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904-1700-2019-00008
    • 备注/文号:惠百政〔2019〕25号
    • 发布机构:百崎回族乡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3-21
    百崎回族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村级集体公益事业项目建设及“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9-03-21 14:53

    各行政村、乡直各单位  

      现将《村级集体公益事业项目建设及“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遵照执行。

     

      

         百崎回族乡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村级集体公益事业项目建设及“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 

      为加强我乡村级集体公益事业项目建设及“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健康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台商投资区村集体资产资源和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及上级有关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及“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实施意见精神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工程招投标前的准备工作。应在年初列入村级财务计划,未列入计划的,应做好计划补充工作。投标前,召开村两委就该项目可行性进行讨论并表决.通过后,所有的工程必须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村务听证会再次表决,表决未通过的项目应暂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并形成会议纪要。纪要需出席人员(村两委与村民代表)的亲笔签名。  

      二、做好工程预算工作。把预算报告报乡村集体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  

      三、原则上5万元以上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的方式。  

      (一)村集体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必须严格执行《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进行招标、采购。  

      (二)5-30万元以下的项目,必须遵循“集体研究、村务公开、竞标择优、有权机构核价”原则,加强工程承发包的管理和监督,通过招投标和监督管理,维护村集体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  

      (三)5万元以下项目按《泉州建设工程承发包、补充规定》(泉政文〔2002〕301号规定执行,单位可以与个人签定合同,款项可直接汇入个人结算帐号。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四、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向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五、招标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实施项目招标前,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5人以上单数),成员包括招标人、与招标项目相关的技术人员、乡分管领导、村民代表等。

      (二)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召开招标预备会:  

      1.明确招标人、内容、要求、范围和期限;  

      2.讨论投标人应具备的资质、资格;  

      3.确定招标工作议程及时间安排(报名条件和截止日期,招标的具体日期、时间、地点)  

      4.组建评标小组(5人以上单数),也可根据情况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担任;  

      5.拟定招标采用的招标方式及评标、定标办法;  

      6.编制标底,标底必须严格保密(如采用无标底招标,投标人数应不少于3家);  

      7.编制招标文件,起草合同。  

      (三)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发布招标公告,一般可在乡、村政务公开栏内发布。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报名办法等事项。  

      (四)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事项。  

      (五)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同时在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确定入围单位(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1.确定投标入围单位,可采用招标人选择和随机抽签相结合的办法。即经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较多,则按照事先确定的投标入围单位数量(不少于3家),由招标人从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择优推荐确定数量的1/3(四舍五入)为正式入围单位,其余2/3从剩余的预审合格投标人中随机抽签产生。确定投标入围单位后的最终结果应及时通知各投标单位。  

      2.确定投标单位后,招标人应及时向投标入围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和其他相关技术资料,同时明确告知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招标文件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采用规范、统一的格式。文件内容应包括:招标项目的内容、招标要求和条件、投标人须知、投标文件的格式、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投标辅助材料、拟签定合同的主要条款等。  

      3.招标人可根据需要,向投标单位收取必要的投标保证金(额度不应超过投标总价的2%)。投标人应按规定向招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后,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投标人未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在确定中标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退还或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  

      (六)招标人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可以组织安排投标单位勘察现场,介绍有关情况,解答疑点。  

      (七)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回应,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八)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做好接收工作,按照规定程序签收、保存,但不得开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六、开标、评标、定标按规定程序进行。  

      (一)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应当众拆封、宣读所有有效投标文件的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二)评标由事先组建的评标小组依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依法按程序进行评标。  

      (三)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报告须有评标小组全体成员签字),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标结果当场确定中标人,并予以公布,同时还应将中标结果在乡、村政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两个工作日以上。  

      (四)确定中标对象并经公示后,应及时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发放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应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收回招标时发放的文件和资料。  

      七、招标人和中标单位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日起1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末签定时应把欲签合同草本送领导小组审核)合同应依照统一、规范的格式,明确招标项目的内容、质量要求、施工期限、承包方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监督责任等具体规定。合同签定后应与招投标文件及相应资料一并整理成册,及时归档备案。合同履行完毕后,无特殊情况的,应当按中标价进行结算。  

      八、工程款结算  

      (一)工程款项原则上采取银行转帐。  

      (二)结算时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合施工进度拨付。  

      (三)拨付时需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正式建安发票、竣工验收单。(要有驻村工作队领导、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领导签名)。  

      (四)拨付注意要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通常为工程结算总额的15%,验收一年后拨付。  

        

      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2.中标结果公示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4.村两委会(民主听证会、村民代表会议等)会议记录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6.百崎回族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领导小组  

           7.百崎乡农村集体工程招投标服务中心领导小组  

           8. 百崎乡村集体工程招投标流程图 

     

    附件下载:附件1-7

              附件8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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