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01-1700-2023-00010
    • 备注/文号:泉台管办规〔2023〕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2-01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
    时间:2023-02-01 15:18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省、市驻区有关单位,区属国有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闽政办〔2015〕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闽政办〔2022〕11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泉政办规〔2022〕1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区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及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如如下:

      一、落实无害化处理责任

      (一)强化责任意识和报告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制售病死畜禽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肉类制品。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的义务。各乡镇要通过各种有效的宣传和培训,强化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报告义务。

      (二)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要统筹规划和科学配置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监管体系和支持保障措施,制定和实施工作方案,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在江河、湖泊、溪流、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或跨区域流入的病死畜禽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对跨区域流入的病死畜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规范化收集处理,调查病死畜禽来源,做好疫情排查工作。在完成调查并按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后,要及时将调查结果和对生产经营者的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报告。

      二、推进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建设

      (一)建立科学高效的病死畜禽收集处理体系。各乡镇要根据本辖区畜禽养殖、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等情况,统筹规划,科学布局,组织建设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与当地养殖、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形成“布局合理、配置到位、管理规范”的病死畜禽收集处理体系。鼓励有投资经营能力的企业建设运营或承包经营病死畜禽无害化专业收集处理站(场)。

      (二)坚持自行处理和集中处理相结合。一是所有规模养殖场、养殖专业合作社、定点屠宰厂(场)都必须建设与养殖或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二是乡镇人民政府要科学规划、合理选址,配备收集、装运、处理设施设备,建立公益性、区域性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收集处理站。畜禽养殖重点乡镇以及洛阳江主干流流经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公共设施。养殖村要创造条件设立病死畜禽收集点、暂存设施,安排专人负责收集,并配备专用运输车、运输袋、冷藏等必要的设施设备,形成“村设站点、农户送交,流动收集、集中处理”的模式;三是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完善防疫设施的基础上,探索利用现有医疗垃圾处理厂、垃圾焚烧发电厂等对病死畜禽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四是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置最终产物的资源化综合利用示范,确保清洁安全,不污染环境。 

      三、健全无害化处理监管体系

      (一)强化监管队伍建设。结合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调整充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人员,切实加强基层监管部门及派驻乡镇机构的执法力量,优化监管执法人员结构,加强监管队伍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和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训和建设,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专业化、职业化监管队伍。在强化联合执法基础上,试点推行基层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综合执法。

      (二)健全协调联动机制。进一步健全跨部门、跨辖区的病死畜禽流动信息互通、隐患互排、联合执法、综合执法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街接,定期或不定期互相通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有关问题,发现重大案件线索的,公安部门要提前介入,提高执法效率。

      (三)加大执法打击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屠宰、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在调查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案件时,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可能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协助做好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扣押、取样、鉴定、保存及处理等相关工作。公安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等及时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

      (四)完善监管工作措施。支持引导畜禽规模养殖场、屠宰场、集中无害化处理场等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无害化处理过程进行录像、存档。充分发挥村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尤其是鼓励群众和媒体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制售病死畜禽或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肉类制品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四、强化政策支持保障

      (一)坚持财政补助和保险联动相结合。农业与财政部门要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建立与养殖量、无害化处理率相挂钩的财政补助机制。贯彻落实《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闽农计〔2014〕297号)精神,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实行全覆盖,经当地政府指定的人员确认后,按照“谁交出(病死猪)、补贴谁,谁收集处理、补助谁”的原则,对养殖者和集中无害化处理者给予每头共80元的补贴。要综合考虑病死畜禽收集成本、设施建设成本和实际处理成本等因素,制定补贴分配、财政补助、税收优惠等政策,确保无害化处理场所能够正常运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江河、湖泊、溪流、水库等水域和城市公共场所、乡村发现弃置的病死猪进行收集处理后,区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参照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对乡镇人民政府或处理者给予补助。要积极争取市级财政对规模养殖场建设发酵舍和县、乡两级政府建设无害化处理场(点)的,给予建设项目补助。区财政部门要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省级以下承担的配套补助经费以及现场确认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将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全面推进畜禽保险工作,落实保费补贴,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参保率,做到应保尽保。建立健全保险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鼓励保险机构与无害化处理单位合作,将保险查勘与病死畜禽定点收集、转运同步开展,简化理赔流程,减少查勘成本,提高理赔效率。逐步推行生猪以外的其他畜禽的保险,加快形成畜禽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的工作局面,在增强畜禽养殖者抵御风险能力的同时,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二)落实相关支持措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先予以保障;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用电优惠;无害化处理设施应优先采用化制、发酵等既能实现无害化处理又能资源化利用的工艺技术,支持研究新型、高效、环保的无害化处理技术和装备。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及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推进“平安泉州”“生态泉州”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考核评价和督查督办,逐步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运行机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泉台管办〔2015〕81号)同时废止。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3年2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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