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01-1700-2022-00067
    • 备注/文号:泉台管〔2022〕4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7-14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时间:2022-08-09 15:33

     


    泉台管202246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省、市驻区单位,区属各国有企业:

    经区管委会2022年第10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将《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20227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管委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对泉州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党工委决策部署,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区管委会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区管委会组成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旗帜鲜明讲政治,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勇于担当,勤勉廉洁。

    五、区管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领导区管委会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六、主任召集和主持区管委会委务会议。区管委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管委会委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主任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主任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管委会进行相关外事活动。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及时向主任报告;对于需要管委会层面解决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主任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主任分管的工作,要会同有关副主任协商决定,协商难以确定的,报主任协调分配。

    八、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在区管委会主任领导下,负责处理区管委会的日常事务。

    九、主任离区出差、出访期间,由受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管委会工作。

    区管委会各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区管委会有关规定,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职。

    区管委会指定的各项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抓总责任,理直气壮一牵到底;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办理工作,不得相互推诿。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区管委会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围绕打造两岸融合发展主阵地、高新产业发展主阵地,建设改革试验区、开放先行区、创新引领区、融合示范区的目标定位,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

    十一、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完善政策措施,加强预期引导,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十二、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三、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坚定维护政治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台商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四、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五、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台商区。

    十六、坚持马上就办、真抓实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化机关效能建设,持续推进亲清家园智慧服务和监督平台建设,优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数字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七、区管委会及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八、规范性文件应当定期清理。重要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十九、区管委会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命令,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各部门在制定规范性文件之前,应事先报告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并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当面汇报,经同意后方可正式拟文。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区管委会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涉外、涉侨、涉港澳台重要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区管委会;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区管委会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核,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区管委会备案,并在管委会门户网站公开。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区管委会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区管委会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一、区管委会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二十二、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重大规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重大项目投资建设等重要事项,由区管委会委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三、区管委会各部门提请区管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完善区管委会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制定重大决策、参与重大项目、审查重大合同、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完善区管委会决策咨询制度,重视发挥智库作用,为区管委会重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法律支持。

    二十四、区管委会在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及时向区党工委报告;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依法在出台前向该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并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五、区管委会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抓督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区管委会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党工委、管委会的工作部署,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强化督促指导,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区管委会办公室要完善督查机制,改进督查方法,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督查激励、追责问责、情况通报等制度,加强督促检查活动统筹,精准、精简、高效开展各类督促检查活动,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党工委、管委会的工作部署贯彻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区管委会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管委会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二十七、区管委会委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管委会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区管委会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二十九、区管委会及各部门要重视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加强新闻发布和政策解读,对政策性文件,要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区管委会要自觉接受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询问和质询;依法向市政府备案区管委会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各级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区管委会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各级人大、政协代表的建议和提案,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政协和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交办的建议和提案。要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依法依规公开办理结果。

    三十一、区管委会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

    区管委会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区管委会各部门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管委会报告。

    三十二、区管委会及各部门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管委会层级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监督指导,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三、区管委会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四、区管委会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区管委会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五、区管委会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强化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完善正向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管委会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六、区管委会实行区管委会委务会议制度;根据需要召开区管委会专题会议。

    三十七、区管委会委务会议由管委会主任召集和主持。区管委会委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区管委会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区党工委、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措施和意见;

    (二)讨论决定区管委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部署区管委会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以区管委会及其办公室名义出台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四)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区管委会委务会议适时召开,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八、区管委会主任、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区管委会专题会议,研究协调、推动落实区管委会工作中的专门问题。专题会议的议题由主任或副主任确定。能以专题会形式或由分管副主任开会决定的,不提交区管委会委务会议。

    三十九、提请区管委会委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提交议题的部门应当在会前充分征求意见,与相关部门协商一致,由区管委会办公室把关、管委会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报管委会主任确定。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需书面说明协调情况,列明分歧意见、各方共识及理据,由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提出明确意见后,报管委会主任确定。事先未经征求意见、协调的议题,原则上不予安排上会。

    区管委会委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并报管委会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批印。文件和议题一般应于会前送达出席会议的人员。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会议讨论和决定问题时,必须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对意见不够集中、讨论不够成熟的议题,可以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次开会讨论决定。严格会议保密要求,对会议议题和会议审议情况及结果,不得跑风漏气;对会议细节和具体过程,不得外传。

    四十、区管委会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区管委会委务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得请假。区管委会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的,向主任请假。区管委会领导同志因故不能参加其分管工作的相关议题,应在会前提交对该议题的书面意见。

    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请假,由区管委会办公室汇总后向主任报告。请假得到批准后还应委托并充分授权副职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与会人员发表的意见即视为该部门、单位意见,不允许会后推翻、否认会议上表态的意见。

    四十一、区管委会委务会议的纪要由区管委会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主任签发,区管委会专题会议纪要由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原则上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副主任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的事项需提交区管委会进一步研究的,不发专题会议纪要。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受委托召开的专题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报委托召开会议的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四十二、区管委会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严格按程序审批。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管委会各部门向区管委会报送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省、市人民政府以及区管委会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报送区管委会的公文,由主要负责人签发。除区管委会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管委会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四十四、各部门报送区管委会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区管委会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区管委会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四十五、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管委会各部门报送区管委会审批的公文,区管委会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同志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

    四十六、区管委会向各级人大或其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同志把关后呈主任签署。

    以区管委会名义发文,属日常工作的或已经区管委会委务会议、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的,视情况由主任或由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涉及两位以上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同志分管工作范围的,由有关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报主任签发;涉及重大问题、重大政策的出台或调整,或涉及机构编制、人事、资金、资产、规划和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由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报主任签发;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由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报主任签发。

    以区管委会办公室名义发文,已经区管委会委务会议研究同意的,或系区管委会领导同志批示办理的,呈区管委会有关领导同志审阅后发;属区管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的,由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签发。

    区管委会及各部门要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

    第十章  工作纪律

    四十七、区管委会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党工委、区管委会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四十八、区管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管委会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管委会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管委会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四十九、区管委会领导同志代表区管委会在媒体上公开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管委会同意,并按规定报区党工委批准;区管委会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区管委会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管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区管委会批准。

    五十、区管委会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管委会副主任、管委会办公室主任离区出差或出访、休假,应事先报告主任,由区管委会办公室通报区管委会其他领导同志。

    区管委会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区出差或出访、休假,原则上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将外出事由、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负责同志名单等有关事项,报分管副主任审签并呈送主任审批后出行。经主任审批后的请假报告要当日报送区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五十一、区管委会各部门发布涉及管委会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管委会报告。

    区管委会各部门收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讲话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下发的重要政策性文件,要及时向区管委会报告。

    五十二、区管委会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三、区管委会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上作表率;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

    五十四、区管委会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认真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切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五十五、区管委会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能按期办结的要主动说明原因;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并做好解释工作。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六、区管委会及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区实施办法,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严格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五十七、区管委会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五十八、区管委会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五十九、区管委会领导同志要大力弘扬四下基层优良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研究解决问题。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

    六十、除上级机关和区党工委、区管委会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区管委会领导一般不参加各种庆典、合影、剪彩、首发首映式等礼仪性活动;除区党工委统一安排外,区管委会领导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区管委会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等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一、区管委会内设机构和下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十二章  附则

    六十二、本规则由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十三、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27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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