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01-0300-2024-00039
    • 备注/文号:泉台管办〔2024〕17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3-29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时间:2024-03-29 17:46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省、市驻区有关单位:

      现将《泉州台商投资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3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台商投资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修订)

      

    2024年3月

      目录

      1.总则 1

      1.1编制目的 1

      1.2编制依据 1

      1.3.适用范围 1

      1.4工作原则 2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2

      3.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3

      3.1应急指挥机构 3

      3.2日常管理机构(卫生应急办公室)职责 4

      3.3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 4

      3.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职责 5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报告与发布 5

      4.1监测 5

      4.2预警 6

      4.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 8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与终止 10

      5.1应急响应原则 10

      5.2 应急响应措施 11

      5.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响应 16

      5.4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19

      5.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 19

      6.善后处理 20

      6.1评估 20

      6.2保持 20

      6.3奖励 20

      6.4责任 21

      6.5 抚恤和补助 21

      6.6征用物资与劳务补偿 21

      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保障 22

      7.1 技术保障 22

      7.2 物资与经费保障 23

      7.3通信与交通保障 29

      7.4法律保障 29

      7.5 宣传教育 25

      8.预案管理 25

      8.1应急预案制定 25

      8.2 应急预案修订 26

      8.3 监督检查 26

      9.附则 26

      9.1 名词术语 26

      9.2 预案实施时间 27

      9.3预案解释部门 27

      附件: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28

      2.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32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及时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我区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特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处置我区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特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衍生的公共卫生事件适用本预案。

      其他突发事件中涉及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依据《泉州台商投资区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方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我区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及时进行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危害程度和所需动用的资源,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分级制定和启动应急预案。

      (3)依法防治,措施果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先进、完备的科学技术保障。通力合作、资源共享,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处理。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事件分级标准详见附件1)

      3.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3.1应急指挥机构

      3.1.1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3.1.1.1 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组成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管委会成立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指挥部,区分管领导担任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指挥部总指挥,区管委会调研员、区民生保障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组成人员。

      3.1.1.2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职责

      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在市委、市政府,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下,认真落实国务院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联防联控机制和省、市领导小组的要求,统一指挥全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督促各级各相关部门按应急预案开展工作,组织检查应急工作的落实情况;承办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3.1.1.3指挥部成员单位

      指挥部成员单位依照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建立多部门联防联控机制,共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有区党群工作部、社会治理办公室、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科技经济发展局、农林水与生态环境局、教育文体旅游局、民生保障局、财政金融与国资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区医保分中心。其他成员单位依照需要确定。

      3.1.1.4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3.2日常管理机构(卫生应急办公室)职责

      区民生保障局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置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其主要职能是: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其他突发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编制相关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指导全区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协调有关工作;协助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信息。

      区民生保障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指挥部日常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区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预防准备、应急响应和善后评估工作。收集事件(疫情)应急处理有关信息,组织专家分析研判事件(疫情)发展态势、科学制定事件(疫情)处理备选方案,为指挥部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3.3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

      区民生保障局组建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公共卫生事件级别进行评估,对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启动、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区领导小组(指挥部)和区民生保障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3.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职责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等医疗卫生单位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区民生保障局的统一指挥、调度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报告与发布

      4.1监测

      全区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流感样病例哨点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和举报电话。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区民生保障局要按照国家、省、市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组织卫生专业机构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等,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4.2预警

      4.2.1预测

      区民生保障局及区直有关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报体系的建设,建立常规数据监测库和科学分析制度,提高预测、预报的准确性。

      区民生保障局应及时组织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研究、分析、评估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数据信息,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发现并确认的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提出有效的预防措施建议和预警级别建议。区民生保障局应根据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建议和需要及时向区管委会报告。

      4.2.2预警级别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按照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4个预警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国家、省、市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3预警方式与方法

      4.2.3.1 方式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严重性、紧急程度,预警分为内部预警和社会预警。内部预警针对卫生健康系统内部各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以及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要目的是增强预防措施,提高监测能力和水平。社会预警针对社会一般公民,主要目的是增强群众自我防病能力。

      4.2.3.2方法

      内部预警采取通报、培训等方法。社会预警一般通过新闻媒体、政府有关部门网站以通告或公告形式发布。

      4.2.4预警信息报告

      4.2.4.1确认

      区民生保障局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执法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风险评估,对监测信息进行确认,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意见(含预警级别、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防范措施)。

      4.2.4.2报告

      区民生保障局应将预警意见报告区管委会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4.2.5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意见经过批准后,由区民生保障局发布,新闻、气象部门应积极配合。必要时,各级别的预警意见也可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市气象局协助在泉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

      4.2.6预警信息变更与解除

      有关情况证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可能降低或增强,区民生保障局应根据预警信息变化情况和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意见,对原发布的预警信息予以变更(提高预警级别或降低预警级别),变更应按照原报告程序经批准后实施。

