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_规划计划方案意见_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 索 引 号:QZ13101-0300-2025-00016
  • 备注/文号:泉台管办〔2025〕1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3-24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5-03-24 17:29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防指各成员单位:

  现将《泉州台商投资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3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目 录

  1 总则 1

  1.1 编制目的 1

  1.2 编制依据 1

  1.3 适用范围 1

  1.4 工作原则 1

  2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1

  2.1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1

  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

  2.3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

  2.4 现场指挥部 7

  2.5 专家库 8

  3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标准 8

  3.1 风险评估 8

  3.2 应急资源调查 8

  3.3 小型地质灾害(四级) 8

  3.4 中型地质灾害(三级) 9

  3.5 大型地质灾害(二级) 9

  3.6 特大型地质灾害(一级) 9

  4 运行机制 10

  4.1 预防、监测与预警 10

  4.2 信息报告 13

  4.3 先期处置 13

  4.4 应急响应 14

  4.5 响应终止 17

  4.6 信息发布 17

  4.7 后期处置 17

  5 应急保障 18

  5.1 人力资源保障 18

  5.2 经费保障 18

  5.3 物资保障 18

  5.4 医疗卫生保障 19

  5.5 交通运输保障 19

  5.6 治安保障 19

  5.7 人员防护保障 19

  5.8 通信和信息保障 20

  5.9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20

  5.10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20

  5.11 气象服务保障 20

  5.12 其他应急保障 21

  6 监督管理 21

  6.1 应急演练 21

  6.2 宣传教育 21

  6.3 培训 21

  6.4 责任与奖惩 22

  7 附则 22

  7.1 预案解释 22

  7.2 预案实施 22

  7.3 预案的管理和更新 22

  8 附件 23

  附件1 24

  附件2 25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应急救援能力,规范应急救援行为,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福建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泉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泉州台商投资区2023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地震和洪水引发的地质灾害依照相关的规定处置。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协同应对;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2.1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泉州台商投资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依托泉州台商投资区突发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不再另行成立,并根据抢险救灾需要,新增相关成员单位。

  2.1.1应急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区管委会副主任

  副指挥长: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局长

  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    员:区党群工作部(区融媒体中心)、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科技经济发展局、农林水与生态环境局、教育文体旅游局、民生保障局、财政金融与国资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消防救援大队,武警泉州支队执勤二大队执勤三中队、惠安县供电公司台商投资区供电服务中心等单位负责人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2.1.2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地质灾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协调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所辖应急力量对突发地质灾害实施处置,及时上报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及时组织人员实施紧急救助、疏散安置,控制次生、衍生灾害,开展社会动员,防止险情、灾情扩大。

  (3)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后,负责成立地质灾害应急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及时组织发布或配合上级单位发布突发地质灾害及其处置情况的消息。

  (4)指导乡镇政府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

  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2.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兼任。

  2.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 收集、分析、上报险情灾情信息和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

  (2) 贯彻应急指挥部部署和指示,协调、督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灾害应对工作并督促落实;

  (3) 承办应急指挥部文电、会务及简报编辑、资料整理归档等工作;

  (4) 协调各乡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及地质灾害防治任务,并检查落实。

  (5) 承担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3.1 区党群工作部(区融媒体中心):负责新闻报道和舆情监控工作,正面引导社会舆论;会同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做好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处理因突发地质灾害影响的涉外人员处理事宜。

  2.3.2 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应急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区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承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履行信息汇总、灾情发布、综合协调职责;组织、协调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组织开展灾害范围、损失评估等工作;配合开展新闻宣传工作;负责对接泉州气象局提供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联合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及时、准确发布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加强灾区气象监测预报,为应急救援提供气象保障;城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共绿地、市政公园、燃气(天然气)管道和附属设施等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各区域的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监测、应急和治理工作;组织指导燃气(天然气)的抢险、抢修工作;指导公共绿地、市政公园内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3.3 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配合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相关工作;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培训及防范地质灾害知识的宣传普及;参与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等工作;负责交通设施沿线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应急和治理工作;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组织、指挥、协调有关单位抢修损毁的公共交通设施,保障道路畅通;组织协调各种交通运输,做好受灾人员、救援人员、物资和设备的运输工作;住建部门负责指导房屋建筑等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各区域的地质灾害险情排查、监测、应急和治理工作;指导相关单位监测、处置灾区房屋建筑和附属设施的安全隐患,评估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负责组织建筑工程应急抢险队伍,配合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督促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建设。

