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01-1700-2020-00250
- 备注/文号:泉台管办〔2020〕8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0-12-03
泉台管办〔2020〕82号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泉州台商投资区乡镇船舶常态化
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泉州台商投资区乡镇船舶常态化管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泉州台商投资区
乡镇船舶常态化管控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控,维护海上渔业生产秩序和有关海域安定稳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闽政文〔2002〕317号)、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泉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泉州市公安局、泉州海事局、泉州海警局等五部门《关于泉州市涉渔“三无”船舶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泉海渔〔2020〕78号)文件精神,现制定我区乡镇船舶常态化管控工作方案,具体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上下联动、多措并举,依法开展乡镇船舶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清理取缔违规乡镇船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防范和遏制渔业安全生产事故,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我区海洋渔业生产秩序,全面提高海洋渔业管理水平。
二、处置原则
按照“总量控制、打疏结合、区别对待”的处置原则,严控存量,遏制增量,即日起严禁新造和外地购入、租入、使用8米以上乡镇船舶,鼓励渔民群众转产转业,确保总量逐年递减,实现长效管控。
三、分类管控
第一类:船长12米(含)以上,主要用途为海洋捕捞的,一律拆解或销毁处理。
第二类:船长8米(含)以上及12米以下,主要用途为海洋捕捞的,或12米以上的养殖渔船。下水作业前需配齐救生衣、救生圈、灭火器等消防、安全设施;自行安装北斗终端示位仪;每年船舶安全评估合格;配备职务船员机驾长,作业人员需持有渔业普通船员证书;遵从出入港登记管理,持有乡镇船舶管理登记卡。
第三类:船长8米以下的,主要用途为 “讨小海”、渔港澳口摆渡、电焊作业服务等。下水作业前需配齐救生衣、救生圈、灭火器等消防、安全设施,符合适航条件,服从安全性能检查,严禁“带病”出海。
四、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阶段(2020年11月30日前)。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开展全区乡镇船舶专项整治行动。各乡镇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明确整治重点、责任目标、保障措施等。区加强大中型渔船安全管控暨涉渔“三无”船舶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打好清理取缔乡镇船舶攻坚战。
第二阶段:摸底核查阶段(2020年12月15日前)。由乡镇牵头,联合公安、海警、海洋渔业等部门开展封港清查,逐村实行拉网式排查核实,做到不漏一船、不漏一户、不漏一人。重点核查第一类、第二类船舶,由乡镇建立乡镇船舶管理登记卡(格式附后),做到一船一档,并实行出海船员变更报备制度。各乡镇要对第二类渔船,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每年定期开展安全评估,检验船舶安全性能状况。
第三阶段:督查验收阶段(2021年02月28日前)。各乡镇应于2021年1月31日前完成全部第一类渔船拆解工作以及第二类渔船北斗终端示位仪安装工作。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联合区督查室等部门对乡镇船舶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办,主要内容包括:①宣传发动情况。各乡镇是否按方案要求对乡镇船舶整治工作进行宣传、发动、部署,是否进行全面清查核实;是否按规定落实经费、人员等;②拆解任务完成情况。各乡镇是否组织应拆解乡镇船舶船主动限期上交,是否按时限要求完成拆解任务,配套相应的补助经费等;③北斗示位仪安装情况。各乡镇是否按时限要求组织渔船自行安装北斗示位仪;④核查挂牌情况。各乡镇是否确定船舶集中停靠点,是否出现新增第一、二类乡镇船舶,落实对乡镇船舶的出入港登记,对排查出的问题隐患,是否建立问题清单,并限期整改等。
第四阶段:宣传培训阶段(长期坚持)。沿海各镇村要组织开展内容丰富、针对性强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传单、横幅、公告和广播等多种形式,重视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的运用,使宣传教育深入渔村、渔港码头、渔船、渔民及家属等。各乡镇要组织渔民群众、基层渔业组织,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开展安全生产专题学习教育、渔业安全生产技能及业务培训,强化警示提示、安全防护等各项措施落实,提高乡镇船舶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区公安、海洋部门要加强对各级执法和监管人员的培训,熟知清理取缔工作的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确保依法稳妥地处理清理取缔过程中的各类问题。区海洋部门要牵头组织对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的培训。
