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01-0300-2022-00210
- 备注/文号:泉台管〔2022〕8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 公文生成日期:2022-12-17
泉台管〔2022〕86号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
《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意见》补充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省、市驻区有关单位,区属各国有企业:
现就《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意见》(泉台管〔2021〕46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补充通知如下:
一、申请《若干意见》第一条“企业首次取得下列资质等级的或新迁入企业具备下列资质等级的·······奖励标准按上述标准的1.5倍执行”奖励的,应承诺企业自取得资质(迁入我区)之日起三年内,对我区区级累计经济贡献额会超过对应奖励金额标准,未达到该标准期间不得变更企业实控人,到期仍未达到的应退回未达到部分奖金差额。
二、取消《若干意见》第二条“对建筑施工企业外出经营回本区纳税的……奖励给施工单位”奖励,调整为: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外出经营对本区产生经济贡献的予以外出经营奖励,按企业外出经营对本区产生一级经济贡献的30%以及企业外出经营对本区产生二级经济贡献的全额予以奖励。企业当年度的外出经营奖励,最迟应于次年12月31日前提交奖励申请,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愿放弃奖励申请资格,不再予以兑现。
本通知的具体解释工作由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承担,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泉州台商投资区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泉台管〔2022〕18 号)同时废止。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1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2年12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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