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01-1700-2023-00097
    • 备注/文号:泉台管〔2023〕78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1-03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
    时间:2023-11-03 17:23

      为预防森林火灾发生,切实有效抓好我区森林防火工作,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结合我区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决定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水平200米范围以内区域为森林防火区。

      二、每年9月15日至次年4月30日为全区森林防火期。

      三、具体要求

      (一)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确需野外生产用火的,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二)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切实加强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三)公益性骨灰堂应设立禁火标志,加强人员管理,禁止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四)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1月2日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3年11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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