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泉台管〔2021〕46号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省、市驻区有关单位,区属各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建筑业深化改革、推动创新、驱动发展,促进我区建筑业进一步发展壮大,提升我区建筑业竞争力,现将《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4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建筑业深化改革、推动创新、驱动发展,促进我区建筑业进一步发展壮大,提升我区建筑业竞争力,特制订本意见。 

  一、实施扶优助强发展战略 

  (一)鼓励企业晋升回迁。引导区内企业转型升级,鼓励区外企业迁入本区,提升我区建筑业行业整体实力。企业首次取得下列资质等级的或新迁入企业具备下列资质等级的,予以奖励:1.特级施工总承包资质(施工综合资质)奖励1000万元;2.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奖励200万元;3.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工程监理综合甲级资质(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奖励100万元;4.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施工专业承包甲级资质)奖励50万元;5.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工程设计专业甲级资质、工程勘察专业甲级资质奖励30万元;6.施工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奖励10万元。其中铁路、港航、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金、石油化工、通信工程、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奖励标准按上述标准的1.5倍执行。(责任单位:区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投资促进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招商公司) 

  (二)鼓励企业在我区缴纳税收。对建筑施工企业外出经营回本区纳税的,按企业回本区缴纳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的30%以及企业回本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区级留成部分全额予以奖励。对在我区承接非国有投资项目工程并通过在我区设立独立核算法人公司运作项目建设的外来建筑施工企业,按企业承建该项目在本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50%奖励给项目建设单位,50%奖励给施工单位。(责任单位:区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财政局、税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为企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引导各金融机构加强与行业协会的合作,对接建筑企业,增进银企互信。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在贷款、保函、担保等业务方面给予支持。支持建筑企业以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在建工程项目和应收账款等作为银行贷款抵质押物;对我区重点扶持企业,由银行相应提高授信额度,适当降低开具保函条件,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财力支撑。建筑企业拟挂牌上市的,相关扶持政策参照《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泉台管办〔2018〕71号)文件执行。(责任单位:区科技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建筑行业协会、各金融机构) 

  (四)支持企业品牌建设。支持建筑企业以核心技术和核心产品为依托,创立企业特色品牌,打造“泉州建筑”品牌,鼓励企业创建优质工程。对我区建筑施工企业承接的总承包工程项目获得下列奖项的给予奖励:1.获得“詹天佑奖”“鲁班奖”“李春奖”“大禹奖”奖励50万元;2.获得“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奖励25万元;3.获得“闽江杯”奖励10万元;4.获得“国家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奖励15万元;5.获得“省级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优良项目”奖励5万元。其中获奖项目为区内项目的,奖励标准按上述标准2倍执行。建筑企业之间兼并重组的,相关扶持政策参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企业兼并重组的十条措施》(泉委发〔2016〕4号)文件执行(责任单位:区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科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鼓励建筑企业增产创收。每年对在科技进步、抢险救灾、创先争优、社会奉献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建筑企业,给予通报表扬。对建筑业年度总产值和年度纳税额度达到下列标准的,予以奖励:1.完成年度建筑业总产值达50亿元以上,且较上一年度增幅达到10%以上,同时全年纳税总额达5000万以上的,奖励50万元;2.完成年度建筑业总产值达10亿元以上,且较上一年度增幅达到10%以上,同时全年纳税总额达1000万以上的,奖励25万元;3.完成年度建筑业总产值达3亿元以上,且较上一年度增幅达到10%以上的,同时全年纳税总额达200万以上的,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区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财政局、税务局、科技经济发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支持企业办公和总部建设 

  (六)保障建筑企业基地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安排适量用地保障建筑企业基地用地需求,支持建筑企业科研、培训与工业化生产基地建设,保障建筑企业科研培训基地以及建筑工业化基地的建设用地。对建筑企业基地建设用地,在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建筑企业应承诺在一定年限内达到的税收指标,对在规定时限内没有达到目标的企业,其已享受的优惠政策所产生的受益要退还给区管委会。对于上一会计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区内建筑企业,可给予安排企业基地建设用地,土地出让起始价格按照经有资质机构评估土地价格的70%加上1.5万元/亩确定。(责任单位:区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税务局、投资促进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招商公司) 

  (七)鼓励建筑企业发展综合型经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安排适量用地保障建筑企业总部用地需求,申请当年度前两个年度平均纳税在400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企业,单宗申请面积控制在10亩左右;申请当年度前两个年度平均纳税在2000万元至4000万元的建筑企业,单宗申请面积控制在5亩左右,申请总部用地的建筑企业应该满足区外企业入驻总部经济区的条件,土地出让起始价格按照经有资质机构评估土地价格的70%确定,并可按照省、市、区有关规定享受建设用地、财税支持、金融支持和人才保障、招商引资等方面的优惠奖励政策。(责任单位:区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科技经济发展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税务局、投资促进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招商公司) 

