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01-1000-2020-00200
    • 备注/文号:泉台管办〔2020〕5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7-30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扶持泉台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0-08-20 09:50

     

    泉台管办〔202053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扶持泉台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的

    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省、市驻区有关单位,区属各国有企业:

    《扶持泉台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经区管委会同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730

     

    (此件公开发布)


    扶持泉台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的

    若干措施试行

     

    为促进泉台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创新发展,推进我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和人才引聚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及我区产业发展需求,制定本扶持措施。

    一、入驻企业类型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无违法违纪、无涉黑涉恶、无不良信誉记录的可入驻产业园。

    (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符合《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有关规定,具有营业执照、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二)台资企业。由中国台湾地区的企业或个人在大陆地区投资兴建的企业,投资方式为独资、合作或合资。

    二、政策支持

    (一)办公场地租金补贴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按照“先收取后补贴”的原则,前两年可享有办公场地租金100%补贴扶持,第三年享有租金50%补贴扶持。可补贴的办公场地面积依据其在台商区纳税总额确定,补贴金额不超过实际租用数额。具体标准如下:首年纳税总额5—10万元的最高可按80平方米享受补贴;年纳税总额10—50万元的最高可按80平方米享受补贴;年纳税总额50—100万元的最高可按120平方米享受补贴;年纳税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最高可按200平方米享受补贴。

    2台资企业

    实际运营6个月以上,按照“先收取后补贴”的原则,可按以下标准申请补贴:前两年按租金全额补贴,第三年按租金的50%补贴;每家企业补贴租用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补贴金额不超过实际租用数额。

    (二)贡献奖励

    1入驻产业园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台资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3年内,按所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的区级留存部分的50%给予奖励。

    2入驻产业园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台资企业在我区纳税总额首超300万元的给予机构一次性奖励5万元;在此基础上,纳税总额每增加1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引才奖励

    1帮助我区企业引进对象被认定为泉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按照第一至五层次分别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引进团队被评审认定为泉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按照资助等级由高到低分别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团队带头人或其他成员为泉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或选择引进人才申报奖励,或选择引进团队申报奖励。

    2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台资企业(不含产业园运营公司)优先聘用台湾人才,每新招用1名台湾优秀人才并工作满一年以上的,给予该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其中引进对象被认定为泉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给予补足至5万元奖励。

    3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企业招工引才,对为我区企业引进取得大中专院校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力,或熟练工(由接收企业认定),初次在我区企业稳定就业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每引进11000元的奖励补贴。

    三、相关事项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机构、企业需新注册成立在产业园并经产业园小组审核通过,且承诺纳税3年以上,工作人员需在我区缴纳社保,期间若注册或纳税变更至台商区以外地区的,除停止当年度奖励外,上一年度未发放的补助和奖励也将不予发放。

    (二)纳税总额以财政统计口径的纳税人在我区实际入库数为准,不包括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辆购置税和非税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稽查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出口退税款、奖励退税款。

    (三)本措施政策原则上一年兑现一次,年底考核次年初兑现。同时符合多项鼓励政策条款或性质形式条款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四)对机构、企业在申请政策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政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政策主管部门有权依法依规取消其享受政策资格。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重点引进的人才项目或特别优质机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区开发公司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六)本措施所需经费从区人才工作经费列支。

    (七)本措施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党群工作部承担,自泉台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正式开园起实施。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07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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