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01-1700-2024-00055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0-28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区属各国有企业: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规〔2024〕3号)第八条第二款“泉州台商投资区按照惠安县的征收标准计提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中心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泉财预〔2024〕226号)等文件精神,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配套费征收类区划分范围:泉州台商投资区按照惠安县一类区执行。
二、配套费征收标准:按照《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惠政综〔2008〕24号)规定的一类区征收标准执行;若惠安县征收标准重新修订,按修订后的一类区征收标准执行。
三、除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等规定减(免)征收范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减免配套费。免征、减征配套费的建设工程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办理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补缴配套费。
四、2024年5月22日后,已缴纳配套费且未按本通知要求核算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主动申请重新核算配套费,未足额缴纳配套费的必须按规定补缴,重新核算、催、追缴配套费相关工作由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负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区建设项目的配套费征收范围与本通知有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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