  2.3.4 区科技经济发展局:发改部门负责为区管委会投资建设的地质灾害专项治理、救灾、重建基建项目向上申请资金;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粮食储备应急保障工作;工信、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基础通信运营企业抢修和维护因灾损坏的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抢险救援现场通信畅通。负责煤炭、电力、成品油、天然气等能源产品的应急保障工作。根据应急响应需要,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与调运;负责天然气、成品油长输管道的隐患排险和应急处置工作,强化管道沿线地质灾害监测和防范,切实维护管道设施安全。

  2.3.5 区农林水与生态环境局:水利部门负责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受损水利工程的修复,做好水情、汛情的监测及险情排查;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参与处置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2.3.6 区教育文体旅游局: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灾区教育部门和学校组织受灾害威胁师生紧急疏散转移,修复受损毁校舍,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按分工组织落实学校室内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和维护;旅游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受灾害威胁区域景区、景点游客疏散转移和险患排查;指导景区、景点对游客进行必要的突发地质灾害风险提示和应急知识教育。负责主管景区内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当发生灾情造成旅游者伤亡时,积极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旅游者的善后处置工作。

  2.3.7 区民生保障局:民政部门协助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救灾物资储备等相关工作;负责组织指导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卫健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根据需要,向受灾地区派出医疗专家,并协助做好药品和医疗设备调配。

  2.3.8 区财政金融与国资局:负责区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2.3.9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场监管工作,维护灾区市场稳定,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救灾物资违法行为;组织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协助配合督导有关企业做好灾后安全隐患排查和恢复生产安全工作。

  2.3.10 区公安分局:负责现场社会秩序维护、交通疏导、管控和受灾区域的社会治安稳定,打击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行为,根据特殊需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灾工作。

  2.3.11 区交警大队:负责现场社会秩序维护、交通疏导和管控。

  2.3.12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2.3.13 武警泉州支队执勤二大队执勤三中队:根据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2.3.14 惠安县供电公司台商投资区供电服务中心:负责抢修损毁的供电设施,保证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用电;及时恢复灾区正常供电。

  2.3.15 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每个隐患点的应急避险方案;成立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明确值班人员和各隐患点的责任人、监测人;完善镇、村(社区)、组、点防灾信息网络,明确村(居)委会主任、村民小组长、各隐患点防灾责任人、监测人等相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村干部联户承包防灾责任制。负责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速报、续报;开展灾害先期处置工作;负责做好紧急转移安置和救助受灾群众、道路和公用设施抢修以及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等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区应急指挥部的部署,配合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4 现场指挥部

  地质灾害发生后,区党工委、管委会视情成立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地质灾害现场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警戒保卫、救灾救援、生活救助、设施抢修、医疗救治、现场监测、新闻宣传等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5 专家库

  区党工委、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急指挥部应当建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专家库,建立专家咨询制度,研究突发地质灾害应对等重大问题,提出应对措施建议。

  3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标准

  3.1 风险评估

  针对突发事件特点,识别事件的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治理隐患的措施。

  3.2 应急资源调查

  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必要时对本地居民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按照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突发地质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

  3.3 小型地质灾害(四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山体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3.4 中型地质灾害(三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山体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3.5 大型地质灾害(二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因山体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因地质灾害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或者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3.6 特大型地质灾害(一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因山体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洛阳江、黄塘溪)及其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4 运行机制

  4.1 预防、监测与预警

  4.1.1 预防

  (1)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统筹考虑、综合运用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做好日常预防工作,提升防灾减灾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地质灾害的发生,控制、减轻或消除突发地质灾害引起的社会危害。

  (2)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组织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统筹安排。

  (3)落实避险措施。各乡镇对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编制应急处置措施,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避险明白卡”发放到防灾、监测责任人和受威胁区域人员手上。

  (4)各有关部门要开展地质灾害(隐患)调查、危险性评估、技术咨询、宣传培训等工作。

  4.1.2 监测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配备监测预警设备,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农林水与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在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人口密集区、学校、景区、公路、铁路及水库等重要工程地段,建立气象、水文、地质监测点,开展综合监测预警工作。

  4.1.3 预警

  (1)预警级别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分为四个等级,由弱到强依次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表示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风险较高、高、很高,采用颜色等级表示时分别对应地质灾害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

  (2)预警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达到四级(蓝色)时,由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对接市气象局联合对公众发布,同时通报市应急管理局和预警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达到三级(黄色)以上时,由市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联合对公众发布。

  (3)预警信息发布内容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区域、预警级别、警示事项、发布机构、发布时间和有效时间等。

  (4)预警信息发布方式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对区有关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及公众发布。

