26 11: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规定,编制本报告。本报告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一、总体情况

      2024年,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上级工作部署,严格落实《条例》各项规定,切实履行法定主动公开职责,不断提升政务公开质量和效能。

      (一)主动公开方面。准确发布权威信息,及时主动公开行政规范性文件9件。全年通过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发布各类信息1302条。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围绕重大政策实施制作政务访谈6期,发布文字、图片、视频类政策解读18篇。

      (二)依申请公开方面。修订完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流程,进一步优化接收、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流程,坚持依法办理、规范答复,切实保障群众知情权。全年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9件,办理9件,均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三)政府信息管理方面。准确把握不同类型公开要求,科学合理确定公文公开方式,全年经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核以区管委会及管委会其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78件。梳理现行有效管委会及管委会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67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公开并动态更新。

      (四)平台建设方面。加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建设,优化重点领域信息专栏,组织部门共建“智能问答库”,汇聚形成住房保障、社会事务、城市建设等23个主题,上线政策性、办事类问答41条;强化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

      (五)监督保障方面。继续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优化考核内容,精简考核指标,明确考核细则,提高考核质效。持续做好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季度抽查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2024年,对管委会网站进行检查4次,检查政务新媒体13个。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行政规范性文件

    9

    21

    67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9

    0

    0

    0

    0

    0

    9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4

    0

    0

    0

    0

    0

    4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5

    0

    0

    0

    0

    0

    5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9

    0

    0

    0

    0

    0

    9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主要问题。一是对全区政务公开工作的统筹指导监督有待进一步加强。二是公开平台建设还需进一步优化,以便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的使用需求。三是政务新媒体传播性不够强。

      (二)改进情况。一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做好新时代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本区实施意见,依法规范有序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加强政务公开制度建设,制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等3项制度规定。优化主动公开工作机制,组织推进全区主动公开事项目录编制工作。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召开座谈会、线上答疑、现场调研等方式,加强工作业务交流,强化全区政务公开工作指导监督,不断提升全区政务公开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二是坚持以企业和群众的需求为导向,以数据资源整合为抓手,基于综合性场景搭建,优化页面展示,持续提升政府网站数据应用能力,不断增强智能化。三是改善政务新媒体的内容供给,注重发布群众喜闻乐见、关注度高的民生服务类信息,改进内容发布排版,增强视觉传达感,提升阅读吸引力。同时,增加推送频次,提高账号的曝光度和影响力。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2024年,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本机关未收取信息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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