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01-1700-2019-00036
    • 备注/文号:泉台管办〔2019〕67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6-20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关于加快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9-07-08 09:45

    泉台管办〔201967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泉州台商投资区关于加快推动跨境电子

    商务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现将《泉州台商投资区关于加快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泉州台商投资区关于加快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620

     

     

     

     

     

     

     

     

     

     

     

     

     

     

     

     

    附件

    泉州台商投资区关于加快推动

    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为贯彻落实《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加快电子商务发展九条措施的实施意见》(泉政办〔201589号)、《泉州市商务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2019年泉州市推动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商务电商〔20193号),加快我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推动人才、资金、技术和项目等产业资源集聚,全力打造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

    1. 发展跨境电子商务龙头企业。招引一批业务成熟、带动力强、行业影响力大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链企业入驻我区,形成示范效应。大力培育本土龙头企业,扶持一批业务基础好、辐射作用强、诚实守信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对入驻第三方平台的跨境电商企业,年网上销售额首次达5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年网上销售额超过5000万元且比增50%以上的,给予8万元资金奖励。对垂直自营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网上年交易额首次达2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网上年交易额超过2亿元且比增50%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资金奖励。

    2. 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对跨境电商出口业务(以纳入海关系统的数据为依据,享受相关政策)通过海关监管代码9610报关的,给予跨境电商物流企业1/票物流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我区跨境电商园内的企业,年支付跨境物流费用达50万元以上,按其国际物流费用的1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培育海外仓发展体系

    3. 支持海外仓建设。鼓励有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布局海外仓、边境仓,建设物流基地。对新建、租赁200平方米以上海外仓,按实际仓储面积每月20/平方米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30万元。

    三、优化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4. 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引导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人才、资本、服务等要素向跨境电商园区集聚,形成运营、客服、物流、金融、供应链、软件、大数据、翻译、人力资源、知识产权等服务生态链,打造海、陆、空物流方式齐全的跨境电子商务物流园区。对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入驻企业20家以上的跨境电商园区,按年度新增投资额(公共服务区域建设改造、软件购置、设备投入)给予平台运营主体2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入驻园区的跨境电商企业,与园区签订三年以上(含三年)租赁合同,租赁办公面积50平方米以上,且年跨境电商出口额达10万美元以上的,前两年按实际缴纳租金的8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万元。

    5. 建设线上综合服务平台。鼓励创建我区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健全信息服务、通关服务、数据监测、信用查询等一站式公共服务体系。对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年度报关单量(含邮件、快件、9610报关模式)比增达到30%以上的,按平台年度新增投资额(本部建设改造、系统开发、软件购置、设备投入、平台宣传等)给予平台运营主体2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营造跨境电子商务生态圈

    6. 做好电子商务统计工作。对于园区运营公司、电子商务协会按时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月度、年度电子商务完整统计数据,并建立统计数据库的,给予其每年一次性2万元的工作补助。对新纳入统计限上名录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7. 加大跨境电商人才培育。对新入驻园区的创业培训机构,签订三年以上(含三年)租赁合同的,前两年按实际缴纳租金给予补贴,每家机构每年最高补助5万元。支持区电子商务协会、跨境电商园内培训机构举办跨境电商培训、论坛、峰会、大赛等公益活动,按实际产生费用(含场地、宣传、印务、讲师聘请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次活动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参加人数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每场次补助3万元;100人以上不足150人的补助5万元;150人以上的补助8万元。支持企业开展实习实训,对区域内跨境电商企业或园区运营企业与高职院校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对接收签订合作院校的学生开展为期半年以上跨境电商实训,并接收就业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每人1000元给予实训补助,单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3万元。

    五、有关事项

    8. 本措施适用于已办理工商及税务登记且经营及办公场所在泉州台商投资区范围内的企业,企业创办的跨境电商园区运营面积需超过1000平方米,并经泉州台商投资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9. 企业有下列行为的不予兑现扶持资金:

    1)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经营有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安全生产失信行为。

    10. 本文件具体解释工作由泉州台商投资区科技经济发展局承担,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至20201231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96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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