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01-0300-2024-00029
- 备注/文号:泉台管办〔2024〕1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3-07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省、市驻区有关单位,区属各国有企业:
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泉州台商投资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3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目 录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依法、科学、迅速、有序应对我区生产安全事故,建立健全统一、规范、高效的应急处置指挥机制,有效整合辖区内应急救援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切实增强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和防抗风险能力,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福建省消防条例》《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福建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泉州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泉州台商投资区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下列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一般事故;
(2)超出事发地乡镇处置能力、跨乡镇行政区域或涉及多个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
(3)较大以上事故的前期处置;
(4)泉州台商投资区领导要求处置的事故;
(5)上级政府指定泉州台商投资区负责处置的事故。
1.4事故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为四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规定,较大涉险事故是指: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1.5预案体系
(1)《泉州台商投资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本辖区生产安全一般事故总体预案。
(2)本预案与上级《泉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并联动关系。
(3)各部门专项应急预案、各乡镇应急预案及各企业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必须服从《泉州台商投资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与本预案相衔接和联动关系。
1.6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应对生产安全事故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泉州台商投资区应急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下,各部门、各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各乡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坚持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事发单位是事故应急处置第一响应者,认真落实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责任。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不断引进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泉州台商投资区及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要求,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和隐患排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及预案演练等工作。
(6)整合资源、有效联动。在现有应急资源的基础上,构建统一管理、应急响应灵敏、技术熟练的区级应急救援队伍,建立信息共享的应急技术平台。充分利用现有应急救援力量,按照“条块结合、资源共享、合理利用、有效联动”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布局、合理整合,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建立健全应对和处置事故的联动机制,形成应对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合力。
(7)公众参与、舆论引导。建立社会动员体系,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群防、群控、群救作用,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动员人民群众参与人员疏散的宣传与组织等工作。同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准确、客观发布事故信息,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事故处置进展及相关工作情况。
2应急组织体系
2.1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泉州台商投资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生产安全应急领导小组”),作为台商投资区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指挥和协调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台商投资区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应急成员构成如下:
组 长:区管委会主任
常务副组长:区管委会分管领导(负责区安委会日常工作)
副组长:分管行业(领域)的区领导
成 员: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管委会办公室、党群工作部、社会治理办公室、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科技经济发展局、农林水与生态环境局、教育文体旅游局、民生保障局、财政金融与国资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开发建设集团、泉州玉沙湾集团、区招商投资集团,惠安县供电公司、电信分公司、中国移动台商投资区分公司、泉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惠安分中心、丰泽海事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泉州台商投资区生产安全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区生产安全应急办”),办公室设在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办公室主任由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同时区生产安全应急领导小组下设10个现场救援专业组。
2.2区生产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负责启动和终止辖区内的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2)负责组织指挥生产安全应急小组现场救援工作;
(3)负责本辖区内生产安全应急救援行动中物资及人员调配;
(4)负责第一时间指定生产安全应急办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5)当上级主管部门到达事故现场后,负责汇报事故及自救等情况,移交指挥权并协助指挥;
(6)完成上级和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7)负责组织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2.3区生产安全应急办(应急指挥中心)工作职责
(1)负责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及企业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组织编制、修订和综合管理。
(3)负责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综合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
(4)按照本预案的规定,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5)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负责与各成员单位的日常工作联系。
2.4区生产安全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
应急:负责组织协调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及工贸企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社会应急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区级救灾物资的采购、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的调度按程序及时做好调出工作。
行政执法:负责指导协调市政设施(含职责范围内的市政设施工程建设)、城镇燃气、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等职责范围内相关行业领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区管委会办公室
负责督查督办,传达上级相关指示精神,根据工作职责及时上报相关信息;负责指导、协调做好事故中涉及外籍人员相关事宜。
(3)区党群工作部
宣传:配合区生产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指导协调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舆情监测和现场记者服务管理,以及网上信息内容的应急管控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出版系统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民宗:负责组织协调宗教场所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统战:负责指导、协调做好事故中涉及港澳人员、台湾同胞的相关工作事宜。
(4)区社会治理办公室
负责为遇难者家属查找亲人下落提供咨询服务,安抚遇难者家属,安定稳定群众情绪等。
(5)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
资源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交通:负责组织协调公路运输、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事故、港口应急处置和搜救工作;组织提供相关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
(6)区科技经济发展局
经贸:负责组织协调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及其职责范围内相关行业领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事故抢险与应急救援所需电力保障;根据应急响应需要,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与调度。
