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01-1000-2019-00108
- 备注/文号:泉台管〔2019〕24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 公文生成日期:2019-12-23
区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学校:
根据《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引进培育教育人才实施计划的通知》(泉台管〔2017〕149号)及《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引进市直名校教育人才有关事项的通知》(泉台管〔2018〕142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打造教育人才聚集高地,吸引省级名校教育领域人才向我区流动、促进我区与合作办学名校教学教研的深度融合,提升我区教育教学管理水平,参照引进市直名校教育人才的做法,就引进省直名校教育人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1.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一级教师及以上职称。特别优秀者条件可适当放宽。
2.热爱教育事业,教学管理经验丰富,教育教学成绩显著,有较高的教育教学理论素养,有较高的知名度;被确认为中小学名校长、名班主任、教学名师、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校长、骨干教师等称号的优秀教师。
3.身体健康,能胜任和从事一线教学或管理工作。
二、工作年限
在台商投资区合作办学学校工作一年及以上。
三、政策待遇
1.给予引进省直名校教育人才在我区担任校(园)长或书记的,每年交通、生活等补助8万元;
2.给予引进省直名校教育人才在我区担任副校(园)长或副书记的,每年交通、生活等补助6万元;
3.给予引进省直名校教育人才在我区担任中层干部的,每年交通、生活等补助5万元;
4.给予引进省直名校教育人才在我区担任教学工作的名班主任、教学名师、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等优秀教师每年交通、生活等补助4万元。
四、其他事项
1.省直名校教育人才援教期满等原因离开我区教育系统的,自离开当月起,不再享受以上待遇。
2.省直名校教育人才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出现学术造假、责任事故、不履行工作职责或考核不合格等情况的,取消其已享受的待遇。
3.省直名校教育人才在我区工作期满,经引进学校及区教育文体旅游局考核(工作量、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合格后,方可享受以上补助。
4.除特别规定外,引进省直名校的教育人才,同时符合本区多项鼓励扶持政策条款或性质相似条款的,按最高标准兑现政策待遇,不予重复享受。
5.其他引进省级以上合作办学的名校参照执行。
6.以上所需经费从泉州台商投资区海丝教育基金列支。
7.从2019年8月起执行。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12月23日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9年12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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