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01-1300-2022-00075
    • 备注/文号:泉台管办发明电〔2022〕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7-14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2-08-09 17:53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泉州

    台商投资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省、市驻区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区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草拟了《泉州台商投资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该方案经2022年管委会第10次委务会研究通过,现将《泉州台商投资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713

     

    泉州台商投资区自建房安全专项

    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4·29”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严防类似事故发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2215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2236号)文件要求,即日起组织开展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属地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行动,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完成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

    二、目标计划

    即日起至20228月底,组织开展百日行动攻坚,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20236月底前,完成全区所有自建房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三方面的排查摸底工作,同步推进分类整治,有序消化存量。

    2024年底前,力争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完善相关制度,坚决遏制增量,逐步建立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摸底

    1.排查范围及时限。各乡镇要在继续推进全区房屋结构安全三年行动和7大类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回头看基础上,重点排查拆迁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景区和非景区景点、集镇区等区域,突出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建扩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于20236月底前完成所有自建房的排查摸底工作。各乡镇根据实际确定具体范围,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2.排查方式及内容。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统一排查、分类整治,采取村组织业主自查、乡镇和部门排查、区级复核的方式,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参与,按照住建部办公厅印发的《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详见附件1),全面摸清全区所有自建房的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下同),同时排查经营安全性(相关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下同)、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下同)等基本情况,完成安全隐患初步判定,并填写《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结表》(详见附件2)。

    3.排查成果应用。要按照一栋一表的要求记录排查信息,逐一归集省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国家相关信息系统和区社会治理基础平台,汇总自建房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三类隐患清单,实现五级协调联动和部门信息共享。

    (二)开展百日行动攻坚

    1.目标任务。通过开展经营性自建房百日行动攻坚,重点排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建扩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涉及公共安全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经营性自建房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三方面进行全面排查和初步判定,根据风险程度,采取不同处置方式实施分类处置,并逐级压实责任,尽快取得明显进展,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2.行动安排

    1)建立清单。各乡镇要对照前期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回头看工作台账,聚焦排查重点,进一步查缺补漏,梳理形成辖区经营性自建房清单。

    2)立查立改(2022815日前)。各乡镇要进一步组织专业技术力量深入排查复核,根据排查复核结论进行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的分类处置。要加强部门联动,发现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违法建设行为、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区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和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包含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文体旅游局、科技经济发展局、党群工作部、公安分局、民生保障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要迅速采取清人封房、退出经营、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依法依规推进两违处置和经营安全复核,在隐患彻底消除、违法建设处置完成前不得恢复使用。

    3)督导评估(20228月底前)。各乡镇要逐村、逐网格开展百日行动督导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于810日前报送。区级将于8月中下旬组织相关部门对乡镇开展督导评估,确保百日行动取得实效。

    (三)狠抓分类整治

    1.建立整治台账。各乡镇依托省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从自建房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三方面梳理隐患清单,并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推进分类整治。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处置,建立整治台账,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改责任措施,实行销号管理,力争2024年底前完成全区自建房整治任务。

    2.实施分类整治。按照三管三必须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部门协同,形成合力,有序推进分类整治。

    1)对排查发现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的,由区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牵头推进专项整治。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一般安全隐患要立查立改,无法即时整改的,要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确保安全,分步整改。加强鉴定机构工作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虚假鉴定行为。严厉查处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手续危害房屋安全行为。

    2)对排查发现的经营性自建房,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相关经营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开展经营证照复查,实地核查经营场所安全,尤其是对违规加层至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的食宿、培训、教育、娱乐、医疗、宗教活动场所等房屋,依法推进整治。对无法提供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或鉴定为CD级的房屋,应当在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使用。对复查过程中发现的证照方面违法违规产生安全隐患的行为,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处置。

    3)对排查发现存在两违的自建房,由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组织各级治违办及相关职能部门或乡镇,加大力度开展两违行为的整治,依法严肃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等手续,以及违规改建加层、擅自改变功能结构布局危害房屋安全、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特别是对多次违建、擅自加层的经营性自建房,要建立重大隐患清单,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排查发现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自建房,由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或乡镇,加大力度整治,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要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处置的原则,建立整治台账,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四)加强安全管理

