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09-0101-2020-00009
    • 备注/文号:泉城管台〔2020〕17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城市管理局泉州台商投资区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4-01
    【其他】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管理局泉州台商投资区分局协管员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0-04-01 16:29

      机关各科室、各执法中队:

      现将《泉州市城市管理局泉州台商投资区分局协管员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泉州台商投资区分局

      2020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泉州台商投资区分局    2020年4月1日印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泉州台商投资区分局协管员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管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协管员的聘用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协管员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辅助作用,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协管员,是指由区城市管理分局根据区党工委、管委会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协助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人员,是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补充力量和辅助队伍。

      第三条  区城市管理分局是全区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负责协管员的招聘、调配、培训、考核和制定管理规定、监制着装标识及核发工作证件等工作。

      第四条  协管员的管理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在区城市管理分局的统一领导下,各镇(乡)和区城市管理分局有关科室(中队)具体负责所属协管员的考勤考核、工作安排、业务学习、纪律作风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及任职条件

      第五条  协管员协助城市管理队员开展城市管理辅助性执法工作,但不得行使行政检查权、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行使以下职责:

      (一)对城市管理职权事项进行巡查,开展行政指导、信息收集;

      (二)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督促其改正;

      (三)宣传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教育引导相对人遵守法律规定;

      (四)遇到紧急情况、突击任务及大型专项执法行动时,服从区城市管理分局的统一调度指挥;

      (五)服从区城市管理分局领导和各相关科室(执法中队)的工作安排,完成各科室(执法中队)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六条 协管员应符合以下任职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

      (二)热爱城市管理工作,熟悉城市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及相关工作业务,能胜任工作岗位和管理要求;

      (三)初次聘用年龄一般应在三十周岁以下,大专以上文化程度(退伍军人可适当放宽至高中文化程度);

      (四)举止端庄,身体健康,相关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五)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无违反计生政策等现象;

      (六)同等条件下,退伍军人和持有汽车驾驶证者二年(含)以上熟练驾驶者可优先聘用;

      (七)持有挖掘机、装载机等大型机械操作证者的可适当放宽聘用条件;

      (八)区城市管理分局根据相关岗位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   协管员须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准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

      (一)考勤

      1.每周工作日工作时间为:冬令时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夏令时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2.上下班时应按要求自觉刷脸考勤。工作期间因公事或者某些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到位,需核销考勤记录的,每人每月核销次数不超过3次(含3次)的,由所在科室(执法中队)负责人审批核销;每人每月核销次数超过3次的,由区城市管理分局分管领导审批核销。

      3.各科室、中队协管员考勤核销情况经科室、中队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于每月2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分局分管领导汇报,并将考勤核销情况表报送至办公室;办公室于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汇总上月的考勤情况,并如实将考勤情况向局主要领导汇报。

      (二)请假

      1.协管员因事因病需要请假的,应事先填好请假条,经批准后,方能请假。请假半天以内的,由所在科室(执法中队)负责人审批;1天(含1天)以上2天以内(含2天)的,书面报区城市管理分局分管领导审批;3天(含3天)以上的,书面报区城市管理分局主要领导审批。请假条填写完整后应及时送交局办公室存档。

      2.请病假时,应附上病历卡、县级以上医院医生诊断证明书、医院收费发票及复印件,工资发放标准按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假期管理的通知》(泉台管办[2016]62号)文件精神执行。

      3.婚假、产假等时间较长的假期,须提前5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4.如遇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填写请假条并报批的,应于事后将请假条填写完整并送交局办公室存档。如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按旷工处理。

      5.在假期中,如遇特殊情况,需延假应事前电话说明理由,经领导批准同意后方能延假。

      6.请假期满后,返回工作岗位应立即向领导销假。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八条   新聘协管员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满后,由区城市管理分局考核组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能正式录用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协管员实行定岗位、定职责、定目标的“三定”管理模式,具体要求由区城市管理分局和各镇(乡)执法中队分别提出。

      第十条  对协管员的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原则,参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进行,并根据区城市管理分局制定的《协管员绩效管理量化考核工作方案(试行)》,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量化考核。

      第十一条  平时考核按季度组织,按照“谁使用,谁考核”原则。安排在各镇(乡)执法中队的协管员由所在镇(乡)组织考核;安排在区城市管理分局机关科室和中队工作的协管员,由分局组织考核。

      第十二条  季度考核分“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层次,“优秀”比例不得超过15%,“一般”比例不低于10%。