  乡镇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警报器、宣传车等手段,及时、准确地将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转发给基层工作人员和受威胁群众。

  (5)预警响应措施

  接到预警信息后,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农林水与生态环境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①接到四级(蓝色)地质灾害预警时,有关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督促加强地质灾害巡查和监测,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准备工作,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的准备工作,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和处理。

  ②接到三级(黄色)地质灾害预警时,在四级(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人24小时带班值班,组织对预警区内突发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24小时巡查监测;各有关部门联合开展突发地质灾害趋势会商,组织动员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③接到二级(橙色)地质灾害预警时,在三级(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加密监测和收集雨情、水情,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必要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组织指导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处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相关情况;组织指导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④接到一级(红色)地质灾害预警时,在二级(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突发地质灾害危险区域;根据需要组织指导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技术支撑队伍进驻预警区。

  (6)预警信息的调整

  预警响应视气象条件以及实时雨情、水情监测情况随预警信息等级动态调整,可逐步升(降)级。当预警区内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时,在预警响应的基础上,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等级启动相应应急响应。

  超出突发地质灾害预警时限未再发布新的预警信息,预警响应自动终止,并由原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解除预警信息。

  4.2 信息报告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向当地基层自治组织和群众示警,同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向区管委会、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和应急指挥部报告险情灾情,险情较大的,区管委会应及时报告市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局。

  地质灾害信息报送内容: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可能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死亡、失踪和受伤人数,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现阶段的抢险救援处置情况简述等。

  4.3 先期处置

  发现或接报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乡镇人民政府、群众自治组织、有关责任单位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先期救援和抢险处置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及时动员受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疏散。

  接到突发地质灾害信息报告后,乡镇人民政府应迅速采取排险防治措施,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和警戒区,设立明显警示标识,明确撤离路线,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开展抢险救援。达到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4.4 应急响应

  4.4.1 四级应急响应

  发生小型突发地质灾害时,在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下,由应急指挥部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组织、协调各方应急力量开展应急监测、应急调查、人员搜救、安置救助、疫情防控、医疗救治、应急排险、道路抢修、设施维护等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区党工委、管委会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局等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4.4.2 三级应急响应

  接到中型突发地质灾害报告经核实的,或者现场处置中确认为中型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指挥部应立即比照四级应急响应,组织各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先期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将地质灾害情况速报泉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上级部门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三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应急指挥部在泉州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领导、指挥下,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4.3 一级、二级应急响应

  接到特大型、大型突发地质灾害报告经核实的,或者现场处置中确认为特大型、大型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指挥部应立即比照四级应急响应,组织各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前期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将地质灾害情况速报泉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一级、二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应急指挥部在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领导、指挥下,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可设立现场指挥部和若干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和各工作组组长由应急指挥部指挥长任命:

  (1)综合协调组: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牵头。承担现场指挥部的综合协调、指令接收转发、信息收集上报、调配救援力量和资源等工作;协调区公安分局和惠安县人民武装部及武警泉州支队执勤二大队执勤三中队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协调专业灾害救助队伍的调集工作;承办现场指挥部各类会议,督促落实现场指挥部议定事项;审核把关信息发布等工作。

  (2)警戒保卫组:区公安分局和区交警大队牵头。根据划定的危险区,设置警戒线,负责灾害现场的保护、警戒、治安和秩序维护,保卫重要目标,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队伍、物资运输等出入道路畅通。

  (3)救灾救援组: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惠安人民武装部配合。负责搜救被困和失联人员、工程抢险和灾害现场清理等工作;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人员疏散转移,情况紧急时,可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4)生活救助组: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科技经济发展局、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民生保障局等部门配合。负责调拨和紧急配送应急物资,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开放应急避难场所,为受灾人员提供临时安全住所;组织做好灾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

  (5)设施抢修组:区科技经济发展局牵头。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农林水与生态环境局、惠安供电公司区服务中心、通信公司等部门配合。负责应急排险工作,控制、排除灾情及其次生险情,抢修和维护道路、通信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做好灾后房屋应急评估和安全鉴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及城镇应急供水等工作。

  (6)医疗救治组:区民生保障局牵头。负责统筹协调灾区医疗救治工作,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7)现场监测组: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牵头。组织指导开展灾害发生地及周边地区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和会商研判灾情及发展趋势,防范次生地质灾害。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对接市气象局加强灾区气象条件和天气趋势监测预报,及时发布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8)新闻宣传组:区党群工作部牵头。统筹协调媒体的现场管理,做好灾害舆论引导工作,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做好新闻应对发布;区融媒体中心统一组织灾后新闻宣传工作。

