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01-1700-2021-00136
- 备注/文号:泉台管办〔2021〕7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1-11-12
泉台管办〔2021〕75号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泉州台商投资区支持旅游业高质量
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省、市驻区有关单位,区属各国有企业:
《泉州台商投资区支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已经2021年区管委会第12次委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0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台商投资区支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加快发展泉州台商投资区旅游产业,构建全域旅游发展新格局,根据国家、省及泉州市有关支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政策措施。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在泉州台商投资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游企业、相关单位及个人。
二、扶持措施
(一) 旅游项目培育奖补
1.对新获评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
2.对新获评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每个A级景区,每年安排不少于10万元的提升经费补助。
3.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4.对新获评福建省乡村旅游休闲集镇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5.对新获评福建省乡村旅游特色村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6.对经区文化旅游部门推荐,新获评其他类别的“旅游品牌”单位,分别按国家级、省级、市级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旅游品牌”指由各级文旅部门正式发文认可的各类称号,包括但不限于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基地、观光工厂、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养生旅游休闲基地、体育旅游休闲基地、“水乡渔村”休闲渔业示范基地等。
7.民宿补助按照《泉州台商投资区促进民宿规范发展实施意见》执行。
(二)旅游宣传营销奖补
8.旅游企业(含伴手礼商家)参加由区文化旅游部门组织的区、市、省级及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举办的旅游宣传营销活动,每家每场分别给予海外场0.5万元,省外场0.3万元,省内市外场0.1万元,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3万元。
9.开发具有我区特色的旅游商品并获旅游相关部门奖项的,国家金、银、铜奖(或一、二、三等奖,以下等同)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2万元、1万元;省级金、银、铜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0.8万元、0.5万元;市级金、银、铜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0.3万元、0.15万元;区级金、银、铜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0.15万元、0.1万元、0.05万元。
(三)旅游市场开拓奖补
10.对新获评为服务质量信用等级国家5A、4A、3A级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11.对新出境游(含台湾游)组团社资格的旅行社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2.对台商区域内旅行社组织区外游客来我区旅游2天以上(含住宿一晚)实行分级奖励,1000人次以上(含1000人次)2000人次以下的每人次奖励10元,2000人次以上(含2000人次)3000人次以下的每人次奖励15元,3000人次(含3000人次)以上的每人次奖励20元,每家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3.对台商区域外旅行社组织到我区旅游2天以上(含住宿一晚)实行分级奖励,3000人次以上(含3000人次)5000人次以下一次性奖励2万元,5000人次以上(含5000人次)10000人次以下一次性奖励4万元,10000人次(含10000人次)以上一次性奖励6万元。
(四)人才队伍建设奖补
14.对在我区从事旅游行业工作,并在各级文化旅游部门或旅游协会举办的导游或技能竞赛中参加团体和个人比赛项目获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团体项目奖励具体标准为获国家级金、银、铜(或一、二、三等奖,以下等同)的分别奖1.5万元、1.2万元、1万元;获省级金、银、铜的分别奖1万元、0.8万元、0.5万元;获市级金、银、铜的分别奖0.5万元、0.4万元、0.3万元;个人项目则分别按团体项目50%标准进行奖励。
15.对获得全国导游资格证书,并在我区从事导游工作满两年的导游员,高级导游员、中级导游员、普通导游员分别给予奖励1万元、0.5万元、0.1万元。
三、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或个人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向区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泉州台商投资区支持旅游产业发展奖励申请表》,区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相关部门审批后,区财政局根据审批结果于次月兑现奖励奖金。
四、附则
(一)申报单位需产权明晰,规划、用地等手续完备,不符合区总体规划的项目不享受此政策措施。
(二)凡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不达标、恶意欠薪、存在偷逃税、违法违规使用土地、租用无营运资质车辆、失信、涉黑涉恶等行为,自其被查出(或发现、认定)直至整改达标或按规定接受处罚之日起的五年内,不予享受此政策措施。
(三)当年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五年内不予申报。
(四)对申报单位(个人)在申请政策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政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政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有权依法依规取消其享受政策资金资格,追回骗取、套取的政策资金,并限制其五年内不得申请政策资金。同时,有关部门可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对当事企业、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同一项目符合全区各扶持政策的多项扶持政策奖励条款或性质相似条款的,取最高奖项(标准)给予奖励,不重复享受;同一奖励条款,往年已取得低等级奖励,级别提升的,按差额进行奖励。
(六)由区教育文体旅游局会同区财政局承担本政策措施具体解释工作。
(七)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中共泉州市委台商投资区工作委员会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泉台委发〔2012〕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泉州台商投资区支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奖励申请表(单位)
2.泉州台商投资区支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奖励申请表(个人)
附件1
泉州台商投资区支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奖励申请表(单位)
申 请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
单位名称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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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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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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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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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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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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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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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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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及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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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 |
我单位承诺对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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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所在乡镇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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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育文体旅游局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区财政局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泉州台商投资区支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奖励申请表(个人)
申请人 基本 情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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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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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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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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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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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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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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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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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 |
本人承诺对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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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所在 单位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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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育文体旅游局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区财政局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1年10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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