      有关情况证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可能发生,区民生保障局应当立即报告批准实施预警的部门请求立即解除预警,经批准后立即解除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国家、省、市对发布预警信息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发布。

      4.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家、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4.3.1 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4.3.1.1责任报告单位

      (1)各乡镇人民政府

      (2)区民生保障局及其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3)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4)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防疫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海关、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畜牧兽医机构、环境生态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4.3.1.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行医执业医生、海关口岸卫生检疫人员,以及上述责任报告单位中的负责人。

      4.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等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根据文件性质、预警级别在规定时间内尽快向区民生保障局报告。

      区民生保障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先期处置,并在2小时内尽快向区管委会和市卫健委报告,区管委会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4.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4.3.3.1首次报告

      对于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紧急情况下,首报可先对其基本事实(即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情况、结果)做客观、简明的报告,然后再及时、准确、深入续报详细的情况。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涉及人数、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4.3.3.2 进程报告

      应根据事件类型、性质、发生、发展情况,采取每小时、每天、每周或不定时报告事件进程。

      4.3.3.3 结案报告

      事件基本终止,区民生保障局应作出结案报告,逐级上报。主要内容:事件发生、发展过程,人员伤亡情况,事件原因、类型、等级,医疗卫生机构采取的措施,主要经验教训等。

      4.3.4 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审核信息,发现不实信息,要立即核实并纠正,确保信息的准确性;确认信息真实无误后,应迅速报告区民生保障局。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与终止

      5.1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的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5.1.1先期处置原则

      事发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迅速了解、核实情况,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报告的方式,把握和控制事态发展。

    5.1.2响应级别调整原则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各级各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地区性或全省性、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2应急响应措施

      5.2.1各级人民政府

      (1)启动多部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通信等有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的,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封锁疫区可能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涉及2个以上县(市、区)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控制范围,在泉州市行区域范围内的,由泉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控制区域。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4)疫情控制措施:必要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5)开展群防群治:组织街道、乡镇以及村(居)委会协助、配合卫健部门和其它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6)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或共同暴露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7)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等部门配合卫生健康或/和农业及林业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或共同暴露者或/和宿主动物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向地方卫生健康或/和农业及林业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8)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9)维护社会稳定:区直有关部门应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加强市场监管,严防、严查、严堵病死畜禽和霉变商品流入市场销售,确保食品消费安全。

      5.2.2三公(工)一大”融合协同机制

      当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中东呼吸综合征、埃博拉出血热等重大或新发传染病疫情时,在区、镇两级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领导下,建立以公安部门牵头,卫健、疾控、数字办、交通、外事等部门及三大运营商组成的“三公(工)一大”融合协同机制,第一时间摸清病毒来源、感染途径和传播过程,第一时间高效排查和落实管控。

      5.2.3区民生保障局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建议级别。

      (3)发布信息与通报:区民生保障局经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授权,并经区管委会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区民生保障局应及时向区管委会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对涉及跨境的疫情线索,由区民生保障局逐级报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向有关国家和地区通报情况。

      (4)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5)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防控措施。

      5.2.4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病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开展病人标本的采、送、检。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无故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各医疗机构要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与报告工作。

      5.2.5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整理、分析与报告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尽快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共同暴露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开展消杀灭的技术指导工作,对职业中毒等化学中毒事件,开展现场监测,测定事故危害区域、毒物品种、毒性及危害程度,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向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援助,指导中毒病人救治,协助、指导有关部门开展现场洗消。

      (3)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的标本,分送市、省和国家应急处理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5.2.6 卫生监督机构

      (1)在区民生保障局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协助区民生保障局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3)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依法开展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和执法稽查。

      5.2.7 非事件发生地区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当地各级政府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7)服从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指挥和调度,支援事发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5.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响应

      5.3.1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Ⅱ级响应的,按照规定执行。市人民政府、市直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依法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启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在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当出现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等态势时,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向省人民政府请求扩大应急。

      5.3.2  Ⅲ级应急响应

      5.3.2.1  Ⅲ级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区民生保障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区管委会及市卫健委报告,由市卫健委及时组织相关专家调查核实,经专家综合评估后,认为需要实行实施Ⅲ级响应的,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实施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实施Ⅲ级应急响应。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按照规定执行。市卫健委及时将上级有关部门的决定通报市直有关部门。

      5.3.2.2  区管委会应急响应

      统一指挥应急救援工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类别和处理需要以及市卫健委、区民生保障局的建议,决定是否启动区级有关专项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协助区民生保障局做好应急处理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5.3.2.3  区民生保障局应急响应