  (八)鼓励建筑企业在本区办公。适时启动“建筑企业大厦”建设项目,以优惠条件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进驻,促进企业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本区建筑企业购买区属国有企业自持的商业用房用于办公的,按该房产实际成交额的5%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本区当年度纳税总额达100万元的建筑企业,租用区属国有企业自持的商业用房用于办公的,按租赁的房产面积计算,给予5元每平方米的补助,每年不超过10万元,最多可领取三年。(责任单位:区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科技经济发展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区属国有企业) 

  三、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九)支持本区企业承接工程。1.我区管委会财政性投资的小规模工程,施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和服务项目(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且达到省政府批准的集中采购目录内金额起点以上的工程,可以采取简易办法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投标人应选择在本区注册登记,具备相应施工资质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投标人数量不足的再从区外产生。2.挑选区内实力强、信誉好的龙头骨干企业,鼓励区内非国有投资项目业主单位优先从中选择项目承包单位。(责任单位:区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财政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税务局、科技经济发展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招商公司) 

  四、加大建设科技创新力度 

  (十)推广建筑工业化体系。坚持推进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坚持建造方式创新,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和钢结构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加大力度推动政府性投资项目开展建筑工业化和新技术应用示范。积极推广装配式装修,引导建材企业研发适应新的建造方式的新材料、新工艺,推动我区建材产业链的升级发展。在我区投资设立建筑产业化基地并获得省级及以上示范基地认定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同等条件下,建设项目应优先采用在本地生产的预制装配式部品构件,促进我区建筑工业化发展。(责任单位:区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一)引导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鼓励建筑企业与高校和科研单位合作,充分发挥科技进步的先导作用,引导建筑企业参与省部级各类科技示范工程的建设,增强企业核心技术储备,促进建筑企业进入高端市场,提高建筑业的科技水平。鼓励企业申报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表彰奖励对科技示范工程和施工技术原始创新等有突出贡献的工程项目部和技术带头人。企业可以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从工程结算收入中提取0.5%~2%,纳入企业技术进步发展专项资金。通过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产生的经济效益,可提取适当比例用于奖励。因技术创新而节约投资或提高效益的,可由建设单位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区内建筑企业建立科技研发中心,并获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奖励50万元;企业主编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标准代号:GB、GB/T,不包含产品国家标准)或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标准代号:JGJ、CJJ、CJJ/T或JG、JG/T,不包含产品行业标准)或建筑企业申报的科研项目被列入住建部科技计划项目并通过评审的,奖励20万元;主编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标准代号:DBJ、DBJ/T、DBJT)或参编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标准代号:GB、GB/T,不包含产品国家标准)或参编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标准代号:JGJ、CJJ、CJJ/T或JG、JG/T,不包含产品行业标准)或第一主编住建系统国家级工法的,奖励5万元;第一主编住建系统省级工法, 或参编省级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或获得省级及以上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包括“建筑信息模型(BIM)试点示范项目”“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科技示范工程或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并通过验收的,或企业科研项目被列入省级建设系统科技计划项目并通过评审的,奖励1万元。(责任单位:区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科技经济发展局、教育文体旅游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规范建筑市场行为 

  (十二)规范各类保证金制度。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其他保证金项目。对本区建筑施工企业参投我区建设项目,可以采用现金转账、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保函等多种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不得限制投标人使用的投标保证金形式。落实泉州市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对已在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交年度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招标人不得再要求投标人缴交额外投标保证金。本区建筑施工企业承建我区建设项目,合同履约保证金优先采用银行保函、担保保函等形式,不得强制要求施工企业采用现金转账形式。各工程建设项目的工资保证金按工程建设项目中标金额或合同价比例缴存,缴存标准为中标金额或合同价的3%。区内建筑企业连续三年无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无违反劳动用工管理规定等违法行为的,可按工程合同造价的1%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经评为劳动保障A级诚信企业、中国工程建设诚信典型企业、中国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的区内建筑企业,承接区内工程项目,可免缴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责任单位:区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民生保障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 

  本意见所述建筑企业为企业主营业务是工程施工(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企业)、工程设计、工程勘察、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园林绿化施工等类型的企业,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扶持我区建筑业发展壮大加快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十条意见》(泉台管〔2017〕166号)同时废止。 

  附件:建筑业企业奖励汇总 

  

附件 

  建筑业企业奖励汇总 

奖励事项 

  奖励金额 

资质奖励 

  建筑企业首次取得右列资质等级的或新迁入建筑企业具备右列资质等级的。 

  特级施工总承包资质(施工综合资质)。 

  1000万元 

  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工程勘察综合资质)。 

  200万元 

  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工程监理综合甲级资质(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100万元 

  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施工专业承包甲级资质)。 

  50万元 

  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工程设计专业甲级资质、工程勘察专业甲级资质。 

  30万元 

  施工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 

  10万元 

科技进步奖励 

  1.建筑企业在我区投资设立建筑产业化基地并获得省级及以上示范基地认定的。 

  200万元 

  2.建筑企业建立科技研发中心,并获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 

  50万元 

  3.建筑企业主编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标准代号:GB、GB/T,不包含产品国家标准)或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标准代号:JGJ、CJJ、CJJ/T或JG、JG/T,不包含产品行业标准)或建筑企业申报的科研项目被列入住建部科技计划项目并通过评审的。 

