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01-1200-2024-00027
- 备注/文号:泉台管〔2024〕4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3-22
为加强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确保我区林区安全稳定,根据《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明节期间在森林高火险区禁火的通告》(泉政文〔2015〕33号)要求,现将全区林区在清明节期间(3月25日至4月15日)划定为森林高火险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3月25日至4月15日,在全区林区实行禁火
二、全区进入林区的主要路口实行临时火源管制
三、禁火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一)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二)禁止吸烟、野炊、玩火;
(三)禁止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四)禁止烧灰积肥、烧田埂草、烧山开荒;
(五)禁止点烛燃香、焚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四、其他事项
(一)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二)森林火情举报电话:0595-27308229。
特此通告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3月22日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4年3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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