商务:负责参与组织协调商贸流通行业领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发改: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有效实施产业安全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
(7)区农林水与生态环境局
农业: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以外农机等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指导协调道路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事故。
水利:负责组织协调水利工程项目、水库大坝等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林业:负责组织协调林业生产和林产品加工业等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生态环境:负责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废弃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和处置工作。
(8)区教育文体旅游局
教育:负责指导协调全区教育系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文旅:负责指导协调文化行业、A级旅游景区和星级饭店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体育:负责指导协调体育行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9)区民生保障局
民政:负责指导协调养老院、福利院、殡葬行业等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卫健:负责指导协调全区医疗卫生系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并为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人社:负责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工作。
(10)区财政金融与国资局
财政:负责应急处置按规定应由区级财政承担的有关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国资委:负责参与所监管企业事故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协调相关监管企业派出专、兼职救援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11)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特种设备。
负责组织协调大型群众性活动、烟花爆竹燃放单位、民用爆破器材(除生产销售)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导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外围周边地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13)区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组织协调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14)各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在区生产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综合协调,乡镇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负责具体协调和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15)区开发建设集团
负责指导、协调下属企业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保障工作,为所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16)泉州玉沙湾集团
负责指导、协调下属企业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保障工作,为所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17)区招商投资集团
负责指导、协调下属企业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保障工作,为所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18)区电信分公司、联通分公司、中国移动台商投资区分公司
负责组织做好事故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19)区燃气公司
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城镇燃气保障工作,为城镇燃气安全事故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20)惠安县供电公司
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工作,为电力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21)泉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惠安分中心
负责组织协调公路运输、组织提供相关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公路运输保障。
(22)丰泽海事处
负责组织协调海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挥海上搜救工作。
(23)其他区级有关部门(单位)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协调本行业(领域)的事故应急处置和相关领域事故的应急保障工作。
2.5专家组职责
区生产安全应急办组建安全生产专家组,主要由综合管理、化工、工贸、矿山、建筑、特种设备、交通等领域专家组成。
专家组对现场抢险救援工作中重大技术疑难问题研究解决方案,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对现场抢险救援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对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环境破坏和社会影响进行初步评估。
2.6事故发生单位职责
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组织员工开展自救互救,对生产安全事故实施即时处置;提供与事故相关的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图纸、工艺流程和技术参数、危险物品特性、应急物资等信息)和必要人力、物力等协助应急救援处置。
2.7各应急专业组职责
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和现场情况,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个专业组。各专业组的组成与主要职责:
(1)抢险救援组
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应急、公安、消防、交警、电力、电信、移动通信、卫健、民政、交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任务:迅速撤离现场及周边人员,营救受伤者、搜寻生存者和遇难者尸体;划定危害区域,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危险场所;监测现场水体、大气、饮用水、食物、土壤、农作物等污染情况,围堵、收容、洗消现场污染物,消除危害源;排除可能引发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隐患,防止和控制事态蔓延等先期应急处置工作;抢修道路、供电、供水、通讯公共基础设施等。
(2)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
区民生保障局(卫健)牵头,由区防疫、医院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任务:设立现场医疗急救站或临时救护点,组织医护车辆和医疗人员现场急救受伤人员,快速转送就近医院治疗;控制传染病源传播,负责临时救护场所的卫生、防疫和消毒,保障现场应急救援人员的卫生安全;统计现场死亡人数和住院治疗人数等。
(3)人员安置与生活保障组
由区民生保障局(民政)牵头,区直有关单位以及当地乡镇政府组成。主要任务:指挥撤离、疏散和安置现场及周边危险地带受到威胁的人员。
(4)治安警戒与交通管制组
区公安分局牵头,由区交通、交警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任务:建立警戒区域,保卫撤离区重要目标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持安置区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各种犯罪分子;负责事发地道路交通管制,及时疏导交通堵塞,保障救援物资、救援队伍、疏散人群、伤员运送车辆的顺利通行,并引导进入指定地点。
(5)通讯与联络组
区管委会办公室牵头,由区移动通信、电信、公安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任务:负责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的通信保障工作,设立备用应急通讯系统,调用应急通讯网络,增设特殊通话频率,重点保障应急办领导与上下级政府、各应急救援组织、医院和新闻媒体的通讯畅通。
(6)物资与经费保障组
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牵头,由区财政、民政、粮食、卫健、医药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区财政金融与国资局按规定提供相关应急资金保障。主要任务:组织、调集、运送及安排生产应急救援物资和药品,尽速启动财政应急经费到位。
(7)对外联络与新闻发布报道组
对外联络:由区党群工作部牵头,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公安、宣传、事故发生类别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任务: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华或外国公民,或影响到境外的生产安全事故,需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新闻发布报道:区党群工作部牵头,由区公安、统战、事故发生类别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任务:负责事故的新闻发布和报道管理工作。
(8)技术咨询组
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牵头,由事故发生类别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单位专家组成。主要任务:负责抢险救灾工作的技术咨询,评估突发事件现场发展趋势,预测突发事件发展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领导决策提 供参考。
(9)事件评估组
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牵头,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其他应急部门派人参与。主要任务:对处置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各个环节,以及造成的损失进行情况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
(10)善后工作组
由事发地政府牵头,事发企业、保险公司等单位组成。主要任务:调拨和发放救灾款物,保证群众基本生活;勘查现场,快速理赔;临时保管遇难者遗体;为遇难者家属查找亲人下落提供咨询服务,安排遇难者家属食宿,安抚遇难者家属,安定稳定群众情绪等。
