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14-0101-2025-00403
    • 备注/文号:无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9-28
    【行政许可】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2025年9月28日拟对福建顺和鞋材产研一体化产业园项目(一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时间:2025-09-28 11:53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福建顺和鞋材产研一体化产业园项目(一期)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5年9月29日—2025年10月11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福建顺和鞋材产研一体化产业园项目(一期)

      二、建设地点:泉州台商投资区惠南片区(张坂镇下宫村下宫自然村362号)

      三、建设单位:顺和(福建)鞋材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厦门市卓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项目位于泉州台商投资区惠南片区(张坂镇下宫村下宫自然村362号),利用自有厂房,总占地面积约52633

      平方米。全厂职工500人(均驻厂),年工作日240天,MD鞋底、RB鞋底车间日工作12小时;其余车间日工作10小时,夜间不生产。项目投产后,一期生产规模为年产IP鞋底250万双、MD鞋底250万双、RB鞋底1000万双、组合鞋底130万双、爆米花鞋底150万双、超临界发泡鞋底150万双、TPU装饰片75万片。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设备冷却用水、锅炉补充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外排废水主要为鞋底清洗废水、RB冷却废水及生活污水,鞋底清洗废水、RB冷却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絮凝+沉淀”)预处理。项目外排废水经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的B等级标准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汇入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2、大气环境:项目生产过程中废气主要污染源为IP、MD、爆米花、超临界发泡鞋底和TPU装饰片生产废气、RB鞋底生产废气、组合鞋底生产废气及锅炉废气。

      项目6#厂房设置密闭的IP鞋底、MD鞋底、TPU装饰片和组合鞋底车间。6#厂房注塑、恒温定型、小发泡、二次成型、烘料、照射、烘干、上处理剂、刷胶、贴合废气经“收集+吸附浓缩-催化燃烧(TA001)”处理后,由1根3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项目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标准限值;项目有组织废气(苯、甲苯、二甲苯)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

      项目7#厂房设置密闭的RB鞋底、组合鞋底车间。7#厂房配料、密炼废气经“收集+布袋除尘器(TA002-1)”处理,与开炼、硫化、补漆废气共同汇入“吸附浓缩-催化燃烧”装置(TA002-2)处理后,由1根3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项目有组织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标准限值;项目有组织废气(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项目有组织废气(苯、甲苯、二甲苯、苯系物、乙酸乙酯与乙酸丁酯合计)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标准限值。

      项目7#厂房组合车间、8#厂房造粒车间和爆米花鞋底车间及9#厂房超临界发泡车间采取密闭措施。8#厂房配料、密炼废气经“收集+布袋除尘器(TA003-1)”处理,与开炼、造粒、发泡成型、固化及7#厂房照射、烘干、上处理剂、刷胶、贴合废气、9#厂房注塑、超临界发泡废气,共同汇入“吸附浓缩-催化燃烧装置(TA003-2)”处理后,由1根3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项目有组织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标准限值。

      天然气导热油锅炉废气由1根3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天然气蒸汽锅炉废气由1根3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天然气燃烧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气锅炉标准。

      打粗、打磨废气经设备配套除尘布袋收集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乙酸乙酯)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4标准限值,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非甲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标准,非甲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标准。

      3、噪声环境: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固体废物:废空桶、废吸附剂、漆渣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并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保措施;废包装材料、边角料、废次品、收集的粉尘和污泥按一般固废贮存、处置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执行;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情况:项目建设单位于2025年5月7日在生态环境公示网发布了第一次网络公示,于2025年7月22日在生态环境公示网发布了第二次网络公示,本项目环评信息公示期间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尚未收到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电话、传真、信件或邮件信息反馈。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27399958

      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亲清家园

      邮编:362122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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