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14-0101-2025-00101
- 备注/文号:泉台审批公用许可〔2025〕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3-06
行政许可事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申请单位:泉州台商投资区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尹明
住址: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杏秀路866号6楼
经审查,你单位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许可条件,现准予你单位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许可内容:确因申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接气需要,同意你单位在张坂镇海城大道至泉东大道进行顶管施工,管径为dn250,顶管长度720米。其中:挖掘海城大道辅路部分人形道花砖(长4.5米*宽1米*深1.2米),挖掘泉东大道部分人形道花砖(长6米*宽1米*深1.2米—2处、长4.5米*宽1米*深1.2米)作4个工作坑;在泉东大道工作坑位置设4个圆形检查井(直径70厘米),临时占用期限1年;放置一台设备(长10米*宽3米),临时占用期限30天。施工结束后由你单位负责修复,施工期限为2025年3月6日至2025年4月4日。
从事该许可事项应注意的事项及要求:施工前你单位应当规范设置围挡,并设置明显的安全施工警示标志及夜间警示标志。施工现场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施工告示牌,公示施工项目、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批文号、起止时间、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应文明作业不得影响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结构安全、正常使用和检测维修。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和边沟等。施工前应查明地下管线状况,并与权属单位联系,如需迁移、改建市政附属设施的应邀请涉及的管线或管养单位到场指导,迁移、改建的所需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临时堆放施工材料、建筑弃土,应当规范、整洁,砂、石、水泥等材料应采用帆布下垫上盖,不得扬尘;严禁直接在路面上拌合混凝土或水泥砂浆;施工中产生的渣土、泥浆应及时清运(日产日清)或袋装,不得溢流路面,严禁将泥浆、废水直接排入雨污水井;施工完毕及时拆除障碍物,清理场地,保持周边环境整洁。
施工时应注意保护盲道等道路设施。道路设施如有损坏,应按原状恢复。道路修复质量应高于原路面(海城大道、泉东大道)结构层强度标准,施工完毕后你单位务必通知区执法应急局、资规建交与玉沙湾集团现场验收,施工至结束期间的一切安全责任由泉州台商投资区燃气有限公司负责。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3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