3事故预防预警分级与信息报告
3.1预防
(1)严格落实省、市防灾减灾专项规划,在发展建设过程中充分考虑土地、人口、资源、环境等因素,统筹安排应对事故必需的基础设施、物资设备和人力资源,实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同步实施,努力提高全泉州台商投资区生产安全水平。
(2)区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认真分析安全风险大的行业领域和关键环节,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事故防范、隐患排查和整改,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控等制度,实现安全生产总体状况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协调。
(3)各乡镇要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村(社区)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安全生产风险和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4)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强化安全风险辨识评估,落实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事故风险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并对生产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3.2监测
(1)区有关单位、各乡镇要建立事故监测制度,加强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发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对重大安全隐患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2)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消防火灾、人员密集场所、特种设备等的日常安全监管。
(3)区有关单位、各乡镇要建立健全本部门、本辖区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3.3预警
事故灾难预警信息的发布按照《福建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闽政办〔2016〕27号)执行。
3.3.1预警分级
按照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事故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Ⅰ级预警(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
Ⅱ级预警(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
Ⅲ级预警(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Ⅳ级预警(蓝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
3.3.2预警信息发布
(1)Ⅰ级以上预警:由国家级有关部门按规定发布。
(2)Ⅱ级以上预警:由省级有关部门按规定发布。
(3)Ⅲ级预警:由泉州市政府(或授权市应急管理局)发布。
(4)Ⅳ级预警:由泉州台商投资区(或授权有关部门)发布。
3.3.3预警信息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类型、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等。
3.3.4预警方式
(1)预警信息主要通过“泉州台商投资区政务网”公众号等进行发布,市有关单位、各乡镇应充分利用各种有效通讯手段和传播媒介,如广播、高音喇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微博、网上社区、电子显示屏、有线电视、宣传车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基层信息员发布预警信息;对特殊人群以及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传递工作。
(2)预警信息发布后,区生产安全应急办、区有关单位和事发地乡镇要及时跟踪事故发展态势,及时报请区管委会调整预警发布的信息。事发地乡镇要及时报送事态发展情况,为区管委会提供详实、及时的决策信息。
3.3.5采取预警措施
发布事故预警信息后,区生产安全应急办、区有关单位和事发地乡镇要立即召集相关专家,通报预警信息、进行专业咨询、组织应急措施会商,并及时将分析、会商情况报送区管委会。要立即通知本预案规定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进入应急状态、通知区消防救援队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部门集结或进入指定地点待命,随时准备展开应急响应活动。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3.3.6解除预警措施
当事故风险已经解除,区生产安全应急领导小组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4信息报告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已经发生的,都有义务立即向区有关部门报告,或通过“110”“119”“120”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报警。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泉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突发事件信息速报机制的要求,在15分钟内向上一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2)信息报告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
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必须在接到事故报告后15分钟内向区总值班室和区生产安全应急办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
(3)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主动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应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4)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的生产安全事故,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4应急响应
4.1响应级别
全区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级。
(1)Ⅰ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经市委、市政府报国家、省委、省政府同意,由市指挥部先期启动Ⅰ级响应,市委、市政府按照本预案全力以赴组织事故的先期应急处置和救援,并及时向国家、省委、省政府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国家、省级有关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属地原则,在国务院、省政府领导下,服从指挥调度,全力配合、积极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2)Ⅱ级响应:发生重大事故,或超出泉州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或跨市行政区域的事故,经市委、市政府报省委、省政府同意,由市指挥部先期启动Ⅱ级响应,市委、市政府按照本预案全力以赴组织事故的先期应急处置和救援,并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省级有关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属地原则,在省政府领导下,服从指挥调度,全力配合、积极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3)Ⅲ级响应:发生较大事故,或超出区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或发生跨县、区级行政区域的事故,由市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县(市、区)应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服从指挥调度,全力配合组织救援,及时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Ⅳ级响应:组织实施由本级决定,当超出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泉州市指挥部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的突发事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先期处置
4.2.1事发企业响应
事发企业(单位)是事故第一应急响应者,应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2)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
(3)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区生产安全领导小组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4.2.2事发地政府响应
需启动Ⅳ级及以上响应的事故,在区级及以上生产安全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到达之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事发地区应先期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成立现场应急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规定采取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响应的具体要求:
(1)接到事故报告后,区生产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工作。
(2)组织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3)在保障应急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控制危险源,降低和消除危害,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以及场所,采取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4)实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环境监测、人员防护以及其他保障措施;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做好后勤保障和人员善后工作。
(5)及时向区生产安全应急办、相关部门报告有关信息,保持通信畅通。
(6)启用区级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
(7)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的发生。
4.3应急响应
4.3.1区有关部门(单位)响应
当启动Ⅳ级及以上响应时,区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区生产安全应急办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1)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3.2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响应