  20万元 

  4.建筑企业主编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标准代号:DBJ、DBJ/T、DBJT)或参编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标准代号:GB、GB/T,不包含产品国家标准)或参编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标准代号:JGJ、CJJ、CJJ/T或JG、JG/T,不包含产品行业标准)或第一主编住建系统国家级工法的。 

  5万元 

  5.建筑企业第一主编住建系统省级工法, 或参编省级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或获得省级及以上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包括“建筑信息模型(BIM)试点示范项目”“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科技示范工程或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并通过验收的,或企业科研项目被列入省级建设系统科技计划项目并通过评审的。 

  1万元 

兼并重组 

  建筑企业兼并重组参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企业兼并重组的十条措施》(泉委发〔2016〕4号)执行。 

挂牌上市 

  建筑企业上市挂牌参照《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泉台管办〔2018〕71号)执行。 

品牌建设奖励 

  1.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詹天佑奖”“鲁班奖”“李春奖”“大禹奖”的。 

  承建的区内项目获奖奖励100万元,承建的区外项目获奖的奖励50万元。 

  2.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的。 

  承建的区内项目获奖奖励50万元,承建的区外项目获奖的奖励25万元。 

  3.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闽江杯”的。 

  承建的区内项目获奖奖励20万元,承建的区外项目获奖的奖励10万元。 

  4.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国家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 

  承建的区内项目获奖奖励30万元,承建的区外项目获奖的奖励15万元。 

  5.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获评省级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优良项目的。 

  承建的区内项目获奖奖励10万元,承建的区外项目获奖的奖励5万元。 

经营贡献奖励 

  1.建筑施工企业完成年度建筑业总产值达到标准的。 

  完成年度建筑业总产值达50亿元以上,且较上一年度增幅达到10%以上,同时全年纳税总额达5000万以上的,奖励50万元。 

  完成年度建筑业总产值达10亿元以上,且较上一年度增幅达到10%以上,同时全年纳税总额达1000万以上的,奖励25万元。 

  完成年度建筑业总产值达3亿元以上,且较上一年度增幅达到10%以上的,同时全年纳税总额达200万以上的,奖励10万元。 

  2.建筑施工企业外出经营回本区缴纳税收的。 

  按企业回本区缴纳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的30%以及企业回本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区级留成部分全额予以奖励 

  3.对在我区承接非国有投资项目工程并通过我区设立独立核算法人公司运作项目建设的外来建筑施工企业,按企业承建该项目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额分别给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奖励。 

  按该独立核算法人公司运作该项目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50%奖励给建设单位,50%奖励给施工单位。 

购房租房补贴 

  本区建筑企业购买区属国有企业自持商业用房用于办公,给予购房补贴。 

  按该房产实际成交额的5%给予补助,每个建筑企业的购房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本区当年度纳税总额达100万元的建筑企业,租用区属国有企业自持商业用房用于办公的,给予租房补贴,最多可领取三年。 

  按房产实际租赁面积计算,给予每月5元/平方米的补贴,每年不超过10万元。  

  备 注: 

  1.同一家企业的资质奖励、品牌建设奖励和科技进步奖励按就高原则奖励,可补差价,但不叠加奖励。 

  2.申请资质奖励的企业,企业资质应非近5年我区企业分立出去的资质,同时需在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及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至我区,且在本区累计纳税金额超过对应奖励金额标准后,才可申请奖励。 

  3.已在我区受让总部用地企业不再享受购房和租房补贴,同一家企业不重复享受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享受购房补贴的企业购买的商业用房仅限自用,5年内不得转售或出租;享受租房补贴企业租用的商业用房仅限自用,且需为整套租用(以不动产权登记证为准),不得转租或分割它用,否则收回全部补贴资金。 

  4.取得资质奖励、购房租房补贴或品牌建设第一项奖励、科技进步前两项奖励的企业申请奖金或补贴时应同时承诺并兑现5年内不迁出或将资质分立出我区,否则收回全部奖励、补贴资金。 

  5.取得资质奖励的企业5年内因违法违规行为或因不满足资质条件导致获奖励资质被行政主管部门降级或注销的,收回该项奖励资金。 

  6.企业经营过程中在本区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或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补贴资金的,取消当年全部奖励补贴资格,并依法追回当年已拨付的全部奖励补贴资金。 

  7.企业被列入区级以上信用体系黑名单或异常名录的,取消该企业在黑名单或异常名录管理期限内的全部奖励补贴资格。 

  8.在本意见施行有效期内达到奖励或补助条件的企业,最迟应于2026年6月30日前提交奖励或补助申请,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愿放弃奖励或补助资格。 

  9.本意见涉及的奖励扶持政策与省、市、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企业可以按照就高的原则申请享受,也可以自愿选择一项享受,但不重复享受。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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