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01-1700-2023-00097
- 备注/文号:泉台管〔2023〕78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1-03
为预防森林火灾发生,切实有效抓好我区森林防火工作,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结合我区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决定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水平200米范围以内区域为森林防火区。
二、每年9月15日至次年4月30日为全区森林防火期。
三、具体要求
(一)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确需野外生产用火的,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二)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切实加强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三)公益性骨灰堂应设立禁火标志,加强人员管理,禁止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四)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1月2日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3年11月2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