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901-0101-2021-00037
- 备注/文号:洛政〔2021〕125号
- 发布机构:洛阳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1-12-22
各行政村:
现将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民生保障局关于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农村幸福院管理办法》和《泉州台商投资区农村幸福院管理制度》的通知(泉台管民生〔2021〕11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洛阳镇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1日
洛阳镇党政办公室 2021年12月21日印发 |
泉台管民生〔2021〕 111 号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民生保障局关于
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农村幸福院管理
办法》和《泉州台商投资区农村
幸福院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民政办:
为加快推进我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农村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健全和完善农村幸福院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民生保障局关于印发<农村幸福院质量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1年-2023年)>的通知》(泉台管民生〔2021〕7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泉州台商投资区农村幸福院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单位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泉州台商投资区农村幸福院管理办法(试行)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民生保障局
2021年11月30日
附件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农村幸福院管理,促进农村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民生保障局关于印发<农村幸福院质量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1年-2023年)>的通知》(泉台管民生﹝2021﹞78号)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农村幸福院是指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管理,为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娱乐、住宿等照料服务的公益性互助养老服务设施。
第三条 农村幸福院的建设和管理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政府主导、村级主办、多方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幸福院主管为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区民生保障局负责业务指导。
第二章 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 凡年满60周岁以上、生活能够自理的本村及辐射村村民均可进入农村幸福院活动。
第六条 优先保障散居的特困供养人员、空巢老年人、留守老年人、残疾老年人等享受幸福院提供的养老服务。不建议生活不能自理、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的老年人在农村幸福院活动。
第七条 在农村幸福院活动的老年人应当遵守服务站内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第八条 农村幸福院可为幸福院服务范围内的老年人建立老年健康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情况、赡养人(代表)基本信息等。
第九条 农村幸福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医疗、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章 站务管理
第十条 农村幸福院实行主任(站长)负责制, 民主管理、互助服务。主任(站长)由村委会选派或村主任兼任,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主要职责为:
(一)全面负责幸福院的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处事公开、公正、公平,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二)及时处理解决具体事务,调解矛盾,化解纠纷,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村委会反映并向服务对象通报;
(三)加强幸福院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创新管理方式;
(四)关爱来幸福院活动老年人,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五)督促专职服务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有效完成目标任务,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一条 乡镇指导各村成立农村老年人协会,协助村委会管理农村幸福院。
第十二条 农村幸福院以提高老年人幸福指数为目标,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互助服务。围绕生活照料、养生保健、精神慰藉形成互帮互助、互谅互让、和谐共处的老年人互助集体。
第十三条 专职服务人员负责在幸福院活动的老年人的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及健康教育服务工作,接受老年人监督。
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村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家政上门服务等拓展农村幸福院的服务方式,并为农村幸福院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发放适当的岗位补贴。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幸福院是农村老年人的活动场所,不得在幸福院内开展与老年人服务无关的、不合时宜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农村幸福院的运行,坚持统一管理与老年人互帮互助相结合,家庭自理与政府和社会公益资助相结合,以自我保障为主。
