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01-1300-2024-00064
    • 备注/文号:泉台管办〔2024〕3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8-02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禁止收取村民建房风貌保证金的通知
    时间:2024-08-02 16:49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保障农村村民合法权益,切实减轻农村村民负担,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就禁止收取村民建房风貌保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严禁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收取村民建房风貌保证金及其他各种保证金。对新发现有违规收取保证金行为的,将移送区纪工委依法依规处理。

      2.对已收取的风貌保证金(押金)及其他各种保证金(押金),收款单位应于8月31日前完成退款工作。

      3.农村村民建房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应由建房人向乡镇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乡镇从宅基地管理、规划验收、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管控等方面统一组织竣工验收。违反宅基地管理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不符合质量安全或建筑风貌管控要求的,要依法进行处置,并按照规定程序督促整改到位。

      4.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新建农村宅基地、工业厂房不再产生一幢裸房的通知》(泉台管办〔2021〕19号)同时废止。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8月1日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4年8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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