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01-1700-2021-00094
    • 备注/文号:泉台管〔2021〕9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7-28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泉州台商投资区住房保障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1-08-09 15:53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区属各国有企业: 

      经区管委会委务会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泉州台商投资区住房保障体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7月28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泉州台商投资区住房保障体系实施方案 

      为了加快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我区住房保障体系,落实城市主体责任,优化城市营商环境,充分发挥住房保障综合社会效益,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和外来新市民住房问题,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公租房租赁住房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产权归属于泉州台商投资区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 

    二、保障对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积极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对标我区增量人口构成和住房需求,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让中低收入家庭和外来新市民基本得到住房保障,实现住有所居。根据家庭不同情况合理分类,实现住房分类供应、精准对接、分层保障。 

      (一)中低收入型家庭。符合规定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家庭年收入127748.99元(单身申请的,家庭年收入53902.53元)、家庭资产总额59.98万元以下。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本地居民:现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属于无房户或无法满足基本居住条件的。 

      2.新就业职工:应持全日制大专院校毕业证;在本地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3年以上(含3年),持有人事部门报到证,在本地无自有私房和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所在单位无法提供住宿。 

      3.外来务工人员:应在本地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在当地缴交社会养老保险3年以上(含3年),在本地无自有私房,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所在单位无法提供住宿。 

      (二)社会人才型家庭。在我区工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①落户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②落户的“双一流”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③从我区申报认定的福建省高层次人才、泉州市高层次人才第一至第五层次人才。同时需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保障对象本人及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在我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和未租住公有住房。 

      2.所在单位无法提供住宿。 

      3.户籍所在地非台商区(不含台商区管委会集体户)。 

      4.不能同时享受其他安居政策或住房保障政策。 

      (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型家庭。服务于我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在职干部职工。同时需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保障对象本人及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在我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和未租住公有住房。 

      2.所在单位无法提供住宿。 

      3.户籍所在地非台商区(不含台商区管委会集体户)。 

    三、资格审核及配租 

      区管委会成立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区工作小组”),由区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牵头,联合区管委会办公室等区直各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区工作小组挂靠在区管委会办公室专职开展工作,负责对泉州台商投资区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 

      (一)申请。申请人向区工作小组领取《区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如实填写,提交所在单位初步审查,同时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①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②婚姻状况证明。 

      (二)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无单位人员由区工作小组负责,下同)应当对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和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情况属实、材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所在单位在其《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并盖章后,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报送区工作小组。由区工作小组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相关情况进行复查。 

      (三)公示。区工作小组复查通过后,将拟分配方案在区管委会相关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四)分配。复查、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工作小组统筹安排申请人分配入住,原则上按每间宿舍分配两人进行安排。 

      (五)退出。入住人员的住房情况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入住条件的,应及时主动向区工作小组如实申报退住。所在单位对入住人员的住房情况等进行定期复查,对不再符合入住条件的人员,取消其入住资格,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并将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并上报区工作小组,区工作小组不定期进行复查。 

    四、管理维护 

      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由区工作小组统一承租、分配、运营、维护和管理。 

      (一)为便于管理,由区工作小组统一征收租金、水电费及其他各类杂费(有线电视、燃气费、电信费、物业管理费),其中租金部分上缴区财政部门。 

      (二)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人员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损毁、破坏、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及附属设施。因入住人使用不当造成公租房设施损毁的,入住人应予修复赔偿。 

    五、租金支付 

      中低收入型家庭、社会人才型家庭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型家庭租金按90元/间.月收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及水电费由区工作小组统一收缴。 

    六、监督管理 

      区工作小组应制定严格规范的公租房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自身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保障对象的监督。  

    七、完善配套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将住房保障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细化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层层传导工作压力。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区党工委办公室、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民生保障局、党群工作部、财政局等部门主要业务负责人要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问题。 

      (二)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推进保障性住房配置网络化、 

      数字化运作和多部门信息共享、并联运行,缩减审核流程。各审核部门加强人员配置,提高工作效率。 

      (三)强化日常监管。审核组要加强配后动态监督,建立日常巡查工作制度,完善退出机制,全面推行运用公租房信息系统,及时更新数据,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启动清退程序。同时,建立住房保障类型内部衔接机制,实现和谐退出。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7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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