  出现超出应急指挥部处置范围的,应及时向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请求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帮助处置。

  4.5 响应终止

  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完成,经有关专家会商或鉴定突发地质灾害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由原启动应急响应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终止应急响应。

  4.6 信息发布

  区管委会或应急指挥部应当按照权限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突发地质灾害相关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发生原因、严重程度、损害情况、影响范围、应对措施等。

  4.7 后期处置

  4.7.1 调查评估

  特大型、大型和中型突发地质灾害,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小型突发地质灾害由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评估工作,提交调查评估报告。评估内容包括查清灾害发生的因素、现场处置概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4.7.2 善后处置

  区管委会根据需要制定和实施救灾、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各相关单位按各自职责,开展现场清理、灾害监测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需开展治理的,由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或相关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作。

  5 应急保障

  5.1 人力资源保障

  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要不断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通过针对性的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专业水平及应急抢险实战能力。

  区消防救援大队、武警泉州支队执勤二大队执勤三中队、公安干警和民兵是处置突发地质灾害的骨干和突击力量,依法参与抢险救灾、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等应急处置任务。

  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负责利用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单位充实应急力量,保证相对稳定和相应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对地质灾害监测、应急抢险等需要。

  5.2 经费保障

  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需经费情况,将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计划和预算,确保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为应对突发地质灾害提供资金捐赠和支持。

  5.3 物资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区科技经济发展局、民生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农林水与生态环境局等成员单位应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各自应急职责分工,加强地质灾害应急物资的统筹规划、日常储备、监督管理和调拨分配等工作。

  5.4 医疗卫生保障

  区民生保障局负责牵头建立和完善全区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卫生应急指挥体系和医疗卫生救援体系,组建卫生应急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储备医疗救治、监测检验等卫生应急物资,开展医疗救护演练。

  发挥红十字会等社会组织的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知识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等能力,组织群众开展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

  5.5 交通运输保障

  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负责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突发地质灾害时的综合运输能力。必要时,组织紧急动员和协调征用营运交通运输工具。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处置需要,区交警大队对地质灾害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维持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秩序,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专用通道。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应牵头迅速组织专业应急队伍进行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顺畅。

  5.6 治安保障

  突发地质灾害时,区公安分局依据本部门应急预案维持地质灾害事发地社会治安秩序,集结警力,巡逻执勤,采取相应措施保障社会治安稳定有序,阻止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5.7 人员防护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地质灾害特点和自身应急工作职责,充分考虑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参与人员受到伤害的可能性和伤害类别,建立健全紧急情况下人员安全防护机制,配备相应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安全。

  各乡镇应建立健全紧急情况下的人员疏散机制,明确紧急疏散行动的各级责任人。一旦发生地质灾害,确保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能及时有序疏散至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5.8 通信和信息保障

  区科技经济发展局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保障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通信畅通;区党群工作部协调各相关广播电视和公用信息网运营企业保障地质灾害应急相关信息及时准确传播。

  5.9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区消防救援大队、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农林水与生态环境局等成员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职责分工,配备满足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需要的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及器材,建立健全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

  5.10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教育文体旅游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室内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并做好管理和保障工作。

  5.11 气象服务保障

  根据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需要,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对接市气象局加强对极端天气和相关自然灾害的监测和预警,为处置突发地质灾害提供气象服务和保障。

  5.12 其他应急保障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完成其他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6 监督管理

  6.1 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应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群众参与,达到普及应急知识和提高应急抢险实战能力的目的。应急指挥部、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综合应急演练;各成员单位应结合自身职责,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本系统、本领域地质灾害专项应急演练,检验并提升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每次应急演练结束后牵头部门应对应急演练进行系统评估。应急指挥部应加强对各成员单位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6.2 宣传教育

  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活动,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介,普及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6.3 培训

  应急指挥部和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本系统、本领域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日常应急管理、现场指挥协调和专业抢险救灾的能力。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本辖区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地质灾害识灾避险技能和先期应急处置能力。

  6.4 责任与奖惩

  突发地质灾害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绩效考核范围。对瞒报、漏报、谎报突发地质灾害灾情和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及存在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 附则

  7.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负责解释。

  7.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区管委会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备案。

  7.3 预案的管理和更新

  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负责管理本预案,预案实施后,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收集预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会同有关部门评审论证,根据需要提出修订和更新意见,报区管委会审定后及时组织修订和更新。

  8 附件

  1.应对地质灾害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图

  2.应对地质灾害预警响应流程图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3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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