第十七条 农村幸福院运行所需经费,以自我负担为主,政府补贴为辅,社会捐赠为次。餐饮、洗浴等项目可适当收费,收费标准按成本价计算。聘用或自行安排的炊事人员需持健康证。
第十八条 农村幸福院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农村幸福院按照自愿购买原则为在幸福院活动的老年人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用自理。
第二十条 有条件的村委会,可为农村幸福院提供一定的生产用地,鼓励支持老年人劳动,形成以劳动为乐的兴趣爱好。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民营企业、村办集体经济和个人对农村幸福院进行捐赠,当地政府可出台相应的奖励措施奖励单位或个人的捐赠行为。
第五章 财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幸福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集体所有,属地管理,接续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三条 农村幸福院一切财物由管理方统一登记造册后按功能分区配置。对故意损毁,私自出售、变卖、挪用的要按照原价赔偿,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交由公安等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幸福院的财务管理要严格遵守相关制度,做到财务公开、账目清楚。经费、物资账目定期公布。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清查账目,审计后,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民生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2
一、农村幸福院工作制度
2.实行群众三监督,监督廉政工作情况,监督财务收支公开情况, 监督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3.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教育群众爱老、敬老、孝老、助老, 促进老年事业发展。
4.协助村委会搞好农村幸福院的管理工作,组织老年人开展各类健康有益,文明向上的文体娱乐活动。
5.坚持民主,虚心接受大家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7.为老年人服务,急老年人所急,想老年人所想,无私奉献,弘扬为老服务的高尚品质和精神。
二、管理值班制度
1.农村幸福院站长要督促管理人员做好轮流值班工作。
2.值班人员必须在晚上关门前督促服务人员打扫室内外卫生,并摆放好桌椅板凳、棋牌等娱乐用具。
3.督促服务人员整理好报刊、杂志等书物,及时核对相关物品;管理好、维护好电视机、文化共享设备、棋牌桌椅等公用设施。
三、服务人员工作制度
1.遵守幸福院各项规章制度,守时守信,着装整洁,自觉接受幸福院的安排和管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3.不私自收取老年人的钱、财、物,代老年人购买物品时要及时清帐清结,不拖不欠。
4.主动与老年人沟通,及时了解他们的心理动态和服务需求,如实向管理方或上级民政部门反馈老年人的意见和建议。
5.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和学习交流,提高业务素质,提升服务技能, 提高服务质量。
6.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如有违约、违规、被投诉情况,经调查证实后,将给予严肃处理。
四、日间休息室管理制度
4.休息时应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吵闹,不得影响他人。
7.正常开放时间:5月-10月(早9: 00-晚18: 00),其他时间 (早 09: 00-晚 17: 00 )。
五、健康康复室管理制度
1.遵守健康康复室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健身设备设施及其他公共财物,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3.定期组织老年人进行健康体检,定期开展健康知识讲座,培养老年人良好的生活、卫生及作息习惯,增强老年人的保健养生意识。
5.对高血压、糖尿病等不同群体老年人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健康干预活动,定期为患有高血压的老年人免费测量血压。
六、休闲娱乐室管理制度
1.入院活动的老年人年龄需满60周岁以上,居住在本村;不满60周岁或不居住在本村的老年人要参加活动,须经管理人员同意。
2.活动时间:每日上午09: 00-晚上17: 00。
3.活动内容健康、积极、科学、文明,严禁赌博或变相赌博,严禁在活动场所搞封建迷信活动。
4.活动设施和娱乐用具应向管理人员申请借用,活动结束,及时归还,放回原处。室内所有物品未经许可不得带出,若有损坏,应予赔偿。
5.室内活动和谐有序,严禁高声喧哗;保持环境卫生,举止文明, 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讲污言秽语。
七、图书学习室管理制度
3.私人书籍不得带入阅览室;未经许可和登记,室内图书、报刊、杂志不得擅自外借。
八、餐饮管理制度
1.餐饮由专人负责管理,保持饭堂食品安全卫生。
3.老年人应爱护锅碗瓢盆等餐具,如有损坏应予赔偿。
4.教育老年人养成文明用餐、勤俭节约的良好习惯,节约用水、用电等,不得高声喧哗、吵闹,不得影响他人。
九、安全管理制度
1.认真组织入住老年人学习安全常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2.严禁在住宿点使用明火,严禁使用炭炉、电暖气、电热毯等。严禁个人私拉乱接,防止失火、触电等安全隐患的发生。
3.一律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入住老年人所带先进或其他贵重物品由本人负责保管,也可交由工作人员代管,但手续要齐全。
4.预防煤气中毒事故,使用燃气灶前应当认真检查,使用过程中应当经常检查,发现漏气及时修理。
5.建立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重点预防火灾、触电、煤气中毒、夏季中暑、冬季冻伤等事故,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十、服务公约
礼貌待客 态度亲切
接待求助 主动热情
提供服务 快速准确
解答问题 耐心细致
接受意见 虚心诚恳
佩证上岗 欢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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