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01-1700-2019-00004
    • 备注/文号:泉台管〔2019〕48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4-22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9-05-05 15:18

    泉台管〔201948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省、市驻区有关单位,区属各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督促我区产业项目依照投资协议约定时序推进建设进度,规范项目保质保量履行产值、纳税等承诺,根据国家有关土地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产业项目建设管理通知如下:

    一、项目界定

    下述项目均应严格执行本通知:(1单独选址的绿色智能交通、高端装备制造、大健康、文创旅游、新材料等符合泉州台商投资区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2)单独选址的总部项目;(3)经区管委会招商进驻区内已建厂房(包含标准厂房)的项目。

    二、事前审核

    1.在项目洽谈期间,投资方应如实提供项目资金证明及前两年度纳税证明;对部分由研发阶段转为量产阶段项目仅提供资金证明。

    2.在项目协议签订的同时 ,投资方应向区管委会做出项目投建投产承诺函(附件1)。

    三、事中跟踪

    1.由区科技经济发展局、区投资促进局按照分工职责,负责对产业项目按时序推进建设、实现合同约定投入、税收等进行监督检查。

    2项目区分管领导每月至少深入项目实地开展调研一次,现场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真正做到领导在一线指挥、情况在一线了解、问题在一线解决、工作在一线落实

    3各乡镇、区直各部门在收到项目责任单位提交的问题协调请求后,属本级职责权限内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协调解决,需上级协调解决的,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

    4各项目责任单位每月20日前将本月项目建设进度报经项目分管领导同意签字后,每月25日前向区效能办、重点办书面报告项目建设进度,区效能办协同区重点办负责及时汇总各项目进展情况并通报。

    5投资方依法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后,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原件时应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由泉州台商投资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将土地使用权证原件交由泉州台商投资区投资促进局暂时保管,泉州台商投资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给投资方办理报建相关手续。在泉州台商投资区投资促进局保管项目土地使用权证原件期间,泉州台商投资区投资促进局应实时将保管的土地使用权证变动情况告知泉州台商投资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泉州台商投资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应严格审查在保管项目土地使用权证原件期间办理投资方利用土地使用权证融资登记行为。待项目依照投资协议约定运营投产(部分运营投产)由区科技经济发展局、投资促进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三方出具认定意见后,泉州台商投资区投资促进局给予返还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四、事后监管

    1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及相关土地法律法规,除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项目动工开发延迟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项目土地闲置的情形外,对符合以下两种情况的项目,国土主管部门有权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征收土地闲置费:(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2)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2项目土地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有权无偿收回该土地使用权。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须条件不具备的,造成项目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3投资方在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两个月内应提交项目建设投入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等,以证实投资方的实际投入达到协议约定;投资方在项目投产后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时间提交年度纳税证明,以证实达到协议约定实际纳税额度。

    4投资方或投资方设立的项目公司自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至项目投产后十年内,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转租或改变土地性质与用途的,应按投资协议约定报请区管委会书面同意。如投资方(项目公司)擅自改变项目土地性质与用途,或擅自转让、出租全部或部分项目土地的,或将项目土地交给第三人使用的,区管委会有权按投资协议约定采取相应措施追究投资方(项目公司)的责任。

    5投资方或投资方设立的项目公司自取得该工业项目土地使用权至项目投产后十年内,发生股权转让并导致项目土地使用权部分或全部间接转让的,应按投资协议约定报请区管委会书面同意。如投资方(项目公司)擅自变更股权并导致项目土地使用权或约定的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的,区管委会有权按投资协议约定采取相应措施追究投资方(项目公司)的责任。

    6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2019422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9422日印发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