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台委〔2021〕1号
中共福建省委泉州台商投资区工作委员会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泉州台商
投资区支持人才引领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省、市驻区有关单位,区属各国有企业:
经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将《泉州台商投资区支持人才引领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泉州台商投资区工作委员会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台商投资区支持人才引领高质量发展
若干措施(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引才主体、创新主体作用,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加快形成一支总量充足、结构优化、富于创新的人才队伍,筑强区域经济转型发展人才动能,现就支持人才引领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鼓励企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对新“引进的”省特级、A类、B类和C类人才分别给予200、40、20、10万元配套经费资助;对新“引进的”市第一至第五层次人才分别给予40、20、10、6、3万元配套经费资助;资助的配套经费分3年发放,经认定后当年发放40%,第二、第三年分别发放30%。鼓励企业聘用台湾人才,给予区级台湾优秀人才1500元/月、台湾青年人才1000元/月的工作生活津贴。
二、经认定为市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区级台湾人才,在认定有效期内,从正式认定的第二年开始,按人才上一年度工资年薪收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给予贡献奖励,具体标准为:省级高层次人才、市级第一至第三层次人才给予全额奖励,市级第四至第五层次人才按60%给予奖励,市级第六至第七层次人才按30%给予奖励,区级台湾人才按60%给予奖励。
三、鼓励人才到台商区创新创业,经认定为市级高层次人才的,由指定银行金融机构按第一至第五层次分别配备最高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免抵押、免担保信用授信额度。鼓励金融机构在现有金融产品基础上,向人才提供无抵押、无担保“消费贷”“创业贷”金融产品。
四、健全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实施人才安居工程,通过人才限价房、人才公寓、购房补助、租房补贴等形式,多渠道解决人才阶段性居住需求。经“认定”为省级高层次人才、市级第一至四层次人才,其子女可选择全区范围内的优质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设立海丝英才月,开展人才评优活动,组织人才疗休养,实行免费健康体检,提供台湾人才泉台往返交通补贴;举办人才工作者培训班,打造专业化人才工作团队,营造“近者悦·远者来”的良好环境。
五、鼓励企事业单位通过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通过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招聘高层次人才入选“引进的”省级或市级第一至第五层次高层次人才的,按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费用的50%给予企事业单位补贴,补贴上限为10万元/职位,每家企业最高补贴20万元/年。
六、鼓励企业引进和自主培养高层次人才。企业有新认定或人才层次晋级的省级、市级高层次人才的,按认定后或晋级后的人才层次给予企业留才补贴,具体标准为:省高层次人才特级20万/人,省高层次人才A类和市级第一层次人才10万元/人,省高层次人才B类、C类和市第二、第三层次人才5万元/人。企业新引进台湾人才,经认定为区级台湾优秀人才给予企业留才补贴3万元。留才补贴分3年发放,经认定后当年发放40%,第二、第三年分别发放30%,每家企业最高补贴20万元/年。
七、鼓励企业引进和自主培养高技能人才,人才新获评国家级荣誉称号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用于提升人才工资福利待遇,具体标准为:“中华技能大奖”20万元/人,“全国技术能手”“中国工艺美术大师”10万元/人。支持企业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对获评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八、支持企业优先聘用“双一流”建设高校(学科)毕业生,新引进的全日制本科、硕士和博士毕业生,每年分别给予企业5000元、8000元、10000元留才补贴用于提升人才工资福利待遇,留才补贴发放三年。
九、开展企业人才工作绩效评价。建立企业人才工作评价体系,构建企业人才工作评价指标,重点从企业人才存量、人才增量、人才质量、科研平台建设、人才政策落实、人才工作创新等维度对企业人才工作成效进行评价考核,评选出“人才工作示范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并将考核结果与企业用地、信贷等各项优惠扶持政策挂钩,提高企业引才育才积极性。
十、对有突出贡献和重大影响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十一、其他规定
(一)本措施适用的企业为在我区依法登记注册、独立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
(二)本措施适用的人才须与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区内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引进的”省、市高层次人才分别按照《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规定》认定。
(三)企业和人才涉黑涉恶的,或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被纳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对象,或在台商区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拒不配合中心工作的,经有关部门证明不得享受政策。
(四)对在申请政策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政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区党工委、管委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有权依法依规取消其享受政策资金资格;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措施所需扶持资金从区财政资金中列支,并由相关责任部门制定《实施规则》。同一主体、同一项目获其他同类扶持政策的,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六)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党群工作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承担。《泉州台商投资区落实泉州市人才“港湾计划”促进人才创新创业21条措施(试行)》(泉台委〔2017〕85号)、《泉州台商投资区引进台湾人才暂行办法》(泉台委办〔2017〕116号)不再执行。
泉州台商投资区党工委办公室 2021年1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