      区民生保障局接到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病人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区管委会、市卫健委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向事发地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当地应急预案的要求,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要多部门参与应急处理工作的,应向区管委会提出建议,及时与相关部门协调落实。及时向其它有关部门、毗邻和可能波及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情况。

      5.3.2.4  区直部门应急响应

      区直有关部门应按照本应急预案组织力量会同区民生保障局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5.3.2.5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依法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5.3.3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区民生保障局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区管委会和市卫健委报告。

      区直有关部门应按照本应急预案组织力量会同区民生保障局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Ⅳ级应急响应启动程序由区管委会参照Ⅲ级应急响应启动程序作出规定。

      5.4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

      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难以控制或者有扩大、发展趋势,有可能影响周边地区,或者有关处置职能不在地方人民政府,需要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支援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请求提高应急响应级别,上一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接到请求后应迅速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根据事态发展状况迅速作出提高响应级别的决定。

      5.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

      5.5.1终止条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已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5.5.2 终止程序

      Ⅰ、Ⅱ级应急响应终止,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Ⅲ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市卫健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向省卫健委报告。

      Ⅳ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区民生保障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评估,提出终止意见,报请区管委会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审批。批准后,由区民生保障局向市卫健委报告。

      6.善后处理

      6.1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区民生保障局应在区管委会的领导下,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区管委会和市卫健委。

      6.2保持

      应急响应终止后,区管委会以及区民生保障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继续保持或采取必要的措施巩固应急处置工作的成果,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6.3奖励

      按照表彰奖励有关规定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追认表彰。

      全社会应当尊重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有关人员;对因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而导致其本人和亲属的正常工作、学习、生活受到影响的,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6.4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5 抚恤和补助

      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区管委会及区民生保障局等有关部门要做好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困难群众救助工作。负责确保医疗机构应当先救治、后收费;负责对经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且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纳入基本生活救助范围。

      6.6征用物资与劳务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备等,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按规定给予补偿。

      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保障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的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大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顺利开展。

      7.1 技术保障

      7.1.1卫生应急队伍

      7.1.1.1 组建原则

      区民生保障局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

      7.1.1.2 区级队伍组建方式和种类

      区民生保障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组建区级卫生应急队伍。主要包括紧急医学救援队、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队伍、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医疗卫生救援分队等卫生应急队伍。

      7.1.1.3 卫生应急队伍管理与培训

      区民生保障局建立卫生应急队伍资料库,对卫生应急队伍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和伤病员救治能力。

      区民生保障局选择综合力量较强、专业特点符合应急救治需要的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卫生应急队伍的培训基地,承担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区级负责对乡镇卫生应急骨干进行培训。

      7.1.2演练

            区民生保障局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注重实战、适应需求”的原则,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有计划的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准备、协调、处置等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区管委会同意。

      7.2 物资与经费保障

      7.2.1 医疗物资保障

      建立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区民生保障局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和计划,区科技经济发展局负责督促指导辖区内医药企业卫生应急物资的生产和供应,医药公司负责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的落实,区财政金融与国资局统筹保障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仪器和试剂及卫生防护用品等。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民生保障局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有偿调用储备物资。物资调用后,区民生保障局协调调用物资货款回笼,储备机构要及时补充。

      7.2.2生活物资保障

      区科技经济发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求,完善生活物资保障机制,做好重要民生商品储备、生活物资保障场地设施规划,建立健全重点保供企业、设施、人员“白名单”制度,畅通物资配送通道,加大重要民生商品市场监测和监管力度,保持市场供应稳定、价格平稳,指导各地做好居民基本生活物资保障工作。区、镇两级政府要制定必要生活物资、环境消毒、人员转运和垃圾处理等基本需求保障专项预案,切实做好服务工作,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区、镇两级政府要制定国家、省和兄弟市县应急支援队伍后勤服务保障专项预案,确保应急支援队伍能快速高效安全地投入事件处置工作。

      7.2.3经费保障

      区管委会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区财政金融与国资局按规定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

      区管委会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7.3 通信与交通保障

      区民生保障局应急机构、卫生应急队伍因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购置设备的经费由区财政金融与国资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与处理的需要统筹安排。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区公安分局要及时对事件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区公安分局、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采取应急措施,保证运输线路畅通。

      7.4 法律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7.5 宣传教育

      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与技能等方面的作用。

      8.预案管理

      8.1应急预案制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8.2 应急预案修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区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订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作为本预案的一部分,报区管委会以及区民生保障局备案。

      8.3 监督检查

      区民生保障局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检查本部门应急人员、设施、装备等落实情况。

      9.附则

      9.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的原因或误食有毒动植物而在较短时间内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重大职业中毒是指由于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预防接种、预防服药后出现群体性异常反应或者群体性感染是指在预防免疫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后发生的与免疫接种(或服药)有关的,对机体有损害的反应。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旅行建议是指为防止疫病因人员流动进一步扩散蔓延,向社会公众发出的尽量避免或减少到疫区非必要旅行的建议。

