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01-1300-2024-00064
- 备注/文号:泉台管办〔2024〕3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8-02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保障农村村民合法权益,切实减轻农村村民负担,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就禁止收取村民建房风貌保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严禁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收取村民建房风貌保证金及其他各种保证金。对新发现有违规收取保证金行为的,将移送区纪工委依法依规处理。
2.对已收取的风貌保证金(押金)及其他各种保证金(押金),收款单位应于8月31日前完成退款工作。
3.农村村民建房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应由建房人向乡镇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乡镇从宅基地管理、规划验收、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管控等方面统一组织竣工验收。违反宅基地管理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不符合质量安全或建筑风貌管控要求的,要依法进行处置,并按照规定程序督促整改到位。
4.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新建农村宅基地、工业厂房不再产生一幢裸房的通知》(泉台管办〔2021〕19号)同时废止。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8月1日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4年8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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