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01-1200-2024-00002
    • 备注/文号:泉台管〔2024〕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1-11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时间:2024-01-11 17:01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省、市驻区有关单位,区属各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改善我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以下简称《高污染燃料目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锅炉污染整治促进清洁低碳转型的意见〉的函》(闽环规〔2023〕1号)和《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锅炉污染整治促进清洁低碳转型的意见〉的函》要求,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进一步完善禁燃区管理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除通港公路-海灵大道-张青公路-惠安县域交界线所围区域以外均为禁燃区。 

      二、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种类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选择《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Ⅲ类(严格)”类别。具体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包括生物质成型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四)国家规定的其它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销售高污染燃料和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禁止禁燃区内城市建成区居民生活燃用高污染燃料,鼓励推动其他区域居民的生活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改用清洁能源。  

      (二)现有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生物质燃气锅炉应在2024年6月30日前改为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生物质专用锅炉,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三)现有区域范围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在2024年6月30日前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它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四)生物质燃料专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有关燃气锅炉的排放限值。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在淘汰或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按职责落实禁燃区建设管理工作。其中:  

      1.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将禁燃区监管纳入“网格化”管理范围,建立常态化的巡查监管机制,严肃制止违反禁燃区管理规定的行为。  

      2.发改、工信、资源规划、城管等部门和电力、燃气等清洁能源供应单位应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供稳定、可靠、安全、高质量的清洁能源供应保障服务,促进高污染燃料改燃清洁能源。  

      3.违反本通告规定建设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生产、进口、销售、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要求锅炉的,由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查处。属于违法建设的,城市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查处。   

      4.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应按职责加强对煤炭、油品、生物质燃料等的质量监管,依法对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燃料的行为进行查处。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查处。  

      四、专用词汇说明  

      (一)生物质燃料专用锅炉和生物质燃料:执行《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NB/T 47062-2017)、《生物质成型燃料质量分级》(NB/T 34024-2015)。  

      (二)高效除尘设施:指袋式除尘设施,或旋风加袋式除尘、电袋除尘等两级、多级除尘等高效治理设施;配套静电除尘等其他类型除尘设施的,要确保锅炉烟尘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或优于现行燃气锅炉对应排放限值。  

      (三)超低排放改造:指燃料设施在使用运行、末端治理等过程中,采用多种污染物高效协同脱除集成系统技术,使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或优于现行天然气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  

      (四)清洁能源:指本通告所述高污染燃料以外的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能源。  

      五、其它事项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泉台管〔2019〕229号)同时废止;此前我区相关管理文件与本通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附件:泉州台商投资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示意图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月11日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4年1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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