第五阶段:常态管理阶段(长期坚持)。一是加强隐患排查整治,按照属地管理责任、船舶主体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要求,强力推进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乡镇对存在重大隐患且无法整改到位的乡镇船舶,一律责令停航,禁止下水作业。二是加强作业安全管控,各乡镇要参照海上疫情防控点,确定船舶集中停靠点,对渔船进行定点集中停靠管理。实行乡镇船舶作业定点进出报备制度,严格落实船舶下水作业前救生、求生、消防、号灯、号型、通导设施等防范配备及持证作业、超载、超核定人员等方面监督检查。由区海洋部门指导,各乡镇牵头对“第二类”船舶安装北斗终端示位仪,加强气象信息的监测和预警,确保船体及船上重要设施设备安全技术状况符合适航要求,做到不“带病”作业。三是加强奖惩措施落实,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渔民,采取列入信用黑名单、公开曝光、停航整改、取消政策支持、没收和拆解船舶等综合措施,以及1至2年内禁止申请新造或购买乡镇船舶等处罚措施,严肃予以处置;涉嫌违法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形成有效的威慑力。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
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主动配合,联合发力,按职责分工抓好各项要求落实。各乡镇务必高度重视,加大经费和人员投入,坚决抓好清理整治工作,要履行好主体责任,相应成立乡镇船舶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强化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探索建立乡镇船舶网格化管理和编组作业机制,及时会商解决整治中遇到的问题和矛盾,确保常态化管控取得实效。对于整治工作不力,导致违法违规活动频发、顶风作案、集体违捕,造成重大影响的镇村,要予以通报,并采取约谈等形式加大问责力度。
(二)集中妥善处置,强化政策保障
各乡镇对所辖乡镇船舶要组织集中处置和拆解,减存量、禁增量,主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置:一是由乡镇船舶船主自行处置,属地乡镇要跟踪追溯船舶去向,掌握真实情况。二是对2015年前建造或购入的乡镇船舶,船主在2020年12月20日前主动上交拆解的,由区海洋部门牵头进行甄别认定,给予转产转业补助。鼓励各乡镇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扶持补助政策。逾期未主动上交的,不予补助并强制拆除。三是各乡镇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设立乡镇船舶集中停靠点和扣船点,指定专人进行看护,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拆造船厂,进行集中拆解和处置。
(三)开展联合执法,打击违法行为
加强联防联控,推动建立联合执法、联合办案机制,强化行刑衔接,完善执法机制。加强对管辖海域的巡查频次和密度,严防乡镇船舶从事走私、偷渡等违法违规活动,同时做好渔船海上疫情防控。对逾期拒不上交的第一类船舶,予以查扣并强制拆除。逾期拒不安装北斗示位仪的,坚决不允许出海,并予以查扣强制拆除。对于港口停靠以及海上作业、航行、停泊的违规乡镇船舶,凡不符合分类管控要求,由各乡镇责令限期整改,到期拒不整改的,由各相关部门按照《泉州台商投资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辖区小型船舶(游艇、渔船等乡镇船舶)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泉台安委〔2019〕11号)职责分工,依法没收处置。结合“中国渔政亮剑2020”等系列专项执法行动,集中时间和力量清理取缔违规乡镇船舶,做到发现一艘、查处一艘,扣港一批、拆解一批,查处一起、震慑一片,在2021年2月份前全面拆解完成第一类船舶,切实维护正常海洋捕捞生产秩序。
(四)借力扫黑除恶,建立长效机制
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要求,将本次乡镇船舶整治工作融入本地区扫黑除恶总体安排,将渔业领域涉黑涉恶线索及时向公安、海警部门通报,配合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重点打击违规使用乡镇船舶非法进入敏感海域作业、电毒炸鱼和海洋捕捞中划地为界、渔港码头“扒皮”等涉黑涉恶活动。对于暴力抗法以及其他阻碍、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业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乡镇船舶管理登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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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0年12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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