      9.2 预案实施时间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民生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鼠疫、肺炭疽在我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包括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县(市、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并有扩散趋势。

      (3)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4)涉及包括我市在内的多个城市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5)其他突发事件或危机事件引发造成重大的公共卫生事件。

      (6)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7)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霍乱在1个设区市行政区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波及2个以上设区市,有扩散趋势。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冠肺炎疑似病例。

      (4)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我省,且该染病在我省有发生二代病例的可能,但疫情尚未造成扩散(还没有二代病例);或我省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7)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8)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9)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0)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1)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省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2)省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生10-19例,或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动物间鼠疫流行,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

      (3)1周内在1个县(市、区)内,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4)我市新发生或发生长期消失后再次出现的乙类或丙类法定传染病和非法定传染病流行,并造成较大影响。

      (5)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6)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霍乱在1个县(市、区)内,1周内发生9例以下。

      (2)在一个县(市、区)内,一周内发生白喉、乙脑、流脑5例以上,或5例以内有死亡病例;或2周内,发生麻疹10~30例,或10例以内有死亡病例;或白喉、乙脑、流脑、血吸虫非疫区(指过去连续三年无病例发生的县)发生首例病例。

      (3)在一个自然村(居委会)、厂矿企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机关团体内,发生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

      (4)一次食物中毒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5)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6)在一个县(市、区)内,短时间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5-19例。

      (7)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附件2

      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区民生保障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在区党工委管委会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与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将有关疾病列入法定管理传染病等建议;向有关单位或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负责组织全区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负责对经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且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纳入基本生活救助范围。配合业务主管部门鼓励和动员村(居)委会、社会组织参与群防群治,指导做好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死亡人员的遗体存放及火化工作。引导慈善组织积极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慈善活动。

           区党群工作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指挥部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授权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宣传报道的管理与引导,视情组织新闻发布会或其他采访活动,配合做好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并落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补偿机制。落实区“1+N”舆情工作机制,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网络舆情巡查监测和报告,通报涉事部门和属地做好应对处置。协调做好不良有害信息处置,提请管控煽动性、行动性信息。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负责涉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的沟通交流;协调区与有关国际组织在突发事件中的交流与技术合作;争取国际援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台港澳事务,负责涉台港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的沟通交流。

      区科技经济发展局:支持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指导地方政府组织辖区内医药生产企业做好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生产和供应(口罩除外)。负责协调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的居民生活物资供应,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负责组织、协调各地通信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提供急性传染病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等的活动轨迹,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依法落实涉疫场所暴露人员的分析研判。当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等重大疫情时,负责协调对接省、市通信管理局完善和落实泉州台商区本区域内高风险区域漫出手机数据采集推送机制。

      区教育文体旅游局:协助处置学校内发生的群体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好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加强在校学生、教职工的疾病预防和卫生应急知识与技能的普及宣传,提高自我防护能力。在职责范围内组织旅游企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做好旅游团队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旅游团队中发生跨地区传播扩散。

      区公安分局:密切注视、及时报送与疫情有关的社会治安动态,指导各地依法、及时、妥善处置相关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和密切接触者追踪。

      区财政金融与国资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准备、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区农林水与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防止饮用水水源污染;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时,及时向区民生保障局通报环境监测有关信息。参与指导全区各地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农村饮用水生产和供水管网的卫生安全,防止农村饮用水污染。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动物尸体的无害化处理。指导全区各地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发现野生动物出现异常死亡或疫症等情况,及时报告当地兽医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迁徙规律等预警信息。

      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指导全区各地做好城市供水安全运行管理,协助开展涉以城市饮用水污染事件的调查,组织实施相关应急处理工作。及时转发市气象局的预警预报信息,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分析评估气候、天气变化等自然因素对流感大流行等事件发展趋势造成的影响提供决策依据。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突发急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发布。

      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各地对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工具及旅客和从业人员实施卫生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公路水路运输保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负责打击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预防控制食品安全事件发生,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并及时将事件有关信息通报区民生保障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管。

      区医保分中心: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伤病员,符合医疗救助对象给予实施医疗救助工作。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指导做好全省统一的疫情防控管理平台(包括移动端APP)推广应用工作。对接市数字办,建设泉州市疫情数据库,通过构建涉疫主题数据库,结合已汇聚的疫情数据或接口,并关联市汇聚平台相关接口,对数据进行多维度的统计分析。指导、协调区直相关单位、各乡镇按要求采集、汇聚、更新疫情数据,推进疫情数据库建设。梳理我区疫情防控相关系统,指导相关单位整合现有系统,避免系统重复建设,适时开发建设适合我区的疫情防控系统平台。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组织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法规的制订以及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4年3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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