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01-1700-2022-00057
- 备注/文号:泉台管办〔2022〕4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5-30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
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将《泉州台商投资区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严禁耕地抛荒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5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台商投资区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严禁耕地抛荒暂行规定
为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有效遏制耕地撂荒,促进农业生产规模化和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增加农民收入,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奖励对象
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奖励条件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新型经营主体签订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合同期限5年及以上,相对连片面积30亩以上,且只从事农业种植(仅限粮食作物、蔬菜作物、果类作物、油料作物、甘蔗)生产的。
(二)依法流转且仍在有效合同期限内的土地,其中2020年起的土地流转合同必须报当地镇政府鉴证并备案存档。
三、奖励标准
(一)2022年之前签订的,合同仍在有效期内的,从2022年起,每年按每亩100元奖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2022年起新增耕地流转的,当年度按每亩200元奖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第二年起按每亩100元奖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
四、土地抛荒追责问责
(一)耕地“非农化”、撂荒抛荒问题将纳入粮食安全大督查,同时纳入对村级的年度绩效考核。
(二)各乡镇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耕地“非农化”问题、抛荒撂荒现象的整改,对落实不到位的、出现新增抛荒撂荒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追责问责。
(三)各村委会对耕地“非农化”问题未及时制止、落实整改的,对撂荒抛荒现象未及时复垦的,一经发现,取消村主干当年度评优资格;撂荒抛荒超过5亩的,对村主干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五、附则
(一)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二)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承担,并制定具体操作流程。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2年5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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