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01-0300-2022-00020
    • 备注/文号:泉台管〔2022〕1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2-09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关于鼓励低效工业厂房盘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2-02-10 11:34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各相关企业: 

      《泉州台商投资区关于鼓励低效工业厂房盘活的实施方案》已经区管委会第2次委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台商投资区关于鼓励低效工业厂房盘活的实施方案 

      为促进我区企业低效资源的重新再招商工作,充分利用现有低效厂房、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厂房利用率,培育工业经济新增长点,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扶持对象  

      (一)本方案所称“低效工业厂房”(简称低效厂房),是指土地权属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用途为工业,地上的建筑物已取得房产证,产权明确且无权利负担,处于安全可使用的低效厂房。  

      (二)低效厂房出租方及承租方均在我区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证照齐全,无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承租企业需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及租赁厂房工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规定要求。  

    二、扶持措施 

      (一)对新迁入或新注册承租企业入驻低效厂房,在入驻当年度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且纳入固投统计、年租金已付清、项目已投产,并在我区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经济贡献地方留成部分超40万元(含),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经济贡献地方留成部分在40万元-70万元(不含70万元)区间,给予20万元奖励;经济贡献地方留成部分在70-100万元(不含100万元)区间,给予30万元奖励;经济贡献地方留成部分超100万元(含),给予50万元奖励。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且不得超过政策有效期,补助期限自新迁入企业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或新注册企业完成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算,按照会计年度计算。 

      (二)对在区企业服务中心和投资招商局有限责任公司提前报备的区内低效厂房业主,从区外每新引进一家入驻第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在我区经济贡献地方留成部分超100万元(含)且第一年内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并纳入固投统计的企业租赁区内低效工业厂房的,给予低效工业厂房业主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此基础上,引进一家企业经济贡献地方留成部分每增加30万元,奖励标准相应提高1万元。 

    三、扶持细则  

      (一)出租方应主动向区企业服务中心和投资招商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登记报备低效厂房情况,由区投资招商局有限责任公司牵头,区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和区企业服务中心指定专人现场核实空置情况。产业发展导向和双方投资协议由区投资招商局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审核签订,奖励资金由区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兑现。对于未事先报备的,以及辖区内的所有标准厂房一律不予享受本方案规定的鼓励扶持政策。 

      (二)承租方申请奖励兑现时,须已纳入规上企业纳统。 

      (三)享受本方案优惠政策的企业需承诺在泉州台商投资区经营及纳税期限不低于5年。自新迁入企业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或新注册企业完成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算,享受本方案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泉州台商投资区经营及纳税期限不得低于5个会计年度;如上述企业在泉州台商投资区经营期限或纳税期限低于5个会计年度,企业应当返还依照本方案优惠政策享受的全部补助资金。 

      (四)如承租方与出租方是关联企业,不予享受本方案规定的鼓励扶持政策。“关联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 

      (五)承租方在租赁期内不得转租或改变用途。承租方与出租方应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职责,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或在租赁协议中明确安全管理条款。  

      (六)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政策资金、违反规定使用政策资金的,政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额追回补助资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其申报政策资格。  

      (七)符合本方案的低效厂房入驻企业,同时符合区级其他优惠政策条件的,若属于同一类型奖励的政策,则当年度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申报执行,不叠加享受;若属于不同类型的区级其他优惠政策,可叠加享受。具体由区科技经济发展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认定。企业同一会计年度获得的资金奖励总额,不超过当年度企业经济贡献地方留成部分。 

      (八)本方案及经济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的范畴的具体解释工作,由区科技经济发展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2年2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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