当启动Ⅳ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在区生产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区生产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响应:
(1)及时向区生产安全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保持与事故发生地的乡镇及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通知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赶到事故现场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4)协调落实其它有关事项。
4.4处置措施
按照事故类别和处置工作需要,应采取一项或多项处置措施。现场处置主要依靠区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事发地乡镇应急力量。
4.4.1应急处置
区生产安全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故类别和伤害类型,在充分考虑专家等各方意见基础上,初步评估事故后果和事态发展状况,迅速制定人员搜救、险情排除、危险源控制、基础设施抢修等应急处置方案,合理调配专业人员、抢险装备和应急物资。并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4.4.2人员疏散
明确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启用应急避难场所。事故乡镇负责组织实施,公安、卫健、应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人员疏散以及疏散集合点治安管理、医疗卫生、物资保障等工作。
4.4.3现场管制
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事故现场周边交通管制,封锁有关现场、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等工作,当地政府做好配合工作。
4.4.4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的事故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4.5医疗卫生救治
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进行支援。并根据需要,及时向上级卫健部门请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专业防治队伍进行指导和支援。指挥部组织慰问部分伤员和受害家属代表。
4.4.6现场监测
根据事故性质,对事故规模、影响边界及气象条件,食物和饮用水卫生以及空气、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产生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的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进行监测。
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4.4.7社会动员
根据事故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可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防御、自救互救、紧急救援。
根据需要,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有关单位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
4.5信息发布
事故发生后,区党群工作部负责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要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进展,开展后续发布;并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可能产生国际或国内影响的重大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由区党群工作部按规定及时组织对外报道。
4.6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得救,事故现场相关危险因素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事故隐患消除后,由区生产安全应急办组织专家组讨论研究,经现场检测评估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生产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确认和批准后,宣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1)善后处置工作在区生产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各乡镇和区相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全面开展事故损害核定工作,依法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按程序报区生产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迅速抓好落实。对在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必要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区农林水与生态环境局要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3)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5.2社会救助
(1)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科技经济发展局、民生保障局等负责统筹事故社会救助工作,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及时组织救灾生活物资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2)区民生保障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做好社会捐助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3)各级接受救灾捐赠部门应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并按照规定程序安排使用。民生保障局要推进捐赠工作制度化和经常化,为灾后社会救助提供更加充实的物资和资金保障。
(4)慈善总会等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工作条例,积极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
(5)区社会治理办公室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受灾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6)区党群工作部、总工会等单位要协助区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援助工作。
5.3恢复重建
(1)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以及受损的民房,尽快恢复事发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较大事故以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泉州台商投资区统筹安排,由事发地乡镇具体组织实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乡镇负责组织实施。
5.4事故调查
特大、重大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分别由国务院、省、泉州市政府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由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相关部门应积极主动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5.5应急处置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分级响应职责划分,现场应急专业小组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预案和工作的建议,区生产安全应急办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泉州台商投资区、泉州市政府并抄送有关部门。
6应急保障
6.1人力保障
(1)区生产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各乡镇和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辖区、本部门实际需要,充实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
①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加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力度,配齐配强人员,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强化专业训练和实战演练,不断提高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②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医疗卫生、防洪抢险、地震救援、水上搜寻与救助、森林消防、危险化学品事故、烟花爆竹事故、非煤矿山事故、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以及水、电、油、气、通讯工程抢险救援队伍等专业和骨干力量建设。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好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工作,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作用。
(2)将预备役部队纳入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健全军地协同机制,充分发挥预备役部队在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中的骨干和突击作用。
(3)建立基层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各乡镇、各职能单位要建立完善以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为骨干的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
(4)依托区党群工作部、民生保障局、团工委等单位,加大应急救援志愿者的培训力度,发挥志愿者队伍在生产安全事故处置中的重要作用。
(5)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要在现场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调度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6.2财力保障
(1)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责原则,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保障,安排日常应急管理工作经费,用于应急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调研、信息平台建设等。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提供资金捐助。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乡镇协调解决。
