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台委办〔2019〕68号
中共福建省委泉州台商投资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泉州台商投资区医疗纠纷人民
调解委员会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省、市驻区有关单位,区属各国有企业,各医疗卫生单位:
经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将《泉州台商投资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福建省委泉州台商投资区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8月23日
泉州台商投资区医疗纠纷人民
调解委员会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省综治办、省卫生厅和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通知》(闽卫综〔2009〕100号),省综治办、省司法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加快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补充通知》(闽司〔2009〕203号)等文件精神,为及时有效调解医疗纠纷,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认真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运用人民调解第三方介入方式化解医患纠纷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主要工作原则为: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医学知识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进行调解,防止矛盾激化,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社会秩序;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四)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
二、机构设置与建设标准
(一)组织机构和人员
设立泉州台商投资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同时配置必要的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日常文件的编印整理等工作。
建立专(兼)职调解员队伍,专(兼)职调解员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任期三年,可连任或续聘。调解员由法律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退休医疗工作者、基层优秀人民调解员等组成,确保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专业性、权威性、公正性和公平性。专职人民调解员向社会选聘熟悉医疗法律法规及业务的人员。司法行政部门和卫健行政部门要共同组建由从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人员和律师中选聘组成的法学专家库和由退休的医生、有关医学专家、法医组成的医学专家库,法学和医学专家库成员可作为医疗纠纷兼职人民调解员,为调解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现职法官、医护人员不得担任调解员。调解员实行回避制度。医疗纠纷调委会建立调解员名册,供调委会指派和纠纷当事人选择。
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医疗机构的联系,将调解工作延伸到医疗机构,渗透到医疗服务有关环节之中。建立医疗纠纷调解工作联络员组织,成员由医疗机构医务处(科)或医疗服务中心负责人担任。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患方接待场所,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二级以上医院均应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室,并配备工作人员,主要负责调解由医院与患方协商解决范畴的医疗纠纷。
(二)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1.接受医患双方的书面、口头申请,对医疗纠纷进行调解防止医疗纠纷激化;
2.对医患矛盾激化有可能演化为群体性事件的医疗纠纷要主动介入调解;
3.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
4.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按照医疗双方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5.向患者及其家属或者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和服务;
6.向司法、卫健等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医疗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三)受理的范围
1.受理范围
泉州台商投资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辖区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
2.不受理的范围
①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
②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经医疗纠纷调委会调解达成协议一方反悔的;
③因非法行医而引起的纠纷;
④非辖区规定范围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
⑤医疗机构中发生的非医疗行为引起的其它民事纠纷。
(四)调解员的纪律
1.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不得阻止当事人以诉讼等其他合法方式解决医疗纠纷;
2.不得接受请吃受礼;
3.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4.不得徇私舞弊。
三、调解程序与机制
(一)调解工作程序
1.受理。依医疗纠纷当事人(患者或患者直系家属和医疗机构)的申请受理调解,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应当登记。
2.指定调解主持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应当指定1名专兼职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并可由患者或患者直系家属从专家库中选择兼职调解员。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全程参与调解,遇重大复杂纠纷或根据需要可以请患者所在地乡镇人民调解员参与。
3.调解核实。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调解主持人应当约见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的要求及其理由、组织调查、向有关单位征集资料核实情况。双方当事人应提供相应证据和材料,必要时向专家咨询,组织专家会诊讨论,然后集体合议,进行过失认定和定损计赔。
4.宣传告知。调解前应当向医患双方宣传有关法规政策,及时告知人民调解的性质、效力及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引导医患双方依法依规处理医疗纠纷。需要医疗损害鉴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医患双方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5.依法调解。调解一般在调解机构内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在便利当事人的场所进行。调解应当遵循医疗双方自愿的原则,在平等的基础上,严格按照人民调解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计算赔偿数额。调解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调结;未结束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延期,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周。
6.制作调解协议。经调解成功的,应制作调解协议。协议书使用司法部统一的文书格式。调解协议应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双方责任、双方达成的共识及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调解协议应由双方当事人、调解主持人共同签名,加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机构留存一份。医疗机构调解工作室所出示的调解协议一式肆份,报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盖印章后,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医疗机构调解工作室和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各留存一份。
(二)调解工作机制
1.联动联调机制。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与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建立联动联调工作机制,整合资源,交换信息,密切配合,提高调解工作效率。对复杂疑难的医疗纠纷,卫健行政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沟通、互相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努力化解矛盾。必要时可向上级机关请求医学、法学专家支持。
2.回避机制。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①是医疗纠纷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与医疗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医疗纠纷公正处理。
3.回访机制。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并做好记录,确保调解协议落实到位。
四、设立方式
根据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和省综治办省、卫生厅和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通知》(闽卫综〔2009〕100号)等规定,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区综治办工作办公室会同区民生保障局组建,组成人员名单报市司法局、卫健委备案。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医疗纠纷协调处置领导小组,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听取工作汇报和有关建议、意见,帮助协调和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其工作顺利开展。
2.明确工作职责。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具体管理和指导工作,人民调解员的推荐、招聘、培训、业务管理、考核、指导等由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卫健等有关部门实施。卫健行政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综治、公安、民政、卫健和司法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指导,不断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规范专业人民调解工作,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和水平,努力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附件:泉州台商投资区医疗纠纷协调处置领导小组
附件
泉州台商投资区医疗纠纷协调处置领导小组
组 长:林清泉 区党工委副书记
副组长:郭志强 区综治工作办公室主任
王育英 区民生保障局局长
成 员:倪振珑 区综治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陈东阳 区民生保障局副局长
王永杰 区综治工作办公室司法科科长
刘继顺 区民生保障局卫生计生科科长
卢伟阳 区民生保障局民政科科长
曾玉璘 区财政局综合科科长
张振超 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案件查处中队中队长
蔡碧波 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大队大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综治工作办公室,由倪振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陈东阳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泉州台商投资区党工委办公室 2019年8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