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14-0101-2025-00073
- 备注/文号:无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2-18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丰泽宏达商用设施有限公司货架、托盘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5年2月18日—2025年2月24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丰泽宏达商用设施有限公司货架、托盘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仑前村
三、建设单位:泉州丰泽宏达商用设施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漳州市环保开发公司
五、项目概况:项目位于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张坂镇仑前村,租用泉州市新和鞋材科技有限公司的闲置厂房,总建筑面积4078m2,职工人数为职工人数25人(其中15人住厂,10人不住厂),年工作150天,日工作8小时,投产运营后年产货架400t、托盘1100t。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项目生产过程无废水产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的B等级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汇入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2、大气环境: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为项目焊接烟尘,打磨、喷粉粉尘,木板裁切、钻孔过程产生的粉尘,固化有机废气,封边有机废气,固化炉燃料废气。
项目焊接烟尘采用移动式焊烟吸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打磨粉尘经布袋除尘设施处理、喷粉粉尘经旋风+滤芯过滤处理后,打磨粉尘与喷粉粉尘一起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木板裁切、钻孔过程产生的粉尘采用布袋除尘设施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固化有机废气、封边有机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与固化炉燃料废气一起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项目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的二级标准;项目有组织有机废气从严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木材加工行业中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固化、烘干燃料废气参照《福建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10号)中鼓励的标准限值执行。
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3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2排放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无组织监控点任意一次浓度限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 A.1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
3、噪声环境:项目厂界噪声值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固体废物:项目废活性炭、废胶水原料空桶、废润滑油及其空桶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并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保措施;剪板和切管过程产生的金属边角料、木材裁切过程产生的木材边角料、除尘器收集粉尘灰、废包装袋、废挂具、废布袋、废环氧树脂结块、废滤芯等集中收于一般固废暂存区,综合处置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七、公众参与情况:项目建设单位于2024年10月23日至2024年10月29日在福建环评网上发布了第一次网络公示,于2024年11月6日至2024年11月12日在福建环保网上发布了第二次网络公示,本项目环评信息公示期间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尚未收到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电话、传真、信件或邮件信息反馈。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电话:0595-27399958
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亲清家园
邮编:36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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