    1.加强日常检查。各乡镇要进一步强化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主体责任,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开展日常安全自检,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落实乡镇属地责任,发挥应急、综合执法队伍、村两委、物业服务企业、巡查网格员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经营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经营安全的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除险措施。各乡镇要建立举报奖励机制,设立举报电话或信箱,鼓励社会公众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进行举报。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严格建设管控。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必须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基建手续,并进行竣工验收。严控既有房屋改扩建,申请加层(总层数不超过3层)、装修改造(涉及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用作经营的自建房,应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后,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实施。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经营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有关经营许可等手续。区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要完善自建房改扩建加层和改变用途等规划许可制度。杜绝新增违法建设,存在违法建设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3.强化批后监管。各乡镇要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充实基层监管力量。依托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资源规划、农业综合服务、村镇建设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主体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鉴定机构应对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坚持谁审批谁监管,管合法也必须管非法原则,行业主管部门要将行业监管范围内的自建房全部纳入安全监管范围,强化常态化监管。

    4.建立长效机制。经营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经营准入标准,加强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认真落实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前的房屋结构安全核查,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未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的不予审批。推进房屋安全保险监测社会化治理,积极开展房屋安全保险监测试点。完善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一楼一档数据录入,实现隐患实时监控、责任永久追溯。探索房屋强制鉴定制度,实施房屋安全定期体检,实现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全面提升房屋使用安全治理体系、治理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坚持区级督导、镇级主责、村居主体的原则,全面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区级依托区房屋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指挥部综合协调组牵头总体协调、组织实施,区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及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成立结构性安全、经营性安全和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整治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各专项的整治工作。各乡镇要严格落实党委和政府属地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狠抓落实,相应设立或明确组织机构。区指挥部综合协调组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自建房专项整治工作会商会办机制,定期开展工作调度,指导属地开展工作,推动形成各司其职、同抓共管的工作合力,确保专项整治全面深入、扎实有序推进。各乡镇要制定细化实施方案,细化排查整治措施,落实资金保障,全面推进自建房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

    (二)强化部门合力。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的安全监管责任,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区党群工作部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综治工作办公室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环境与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配合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开展自建房两违排查整治工作;做好自建房确权登记管理工作。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排查整治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推进信息共享,加强鉴定机构监督管理;牵头完善自建房改扩建加层和改变用途等规划许可、规划条件核实工作。科技经济发展局负责指导用作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负责指导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的相关工作;配合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教育文体旅游局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文化和旅游设施、影院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民生保障局负责指导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及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支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市部署,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公安分局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牵头推进自建房两违排查整治工作,处置存量,遏制增量。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加强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

    (三)落实技术保障。成立区级专家技术服务组,建立房屋结构安全专家人员库,积极动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高校老师和乡村建设工匠广泛参与专项整治工作。对重点整治的自建房,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排查、鉴定工作。同时加强鉴定机构规范管理,对于出具虚假报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各乡镇对已鉴定为危房的自建房分类实施管控的同时,要妥善做好人员过渡安置、政策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工作。

    (四)严格督促指导。依托区房屋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指挥部片区督导指导小组,开展包片督导服务。片区督导指导小组可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开展督导工作,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15天的指导检查。各乡镇也要成立专门指导服务组,定期开展督导服务。对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到位、工作不落实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党员干部,启动效能问责和党纪政纪处分。

    (五)广泛宣传发动。各乡镇要精心部署、广泛宣传发动,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各项政策解读,引导群众参与。深入开展房屋安全科普教育,制作易学易懂的村民自建房排查整治宣传咨询材料,提高村民房屋安全意识。各乡镇要组织联合执法,进行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加强舆论监督,形成有力有序的工作声势,加快工作推动。

    各乡镇按要求将本区域实施方案和百日行动计划报送区指挥部综合协调组办公室,百日行动期间每周三上午报送工作进展情况,20229月份起每月底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每月底前分别将自建房两违、经营证照复查进展情况报送区指挥部综合协调组办公室。810日前,各乡镇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向区指挥部综合协调组办公室报送百日行动评估报告。

     

    附件:1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

    2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表

     

    (区指挥部综合协调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595-27550170;邮箱:tsfwaqdzz@163.com。)

     


     

     

    附件1

    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各地做好城乡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时满足整治工作需要,特制定本要点。

    第二条 本要点适用于城乡居民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

    第三条 自建房安全隐患初步判定结论分为三级: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未发现安全隐患。

    (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房屋地基基础不稳定,出现明显不均匀沉降,或承重构件存在明显损伤、裂缝或变形,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结构已损坏,存在倒塌风险。

