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01-1700-2022-00019
    • 备注/文号:泉台管办〔2022〕1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2-18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修订《泉州台商投资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先建后补”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2-02-21 15:14
       

    泉台管办202212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修订

    《泉州台商投资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先建后补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

    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泉州台商投资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先建后补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218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台商投资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先建后补实施意见(试行)

     

    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加快建成标准化的农产品基地,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闽财农201940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农综〔2019〕127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新型经营主体等单位申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管理的通知》(闽农建函〔2019〕812)和《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福建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闽农建函2021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则

    (一)高标准农田建设先建后补项目是指经批准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筹集建设资金并组织实施,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将财政补助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直接支付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高标准农田建成后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或者采取粮食与非粮食作物间作、轮作、套种等方式种植一季粮食。

    (三)本实施意见所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我区从事农业种植、生产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种植大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等实体单位。

    (四)本意见适用于区级以上财政资金安排我区实施的各类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二、目标与要求

    (五)高标准农田建设以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为目标。

    六)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坚持政府引导、民办公助、社会投资、灵活快速的方式。

    (七)项目应相对集中连片,各独立片建设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亩,重点片建设面积不低于200亩。

    三、项目申报和审批

    八)高标准农田先建后补建设项目申报资料包括:

    报文本,含项目基本信息,项目业主关于先建后补、自筹资金、实施面积、建设工期、建设质量的承诺函,所在村委会及乡镇的审核意见;申报主体注册登记证明;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九)高标准农田先建后补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任务指标,及时将项目申报要求下达至各乡镇,并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宣传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项目业主积极申报。申报主体将申报资料报属地乡镇,乡镇对申报资料初审并汇总后上报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四、项目实施

    十)资金补助建设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田间机耕道;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农田基础设施损毁修复;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十一)项目业主是先建后补项目的实施主体,对项目施工、质量、安全、进度、政策处理以及资金的筹措使用和投资效益等全面负责。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乡镇政府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督促业主履行职责,强化质量、安全、资金管理。

    十二)财政资金补助项目建设内容以省农业农村厅或市农业农村局批复文件为准。项目以级统一勘测及设计,省农业农村厅或市农业农村局统一批复为前提,业主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十三)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监理单位统一开展项目监理工作。监理单位对项目进度、质量、安全等开展监督管理、协调指导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及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各项目业主要主动配合监理单位开展工作。

    (十四)部分参建单位资质设定。

    1.设计单位资质设定。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具有水利工程设计专业丙级、水利行业灌溉排涝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轻纺农林商物粮行业农业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农林行业(农业综合开发生态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机构

    2.监理单位资质设定。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具备水利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建筑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或市政公用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

    (十五)项目实施可采用项目业主自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或两者相结合的建设方式。施工企业选择设置准入条件,择优确定。

    (十六)工程建设期限以批复的施工期后延三个月为限,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应报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通过,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施工期。

    十七)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项目业主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工程施工质量。所采用的材料、设备应选购合格的产品,所采用的主要材料必须提交出厂合格证或检测报告

    (十八)项目初步设计调整涉及的投资额增加或减少占项目原批复的施工费5%(含)以下的,由区农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现场签证确认;项目初步设计投资额调整5-15%(含)的,上报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投资额调整15%以上的、项目区地点调整的,需要重新设计并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评审审批。

    (十九)在建设高效节水项目时,项目业主要确保主体工程与灌溉量水设施同时施工、同期发挥效益,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用水定额测算、节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的实施奠定基础。

    五、项目验收

    (二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三个阶段,分别为自验阶段、初验阶段及竣工验收阶段。

    1.自验阶段。项目建成并经试运行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图实施完成的工程量绘制竣工图、编制竣工结算,并会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开展自验工作。自验结果以项目业主、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联合验收书面意见为准。各参验单位明确自验合格,视为自验阶段完成。

    2.初验阶段。自验阶段完成后,建设单位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3.竣工验收阶段。竣工验收工作由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核发由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4.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相关建设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参建单位、建设时间、建设区域、投资规模、管护主体等。

    5.验收材料。建设单位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均应为原件):

    1)前期开工资料;

    2)监理、施工质量管理资料;

    3)原材料、机电设备、管材等产品合格证;

    4)设计变更资料(若有);

    5)竣工图及项目结算资料(项目结算须由项目业主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结算);

    6)项目建前、建中、建后影像(图片)资料;

    7)自验合格鉴定书或意见。

    六、资金管理

    (二十一)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委托造价咨询单位统一编制工程预算书,并由区财政局进行预算审核及后续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工程预算投资200万元以下的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别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预算审核及结算审核)。后期若工程预结算限额调整,以调整后的文件标准执行。

    (二十二)项目补助资金实行上限封顶的定额补助方式,补助标准根据上级相关部门制定的当年标准执行,相关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财政补助资金的20落实自筹资金,并统一纳入项目规划设计。

    (二十三)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补助资金分阶段予以拨付。工程进场开工的可申请不高于补助资金总额30%的预付款;工程建设进度完成50%以上的可申请按实际进度的80%拨付进度款,剩余补助资金待市(县)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根据竣工验收和结算报告一次性补助到位。

    (二十四)全区年度项目按照上级批复内容全部实施完成后,上级补助资金出现结余的,可用于本年度同类型项目建设或用于本区次年的同类型项目建设以及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经费。

    (二十五)建设单位要主动接受群众和有关单位对项目建设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发生违规现象将采取以下惩处措施:

    1.若建设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或项目建设无法满足批复的工程量、建设时间、质量要求的,取消资金补助。同时,列入区级农业诚信管理体系,取消3年内对建设单位的支农资金补助,确保国家用于项目建设的资金发挥应有效益。

    2.对无特殊原因超过批复施工期3个月未完成建设任务的、县级初验不合格的或整改后复验仍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七、建后管护

    (二十六)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作为项目管护主体,要强化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认真开展管护工作,保证工程正常运转,发挥工程效益。

    八、其它

    (二十七)意见具体解释工作由泉州台商投资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承担

    (二十八)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有效期至20251231日。《泉州台商投资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先建后补实施意见(试行)》(泉台管办〔202116号)同步废止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2218日印发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