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01-1700-2019-00031
- 备注/文号:泉台管办〔2019〕6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6-12
泉台管办〔2019〕64号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
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关于进一步
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
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省、市驻区有关单位,区属各国有企业:
《泉州台商投资区关于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补充规定》已经区2019年第7次委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6月12日
泉州台商投资区关于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
发展若干意见的补充规定
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培育壮大总部企业,提高总部用地利用效率,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及区域发展实际,参照泉州东海、鲤城、晋江等地做法,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区总部经济发展补充规定如下:
一、湖东总部经济区
鉴于《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关于区外企业入驻总部经济区的意见的通知》(泉台管办〔2018〕112号)未明确总部出租或转让面积具体业态。为规范该总部区业态设置,实现短期内商业集聚,补充规定如下:
1.总部企业原则上应按照规划设计的标准和要求组织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和外立面。确需变动的,报经区管委会按照“一事一议”程序进行研究,同意后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办理。
2.经区管委会同意后,允许总部大楼以租赁或转让的方式配套设置酒店、SOHO、商场等服务设施,但企业办公面积占大楼总面积比例不得低于60%,规划建设部门下达设计条件时应明确各总部大楼的功能分区和各类用途的建筑面积比例。
3.总部大楼设置商场的,单个商场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00平米;总部大楼设置酒店的,单个酒店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000平米;总部大楼设置SOHO的,应由专业的物业公司整体持有、运营,持有面积不得超过总部大楼面积的30%。
4.总部大楼设置商场、酒店、SOHO等业态的,应设置与办公业态相对独立的出入口。
二、新策划总部区
应在规划层面明确地块功能业态,项目落地后严格按规划业态执行。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9年6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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