    (二)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房屋地基基础无明显不均匀沉降,个别承重构件出现损伤、裂缝或变形,不能完全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三)未发现安全隐患:房屋地基基础稳定,无不均匀沉降,梁、板、柱、墙等主要承重结构构件无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连接可靠,承重结构安全,基本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第四条 自建房安全隐患初步判定结论应依据本要点在产权人自查和现场排查的基础上作出。

    第五条不同安全隐患等级的自建房应分类处置。

    (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应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如需继续使用,应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安全鉴定,依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二)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应限制用途,并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安全鉴定,依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三)未发现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可继续正常使用,同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与维护。

    第六条 初步判定结论不能替代房屋安全鉴定。

    第七条 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排查。

    第八条 排查人员在现场排查时应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第九条 各地可在本要点基础上制定本地排查技术细则,应包括但不限于本要点所列各类结构类型和安全隐患情形。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十条 房屋结构安全排查内容包括地基基础安全和上部结构安全。地基基础安全重点排查是否存在不均匀沉降、不稳定等情况;上部结构安全重点排查承重构件及其连接是否可靠;结构构件与房屋整体是否存在歪、裂、扭、斜等现象。

    第十一条 排查人员应向产权人(使用人)了解房屋建造、改造、装修和使用情况。如,房屋使用期间是否发生过改变功能、增加楼层、增设夹层、增加隔墙、减柱减墙、建筑外扩、是否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等改扩建行为。

    第十二条 房屋结构安全排查以目视检查为主,按照先整体后构件的顺序进行。比照承重结构构件截面常规尺寸,对梁、板、柱、墙进行排查。对于存在损伤和变形的,可辅助以裂缝对比卡、重垂线等工具进行。

    第三章  地基基础安全排查

    第十三条 房屋地基基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一)房屋地基出现局部或整体沉陷;

    (二)上部结构砌体墙部分出现宽度大于10mm的沉降裂缝,或单道墙体产生多条平行的竖向裂缝、其中最大裂缝 宽度大于5mm;预制构件之间的连接部位出现宽度大于3mm的不均匀沉降裂缝;

    (三)混凝土梁产生宽度超过0.4mm的斜裂缝,或梁柱节点出现宽度超过0.5mm的裂缝,或钢筋混凝土墙出现竖向裂缝;

    (四)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大于10mm,且对上部结构有显著影响或有继续滑动迹象。

    第十四条 房屋地基基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房屋地基基础有不均匀沉降,且造成房屋上部结构构件裂缝,但其宽度未达到第十三条第(二)、(三)款的限值;

    (二)因地基变形引起单层和两层房屋整体倾斜率超过3%,三层及以上房屋整体倾斜率超过2%

    (三)因基础老化、腐蚀、酥碎、折断导致上部结构出现明显倾斜、位移、裂缝;

    (四)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水平位移量不大于10mm,但对上部结构造成影响;

    (五)基础基底局部被架空等可能引起房屋坍塌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上部结构安全排查

    第十五条 砌体结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一)承重墙出现竖向受压裂缝,缝宽大于1mm、缝长超过层高1/2,或出现缝长超过层高1/3的多条竖向裂缝;

    (二)支承梁或屋架端部的墙体或柱在支座部位出现多条因局部受压裂缝,或裂缝宽度已超过1mm

    (三)承重墙或砖柱出现表面风化、剥落、砂浆粉化等现象,有效截面削弱达15%以上;

    (四)承重墙、柱已经产生明显倾斜;

    (五)纵横承重墙体连接处出现通长竖向裂缝。

    第十六条 混凝土结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一)梁、板下挠,且受拉区的裂缝宽度大于1mm

    (二)梁跨中或中间支座受拉区产生竖向裂缝,裂缝延伸达梁高的2/3以上且缝宽大于1mm,或在支座附近出现剪切斜裂缝;

    (三)混凝土梁、板出现宽度大于1mm非受力裂缝的情形;

    (四)主要承重柱产生明显倾斜,混凝土质量差,出现蜂窝、露筋、裂缝、孔洞、烂根、疏松、外形缺陷、外表缺陷;

    (五)屋架的支撑系统失效,屋架平面外倾斜。

    第十七条 钢结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一)构件或连接件有裂缝或锐角切口;焊缝、螺栓 或铆接有拉开、变形、滑移、松动、剪坏等严重损坏;

    (二)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

    (三)受力构件因锈蚀导致截面锈损量大于原截面的10%

    (四)屋架下挠,檩条下挠,导致屋架倾斜。

    第十八条 木结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一)连接节点松动变形、滑移、沿剪切面开裂、剪坏,或连接铁件严重锈蚀、松动致使连接失效等损坏;