6.3物资保障
(1)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区生产安全应急办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开展应急物资的监管、储备、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建设等工作。
(2)应急救援物资的调用由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统一协调,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物资的采购、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由区民生保障局负责调度使用捐赠物资。
(3)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掌握市民生活必需品市场的总需求及储备库存、经营库存、生产能力和销售、价格的变化情况,负责应急机制启动后的市场监测和市场异常情况下的应急方案实施,调动生活必需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现有库存投放市场,组织生产基地和社会商业库存充实零售市场。
(4)在紧急情况下,区生产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可以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
(5)各乡镇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储备制度,建立多渠道、多层级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
6.4医疗卫生保障
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加快构建紧急医疗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医疗卫生应急组织管理、应急指挥、监测预警等系统,健全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建设专业化卫生应急队伍,提高医疗卫生应急保障能力。
6.5交通运输保障
由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牵头,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实现事故紧急交通运输统一指挥调度。区生产安全应急办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配备必要的应急车辆,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需要和可能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受伤人员、救灾人员和物资及时安全运送。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交通干线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畅通。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
6.6治安保障
(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属地公安部门和乡镇负责治安保障,在事故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2)由区公安分局负责,承担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的警卫;事发地乡镇及村(社区)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事发地社会安定稳定。
6.7通信保障
(1)由区负责通信保障的部门统一组织各通信运营企业,建立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和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形成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事故处置工作时通信畅通。
(2)区生产安全应急办、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应急信息资源更新、设备维护的长效机制,确保信息质量。
6.8公共设施
(1)区生产安全应急办、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应在居民生活、工作地点周围,规划、建设和维护城市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居民提供疏散避难和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场所在建设过程中应考虑应急避难的要求,配备必要设施,现有场地应补充建设必要设施。
(2)应急避难场所主管单位应当制定管理办法和应急疏散预案,保证应急避难场所功能运行正常。
6.9科技支撑保障
拟建立“安全生产救援物资储备数据库”,通过网络平台,实现全区应急保障资源信息的联网与共享。建立专业队伍与专家数据库,录入各类专家特长、联系方式、住址,以及各类专业队伍的分布、联系方式。加大生产安全预测、预防、预警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投入,建设全区应急信息指挥平台,整合各应急机构指挥平台,提高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
6.10其他保障
区社会治理办公室对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负责应急法律服务,及时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7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7.1宣传教育
(1)区生产安全应急办、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要制定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宣传教育方案,广泛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2)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单位、本地区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教育部门、中小学校负责在校学生相关应急知识的教育。
(3)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平台应积极开展生产安全知识宣传和教育,增强公民防范意识,提高应急技能。
7.2培训
7.2.1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
区生产安全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面向区机关的各级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干部、新闻发言人、基层干部,开展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相关知识培训,将法律法规、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作为重要内容,增强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提升应急处置综合能力。
7.2.2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
区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安全防护技能和应急救援水平。
7.2.3应急志愿者的培训
区民生保障局、党群工作部等单位会同区生产安全应急办,组织协调市相关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志愿者培训工作,增强社会应急救援力量掌握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基本技能,增强现场组织、自救互救及配合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能力。
7.3应急演练
(1)区生产安全应急办负责全区应急演练的综合管理工作,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跨部门的应急预案演练。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综合性演练,提高协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2)乡镇、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不断提高有效处置事故的能力。
(3)区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领域的应急演练工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应急演练或单项应急演练,并加强对基层单位应急演练工作的指导。区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单位和团体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分项演练。
(4)应急演练包括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通过应急演练,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并改进完善。
8预案实施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泉州台商投资区生产安全应急办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并及时通过应急平台终端对本预案、数字预案、应急基础信息实时更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6)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8.2奖励与责任追究
8.2.1奖励
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它特殊贡献的。
8.2.2责任追究
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2)拒不执行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3)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4)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5)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未经授权,擅自向媒体提供涉及事故成因、责任等相关敏感信息的;
(7)有其它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8.3应急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区生产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部门应急预案。
8.4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8年11月22日印发的《泉州台商投资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泉台管办〔2018〕140号)同时废止。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4年3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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