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01-1700-2022-00057
    • 备注/文号:泉台管办〔2022〕4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5-30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严禁耕地抛荒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2-06-14 16:54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 

      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将《泉州台商投资区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严禁耕地抛荒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5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台商投资区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严禁耕地抛荒暂行规定 

      为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有效遏制耕地撂荒,促进农业生产规模化和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增加农民收入,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奖励对象 

      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奖励条件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新型经营主体签订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合同期限5年及以上,相对连片面积30亩以上,且只从事农业种植(仅限粮食作物、蔬菜作物、果类作物、油料作物、甘蔗)生产的。 

      (二)依法流转且仍在有效合同期限内的土地,其中2020年起的土地流转合同必须报当地镇政府鉴证并备案存档。 

      三、奖励标准 

      (一)2022年之前签订的,合同仍在有效期内的,从2022年起,每年按每亩100元奖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2022年起新增耕地流转的,当年度按每亩200元奖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第二年起按每亩100元奖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 

      四、土地抛荒追责问责 

      (一)耕地“非农化”、撂荒抛荒问题将纳入粮食安全大督查,同时纳入对村级的年度绩效考核。 

      (二)各乡镇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耕地“非农化”问题、抛荒撂荒现象的整改,对落实不到位的、出现新增抛荒撂荒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追责问责。 

      (三)各村委会对耕地“非农化”问题未及时制止、落实整改的,对撂荒抛荒现象未及时复垦的,一经发现,取消村主干当年度评优资格;撂荒抛荒超过5亩的,对村主干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五、附则 

      (一)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二)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承担,并制定具体操作流程。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2年5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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