    (二)主梁下挠,或伴有较严重的材质缺陷;

    (三)屋架下挠,或顶部、端部节点产生腐朽或劈裂;

    (四)木柱侧弯变形,或柱顶劈裂、柱身断裂、柱脚腐 朽等受损面积大于原截面20%以上。

    第十九条 砌体结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一)承重墙厚度小于180mm

    (二)承重墙或砖柱因偏心受压产生水平裂缝;

    (三)承重墙或砖柱出现侧向变形现象,或出现因侧向受力产生水平裂缝;

    (四)门窗洞口上砖过梁产生裂缝或下挠变形;

    (五)砖筒拱、扁壳、波形筒拱的拱顶沿纵向产生裂缝,或拱曲面变形,或拱脚位移,或拱体拉杆锈蚀严重,或拉杆体系失效等;

    (六)建筑高度与面宽宽度的比值超过2.5

    (七)房屋面宽和进深比例小于13,主要采用纵向承重墙承重,缺乏横向承重墙;

    (八)房屋底层大空间,且未采用局部框架结构,上部小空间,且采用自重较重的砌筑墙体分隔;

    (九)建筑层数达到3层以上,采用空斗砖墙承重,且未设置圈梁和构造柱;

    (十)采用预制板作为楼屋面,未设置圈梁,未采取有效的搭接措施;

    (十一)承重砌体墙根部风化剥落,厚度不超过墙体厚度1/3的情形。

    第二十条 混凝土结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一)柱、梁、板、墙的混凝土保护层因钢筋锈蚀而严重脱落、露筋;

    (二)预应力板产生竖向通长裂缝,或端部混凝土酥松露筋,或预制板底部出现横向裂缝或下挠变形;

    (三)现浇板面周边产生裂缝,或板底产生交叉裂缝;

    (四)柱因受压产生竖向裂缝、保护层剥落,或一侧产生水平裂缝,另一侧混凝土被压碎;

    (五)混凝土墙中部产生斜裂缝;

    (六)屋架产生下挠,且下弦产生横断裂缝;

    (七)悬挑构件下挠变形,或支座部位出现裂缝;

    (八)混凝土梁板出现宽度1mm以下非受力裂缝的情形;

    (九)承重混凝土构件(柱、梁、板、墙)表面有轻微剥蚀、开裂、钢筋锈蚀的现象,或混凝土构件施工质量较差、蜂窝麻面较多、但受力钢筋没有外露等。

    第二十一条 钢结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一)梁、板下挠;

    (二)实腹梁侧弯变形且有发展迹象;

    (三)梁、柱等位移或变形较大;

    (四)钢结构构件(柱、梁、屋架等)有多处轻微锈蚀现象。

    第二十二条 木结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一)檩条、龙骨下挠,或入墙部位腐朽、虫蛀;

    (二)木构件存在心腐缺陷;

    (三)受压或受弯木构件干缩裂缝深度超过构件截面尺寸的1/2,且裂缝长度超过构件长度的2/3.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改变使用功能的城乡居民自建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一)将原居住功能的城乡居民自建房改变为经营性人员密集场所,如培训教室、影院、KTV、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等,且不能提供有效技术文件的;

    (二)改变使用功能后,导致楼(屋)面使用荷载大幅增加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改变使用功能的城乡居民自建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一)将原居住功能的城乡居民自建房改变为人员密集场所以外的其他经营场所;

    (二)改变使用功能但楼(屋)面使用荷载没有大幅增加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改扩建的城乡居民自建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一)擅自拆改主体承重结构、更改承重墙体洞口尺寸及位置、加层(含夹层)、扩建、开挖地下空间等,且出现明显开裂、变形;

    (二)在原楼(屋)面上擅自增设非轻质墙体、堆载或其他原因导致楼(屋)面梁板出现明显开裂、变形;

    (三)在原楼(屋)面新增的架空层与原结构缺乏可靠连接。

    第二十六条 改扩建的城乡居民自建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一)在原楼面上增设轻质隔墙;

    (二)擅自拆改主体承重结构、更改承重墙体洞口尺寸及位置、加层(含夹层)、扩建、开挖地下空间等,但未见明显开裂、变形时;

    (三)屋面增设堆载或其他原因使屋面荷载增加较大但未见明显开裂和变形时。

    第二十七条 按本要点尚不能判定为严重安全隐患或一定安全隐患,但排查中发现结构存在异常情况的,可初步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第二十八条 经排查判定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和一定安全隐患情形的,可初步判定为未发现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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