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14-0101-2025-00113
- 备注/文号:无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3-14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2025年3月14日拟对泉州嘉泰鞋业有限公司超临界鞋底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嘉泰鞋业有限公司超临界鞋底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5年3月14日—2025年3月20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嘉泰鞋业有限公司超临界鞋底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东园镇溪庄村杏园路1899号力达机电园
三、建设单位:泉州嘉泰鞋业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喆枘鑫(厦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项目位于区东园镇溪庄村杏园路,租赁力达机电园闲置厂房,总建筑面积约积14960平方米。全厂职工180人,住宿60人,不设食堂,年工作日300天,日工作20小时。项目投产后,年产超临界鞋底450万双。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项目生产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外排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的B等级标准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汇入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2、项目生产过程中废气主要污染源为密炼、造粒、注胚、发泡、模压成型工序产生的废气,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天然气燃烧废气。
项目密炼、造粒、注胚、发泡、模压成型工序产生的废气(非甲烷总烃、臭气)经“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天然气燃烧废气(颗粒物、SO2、NOX、林格曼黑度)经集气管道收集后,由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项目有组织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4排放浓度限值。项目有组织废气(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天然气燃烧废气(颗粒物、SO2、NOX、林格曼黑度)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燃气锅炉排放标准。
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臭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厂区内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限值要求。
3、噪声环境:项目东侧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即昼间≤70dB(A)、夜间≤55dB(A);项目其余侧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固体废物:项目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并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保措施;项目边角料、尘渣、废包装材料按一般固废贮存、处置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执行;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情况:项目建设单位于2024年6月24日在福建环保网发布了第一次网络公示,于2024年7月1日在福建环保网发布了第二次网络公示,本项目环评信息公示期间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尚未收到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电话、传真、信件或邮件信息反馈。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27399958
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亲清家园
邮编:36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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