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01-1200-2019-00063
    • 备注/文号:泉台管办〔2019〕80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8-03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08-16 08:44

    泉台管办〔201980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各类违法违规使用、未批先占林地的现象时有发生。为加强我区林地保护管理,遏制非法侵占林地势头蔓延,巩固生态文明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切实加强全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责任感

    林地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森林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空间保障和物质基础。加强林地保护管理,严守生态红线,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的具体体现,是保障国土生态安全的需要,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繁荣生态文化、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统筹林地科学经营和利用、推动现代林业科学发展的迫切要求。各乡镇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严守林地、保护森林的重要性,把林地保护管理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履行主体职责,全面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

    二、健全制度,规范林地征占用审批机制

    (一)严格执行林地用途管制制度。凡需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报批。禁止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禁止擅自在林地上采石、取土、取沙、建房、修筑工程等活动。

    (二)严格规范征占用林地行为。用地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基本建设时,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在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建设项目要做好切实可行的规划,并向区林业部门提出申请,经区林业部门审核或者按照规定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和《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使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开工。

    (三)严格规范林地使用范围。项目林地报批后,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通知属地乡镇,并会同镇村到实地放样。属地乡镇对已报批的林地要加强监管,明确具体责任人,杜绝越界使用林地的现象发生。用地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批准的用途、数量、范围、期限等规定使用林地。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林地,不得造成滑坡、塌陷和严重水土流失,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三、加强宣传,提高全民依法用林意识 

      各乡镇要充分利用网络、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林地的重要生态价值,宣传林地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办理征占用林地程序,宣传林业生态建设的重要性,使保护林地、建设生态意识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同时,要利用反面典型进行警示教育,选择一些破坏林地的典型案例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通过正反两面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使用林地的意识,提高全民保护林地的自觉性。

    四、强化监管,建立林地保护管理长效机制

    林地保护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亲自部署,切实加强管护队伍建设、完善工作制度、落实工作经费,构建科学有效的林地保护管理的工作体系。一旦发现破坏林地的行为要立即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上报区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五、严格问责,落实林地保护管理责任追究

    各乡镇要切实把林地保护管理作为常态化管理及日常工作来抓,不断加大林地巡查力度,对于非法侵占和破坏林地行为要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切实提高资源监督实效。对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在巡查中发现违法占用林地行为而没有及时制止并报告的,对履职不力导致林地遭受严重破坏的等,一经发现,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真正做到标本兼治,确保林地资源得到切实有效保护。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

           201983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98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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