      第十三条  年终考核由区城市管理分局自行组织,或邀请区党群工作部相关业务科室予以指导及牵头组织,按照考核标准,对每位协管员进行综合评价。年度考核成绩作为评先评优或转聘公共事务助理员和实施末位淘汰的依据。

      第十四条  考勤情况列入工资奖金中一并考核。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每月请假不得超过1.5天。每月累计事假在2个工作日及以上的,从第二个工作日起,其基本工资、工龄工资或绩效工资按日减发。

      协管员未履行请假程序无故旷工的,旷工半天的扣100元、旷工1天的扣200元、旷工2天的当月绩效考评奖金一律取消。连续旷工7天视为自动离职,全年累计旷工超过12天将按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五章 工资及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协管员工资及福利:

      (一)正式协管员基本工资每月1900元(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每月基本工资多加100元),绩效工资600元(考核后发放),加班值班补贴400元,工龄每满一年加100元(封顶500元)。五险一金包干700元(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B证专职驾驶员岗位每月补贴200元。

      (二)试用期协管员(实习期参照执行)每月基本工资为1900元,加班值班补贴400元,合计应发2300元。

      (三)绩效工资发放:季度考核等次为“良好”以上的,发给全部绩效工资;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另发每月200元奖励工资,每季度为600元;考核等次为“一般”的,每月扣发绩效工资200元,每季度为600元;考核等次为“差”的,扣发全季度绩效工资1800元。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  协管员应严格遵守以下几项工作纪律:

      (一)要严格遵守“城管十条禁令”:

      1.严禁辱骂、殴打执法对象;

      2.严禁索取或接受执法对象的吃请、礼品、现金、有价礼券;

      3.严禁酒后处理公务、酒后执法;

      4.严禁着制服或者驾驶执法车辆到娱乐场所消费;

      5.严禁越权执法或者滥用职权;

      6.严禁违反法定程序执法;

      7.严禁利用职权为亲友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8.严禁为执法对象通风报信、泄露工作秘密;

      9.严禁打击报复投诉举报者;

      10.严禁私分、侵占罚没款物。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认真履职、协调配合,与城管执法队员相互配合,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不得消极怠工,出工不出力。

      (三)严格按规定着工作服,保持服装整洁,并配戴执勤标志和工作证件,不准披衣、敝体、挽袖、卷裤腿、歪戴帽子、戴围巾、穿拖鞋和赤足;不同季节的制服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

      (四)执勤时应精神饱满,举止文明,不准边走边吸烟、吃零食,扇扇子,不准扶肩、搭背、嬉笑打闹;纠正处理违章(法)事件时,做到用语文明、说理透彻,严禁语言粗野、行为野蛮。

      (五)男性协管员不得染发、纹身、留长发、长须和大鬓角,不得无故剃光头或佩带项链等装饰品;女性协管员不得染发、染指甲、带耳环或佩带项链等装饰品,发辫不得过肩。

      (六)严禁利用职务便利向工作对象推销建筑材料和其他相关物品。

      第七章  处罚、辞职和辞退

      第十七条  协管员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或违反第七条规定的,除按《局机关工作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外,还将对其作出批评教育、公开检讨、诫勉谈话、效能告诫、扣发绩效工资、直至辞退处理。对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直接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协管员上班着统一制服,下班着便服。严禁参与打架斗殴,严禁辱骂、殴打执法对象,严禁工作期间酗酒,查证属实者一律开除。

      (二)在执法过程中,协助工作或执勤不力,由所在单位告诫,或报局办公室诫勉谈话,告诫三次不改,给予辞退。

      (三)协管过程中因行为失范,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一律开除;

      (四)协管员收受管理对象礼物、礼金、有价证券和宴请的,被查证属实的,一律开除;情节严重的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分局考核组不定期开展工作检查,对违反机关效能有关规定,按规定扣发绩效工资,当月考核不予评为“优秀”;被区机关效能办通报的人员,给予扣除当月绩效工资600元,并处以诫勉谈话1次,当年度考核不予评为“优秀”;被市、省机关效能办通报的人员,分别给予扣除当季度绩效工资1800元和全年绩效工资7200元,并处以效能告诫1次,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八条  协管员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按下列程序办理:

      由本人提前七日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试用期提前三日提出书面申请,由分局实施。

      第十九条 协管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条 辞职、辞退或解聘的协管员,应当在离职前移交领用或保管的公用装备、物品、证件后,方可办理手续。因未移交而擅自离职的,不予结算,并保留索要直至诉讼的权利。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泉州市城市管理局泉州台商投资区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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